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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有房屋资源的管理,合理使用公有房屋,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有房屋的有效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系产权隶属于长沙理工大学的各种用房及配套建筑。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批准执行的《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以及《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第四条学校公有房屋的调配、出售、出租、改造、改建、装修管理归口学校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部门负责。调配、出售、出租根据学校有关会议精神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房屋改造、改建、装修根据房屋的状况、使用要求、建筑结构、批准文书决定。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五条学校机关、院(部)、所使用的公有房屋,按照“定额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区分定额面积和超定额面积,按不同单价计算房屋资源占用费。定额面积依据各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或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人员结构与设备资源拥有情况按统一标准核定。第六条经学校批准的产业用房、后勤服务经营性用房(含幼儿园、医院、小学等),按照“合同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第七条依据公有房屋的实际用途,将学校公有房屋划分为教学与教辅用房(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体育用房、教辅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学生住房、学生活动用房、职工活动用房、公有周转住房、其它公有用房十种类型。(一)教学与教辅用房系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类房屋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的辅助用房。(二)科研用房系指实际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各类房屋。(三)办公用房系指学校核定编制的党政、教学、科研等单位,用于办公的各类房屋。(四)后勤保障用房系指为学校提供办学保障与服务的各类房屋。(五)经营性用房系指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性用房(包括学校授权产业管理部门管理,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所使用的公有房屋)。(六)学生住房系指学校学生的宿舍用房。(七)学生活动用房系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用房。(八)职工活动用房系指工会、离退处的职工活动用房。(九)公有住房系指学校未出售的职工周转住房。(十)其它用房系指上述九项之外的学校公有用房。如基地房屋、办事处等。以上房屋的调配均由后勤处牵头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拟定使用方案,报学校领导审批。第八条学校对所收房屋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预算,用于公房的维护与管理。第九条学校各单位自筹、引进校外资金建房,所建房屋亦按本办法实行管理。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十条学校公有房屋实行学校和院(部)、处(部、中心)、馆、所两级管理体制。一级负责学校房屋的权属管理;二级负责部门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使用的公有房屋,由房屋主管部门代表学校与各使用单位签订用房协议,各单位依协议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新建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须参与房屋竣工验收,依程序接收钥匙,并建立房屋档案,使用单位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旧房调整时,迁出单位应将钥匙交还学校房管部门,新用户办理了使用手续领取钥匙后方可使用,旧房、危房拆除必须报学校领导审批,并进行资产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房管部门要建立房管数据库,掌握房屋的使用信息,使用单位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房屋进行使用上的调整,应将信息反馈给学校房屋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各单位如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须向学校房管部门申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学校房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收回房屋使用权外,并对改变期间按市场价加倍收取租金。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在对房屋的使用中,应加强对房屋的管理,保持房屋的完好。如使用需要改建、扩建、装修必须向学校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呈交设计方案与图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各单位对房屋只有使用权,无权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更不得作为资产投资、入股、抵押等经营活动,有此种现象的学校将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有房屋资源。对侵占公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迁出,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追求其责任。第十七条教职工离岗、退休时应向所在单位退还原工作用房。第十八条各单位应防止房屋资源的浪费,对闲置不用的房屋应主动交还学校,闲置超过半年的由学校收回重新调配。第四章分配定额与标准一、院(部)、所公有房屋管理第十九条本部分中所指“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第二十条院(部)、所行政用房定额(面积为S1)标准。(一)院(部)、所党政正职在岗领导办公用房20㎡/人;党政副职在岗领导12㎡/人;其它行政人员(按人事处下达的编制数核算)用房8㎡/人;一般工勤人员办公用房标准为2㎡/人。(二)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均按人事处的编职数核定)用房:5㎡/人(该房可作为教研室)。(三)学科建设办公用房:国家级重点建设学科用房40㎡/个、部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用房30㎡/个、博士后流动站用房20㎡/个、博士点用房10㎡/个、硕士点用房10㎡/个,不重复计算。第二十一条资料室(含图书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用房定额(面积为S2)标准为以下两部分之和。(一)院(部)资料室用房标准,单位基数:理工科80㎡,人文社科100㎡。(二)按行政事业编制数核算:1㎡/人。第二十二条院(部)学生活动用房面积(S3)标准。以在校全日制学生人数(N)为基准,分段计算,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学生数在501人以下部分(N≤500):基数为40㎡。(二)学生数在501-1000人部分(501≤N≤1000):0.05㎡/人。(三)学生数在1001-1500人部分(1001≤N≤1500):0.025㎡/人。(四)学生人数在1501人以上部分(N≥1501):0.01㎡/人。第二十三条教室(含普通教室、制图教室、课程设计教室、毕业设计教室、毕业论文教室、语言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附属用房等)的面积按国家标准控制在3.53㎡/生,教室的使用权属教务处,临时借用教室必须经教务处批准才能使用,改变教室的用途必须经后勤处和教务处同意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教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含教室内灯具、电器、黑板、桌椅等的报修)由大楼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教室的教学设备(如多媒体教室、语言教室的设备)维护、维修由该教室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院士、学者、教授工作室和重点实验室用房定额面积(S4)标准。院士(含双聘院士)、长江学者、芙蓉学者和湖湘学者为40㎡/人;二级教授为30㎡/人;三级教授为20㎡/人;四级教授为15㎡/人;国家级重点(教学示范)实验室、国家级工程中心、部省级重点(教学示范)实验室、部省级工程中心、大型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设备台套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20㎡)及需特殊补贴的教学实验用房和国家、省、部级文科研究基地定额面积由后勤处商相关部门核定,报学校审批。第二十六条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S5)标准。实验教学用房定额按院(部)承担当年的教学实验任务量计算。教学实验任务量由教务处、研究生部与相关学院核定。根据不同的实验性质将实验分为公共基础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三类,定额标准如下:(一)公共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4㎡、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15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二)专业基础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4㎡、每学期安排12周、每周安排12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三)专业实验面积,以每实验台4㎡、每学期安排12周、每周安排9生时数实验任务为基准。以上三类实验每4㎡教学实验室全年应安排实验时数定额见下表:实验课类型每周应安排生时数全年应安排周数全年生时数定额公共基础实验1532480专业基础课实验1224288专业实验916144(四)实验室使用率达到80%~120%者视为正常。(五)语音教学和计算机上机实验,以每实验台每学期安排16周,每周安排24生时为基准,其定额标准为3㎡/台。(六)博士生实验课每学时折算为3学时,硕士生(在职研究生暂不考虑)实验课每学时折算为2学时。(七)在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不列入本条核算。(八)各学院教学实验用房面积S5计算公式如下:S5=(M1/480+M2/288+M3/144)×4*K+M4/768×3M1为全年公共基础实验生时数,M2为全年专业基础实验生时数,M3为全年专业实验生时数,M4为全年计算机上机与语音教学生时数,K为院部科类调整系数,具体如下:学院名称科类调整学院名称科类调整系数系数文法学院0.5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1.3外国语学院0.5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1.3设计艺术学院1.1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1.3经济与管理学院0.6汽车与机械工程学院1.3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1.0土木与建筑学院1.3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1.3水利工程学院1.3交通运输工程学院1.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1.3第二十七条毕业论文及毕业设计补贴面积S6=论文时间*定额面积*学生人数*K。补贴面积标准如下表: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定额面积(㎡)2455学制(年)4332论文时间(年)1/62/32/32第二十八条科研用房(SK)在给定的基本定额面积内按成本价租赁使用,超基本定额面积按市场价租赁使用。(一)院(部)、所科研用房基本定额面积S7=60㎡按成本价(6元/㎡月)收取租赁费。(二)院(部)、所科研用房超基本定额面积S8在科研合同期限内按市场价(15元/㎡月)租赁使用,超过科研合同期限在市场价的价格上每月递增10%的租金。(三)专项科研用房面积(S9),特指大型仪器设备(台套占用面积100㎡)和装置所占用面积及某些特殊用途用房面积。该部分租赁面积由使用单位书面向房管部门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按批准面积执行。第二十九条院(部)、所用房定额面积计算。(一)行政及辅助用房定额面积SB=S1+S2+S3。(二)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SJ=S4+S5+S6。(三)科研用房定额面积SK=S7+S8+S9。第三十条各类用房的定额面积均须单独核算。允许绝对误差在±30㎡以内,可视为符合定额标准。第三十一条院(部)、所用房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的标准:行政及辅助用房、实验教学用房、额定内面积零租租赁,定额外按市场价(最低价为10元/㎡月)收取。二、学校机关公有房屋管理第三十二条本部分以具有部门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所指面积为“净使用面积”。第三十三条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用房标准。(一)工作人员办公用房标准:1.在岗正处级20㎡/人;在岗副处级12㎡/人。2.副处级以下职员8㎡/人。(二)面向全校的专项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单位提出用房申请,经房管部门核实标准后报校领导批准。(三)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等办公辅助用房书面向房管部门申请,报学校领导批准。第三十四条实际使用面积允许相对误差在±10%以内,可视为符合定额标准。第三十五条机关公有房屋收费标准。(一)定额内免交房屋资源占用费。(二)超定额部分由学校收回,占用者按市场价收(最低价为15元/㎡月)收取资源占用费。第三十六条图书馆、期刊中心参照机关用房执行。三、后勤保障用房第三十七条学校后勤保障用房属学校公有用房,使用单位属后勤实体。分为基础设施用房和公益服务用房两类,实施零租赁用房。(一)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保证学校运行的必需用房。如配电用房、水泵房、锅炉房等。(二)公益服务用房是指为师生员工服务的用房。如食堂、开水房、医院、幼儿园等。第三十八条后勤实体的办公用房参照校机关用房标准执行。第三十九条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与学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擅自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学校收回其房屋,拒绝交还学校房屋的,按市场价两倍收取房屋资源费,并追求直接领导人责任。四、经营性用房第四十条后勤实体的经营性用房(指后勤实体利用学校房屋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用房)根据“合同管理、有偿使用”的原
本文标题:长沙理工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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