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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整理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理论1,本法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调整对象是:人类的环境与资源的利用关系;所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而以预防事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为目的,或者以自然灾害之后实施环境恢复或者重建等为目的法律规范,理论上都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3,环境与资源利用行为:(1)本能利用行为(为了生存繁衍和适应环境变化);(2)开发利用行为(以牟取环境容量和经济利益)。4,参与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主体包括:公众,各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和国家机关。5,以上主体权利义务概括:公民权利:(1)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义务:(1)关心和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2)忍受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的特别义务。企业(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利用环境容量排污);(2)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政府(1)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2)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1)保护国家财产和公众环境权益;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6,见新法条: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体制7,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1)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决策权;2)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政许可权;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权;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8,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与资源保护法。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1)环境与资源可持续性原则;(2)预防原则;(3)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4)公众参与原则。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1,什么叫强制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与环境行政的关系(强制性环境标准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控制)标准本属于技术规范,从法的角度看它们的规范性并不确定。人类环境利用行为的强度越大,对环境要素的压力就越大,这时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指标将可以反映环境各要素对其外在的生态需求予以表现,以指导人类对环境的合理利用。)2,环境质量标准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3,其他类别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环境与资源保护行业标准和企业排放标准。4,国务院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一般包括3个层次:第一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5年规划纲要;第二层,在纲要的指导下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第三层,各部门,各地区根据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的内容编制的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5,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思:《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第一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该规划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按照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4类。6,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7,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1)政府宏观决策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立法,决策,编制计划和规划等);(2)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8,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指除开发单位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关外,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和当地居民等,依照法定程序或方式,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制作,审查与监督等阶段的活动。9,排污费性质的定义:“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违法”的新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类别:废气排污费,海洋工程排污费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污水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10,排污费的使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11,自然保护费概念: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自然环境者,应向依照自然资源或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对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素的利用程度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12,治理:(1)对环境污染实行的限期治理;(2)对自然破坏实行的治理:1)限期治理2)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13,恢复,补救和拯救:主要适用于因开发利用规划的失误或者违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导致自然资源受到破坏,以及自然环境可能遭受损失的领域。主要包括恢复原状或拯救两种措施。14,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按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特别重大(1级),重大(2级),较重大(3级),一般环境事件(4级)。管理运行机制:预防,预警(蓝,黄,橙,红),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理,责任追究(共5项机制)。第四章环境污染防治法1,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与行为…图见书P1322,大气污染: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3,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度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制度(记住):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也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城市。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4,大气环境标准制度: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的特别程序。(控制机动车船污染的措施,防治废弃,粉尘和恶臭污染,水环境标准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P141——了解)。《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5,危险化学物质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监督,审查,登记等;公安——化学品的公共安全,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运输通行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环保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安全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医疗卫生救援;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的企业营业执照;邮政管理部门——查出寄递危险化学品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6,新化学物质管理——申报制,登记制,跟踪控制。7,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也称为废弃物,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弃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全过程管理(具体大概)8,我国能量污染防治的对象:环境噪声与振动,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以及光照妨害。清洁生产: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制度的适用对象: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从事生产和服务部门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9,循环经济: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10,循环经济促进的基本制度: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规定了落后设备,材料和产品淘汰制度,确立了产品的生态设计制度。循环经济促进的激励措施:设立了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限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出口以及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第五章自然与资源保护法1,自然与资源保护法的的概念和关系:(自然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自然与资源保护法指国家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破坏为目的,对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行为实行控制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护对象——存在交叉关系;立法目的——各有侧重;保护方法——管理措施和手段不尽相同(P183)2,自然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制度:主体功能区划制度;生态补偿制度。3,野生生物:野生动物(在自然状态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和野生植物(所保护的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4,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1)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2)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3)自然保护区制度;(4)对野生动物的监视性保护措施;(5)野生动物救助及至害补偿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制定。5,野生生物的管理措施:(1)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2)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制度;(3)严格限制野生动物猎捕制度;(4)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管理制度。6,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7,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制度: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8,自然保护区的分区制度:核心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科学需要依申请,个人单位不得进;缓冲区——核心区外围的一定面积,此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可以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9,自然保护区的管理:(1)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2)明确自然保护区经费来源;(3)禁止和限制自然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10,风景名胜: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保护: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禁止会造成风景名胜区破坏行为;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建设经审批,与景观相协调,并保护好周边环境。11,土地资源保护法:(土地:生产生活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关于土地保护的基本规范:(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原则;(2)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3)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4)实行土地分类制度;(5)具体行政管理措施;(6)关于耕地的特殊保护: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3)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4)鼓励对未开发利用土地的合理开发;5
本文标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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