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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保科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医院的传染病的管理工作以及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工作。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管理条例》,负责医院所辖区域内0—6岁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卡证相符。接种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范。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及0—6岁儿童的系统保健工作,掌握所辖地段的婴儿死亡、死胎、死产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妇幼保健机构。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宣传综合基础知识和五期科学知识。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负责医院放射卫生管理工作。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负责医院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度一、防保科由专人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定期对本院育龄妇女进行四术调查。二、对特殊人群每季度访视。三、定期到计生部门领取避孕药具并及时发放。四、每月按时参加上级计生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五、办理本院职工独生子女相关事宜。六、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争取本单位计划生育率达100%。放射卫生人员管理工作制度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去做。二、放射工作人员每人配备2块个人剂量计并定期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检测。三、建立个人健康、剂量、培训档案,并及时整理归档。2四、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特规定如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由防保科和妇产科分别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二、严禁任何人伪造、编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五、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有原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六、《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七、《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和发放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八、《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传染病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一、疫情领导班子:由主管业务副院长、防保科科长、传染病专职管理人3员、医务科科长、护理部主任、感染科科长、质管办主任,组成传染病管理小组。传染病管理小组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二、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必须做好病人资料的登记、报告工作,要求登记项目完整、准确、及时、字迹清楚。三、防保科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四、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病种以及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性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AFP、肺炭疽的病人、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立即分别向防保科、医务科汇报,由防保科、医务科在2小时内向路南疾控、路南卫生局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于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五、责任报告人发观麻疹、白喉、百日咳、脊灰、流脑、乙脑等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防保科,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由防保科在网络直报的同时通过电话向疾控部门报告,并配合路南疾控进行流行病调查。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七、传染病专职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工作,每周进行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各项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确保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我院疫情登记报告制度。一、医院全体员工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遵照执行。二、防疫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疫情报告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三、全院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首诊医生发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的传染病病4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当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登记本,同时将“传染病报告卡”的报送防疫科。四、各门诊医生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发现法定疑似或确诊传染病病人及时进行传染病登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同时发现疑似或确诊结核病病人须在结核病转诊登记本进行登记,填写肺结核可疑者、肺结核病人转诊三联单,一联交病人,二联及三联连同传染病报告卡报到防疫科,同时将病人转至唐山市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疾控中心地址:唐山市卫国路52号)五、防疫科疫情报告专职人员每天及时对全院的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登记,并在以下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1、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其他传染病爆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在2小时之内上报。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4小时之内上报。新生儿破伤风、AFP、麻疹病例除在上述时限内上报外,还应每旬一次向路南防疫站进行疫情监测零报告。性病除在上述时限内上报外,还应每月一次向路南防疫站进行疫情监测零报告。3、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六、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唐山市人民医院传染病报告处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防疫科疫情报告值班电话:白天:(8:00—17:00)内线:2040,外线2875349,夜间:13333299759。对院内突发传染性疾病的调查报告程序为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治疗医院内出现各种传染性疾病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保证医疗质量以及患者与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对院内突发传染性疾病的报告程序如下:一、病种:1、院内突发传染性疾病。2、院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3、可疑或确诊的法定传染病。4、其它不明原因的可疑传染病。二、报告时限:1、发现院内突发传染性疾病,发现院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发现可疑或确诊的法定传染病人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同时报告医务科、防保科(防保科电话:白天:2040;夜间及节假日报告电话:13333299759;路南区防疫站电话:7215750)。2、发现甲类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人时,立即报告已于医务科及防保科。发现乙类、丙类传染病及其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4小时内报告医院防保科。三、报告人坚持首诊负责制。凡在我院执业的医、护、技人员均是传染病法定报告人。四、《传染病报告卡》的登记、收集、上报:发现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时,各门诊、病区的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做好登记,同时报告防保科。防保科传染病专职管理人员及时对需上报的病例进行分类、登记、报告,并协助疾控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五、疫情报告的管理:1、医院成立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2、科室成立科级传染病管理小组,由各科主任负责,由一名专职医生负责传染病的管理报告。3、各医疗科室必须建立“传染病登记本”,备有《传染病报告卡》,发现法定传染病人,及时登记,并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报告防保科。4、医院利用每周三院长行政查房的机会,对全院的传染病管理情况进行检6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的科室及个人在查房汇总会上进行汇报,根据医院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防保科传染病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督导全院各科室传染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工作,定期检查各科室的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杜绝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把传染病漏报率控制为“0”。
本文标题:防保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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