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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级教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激励广大教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发挥特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第三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教研人员,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广大教师。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二)符合《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具有相应的高级教师职务,教龄在十五年以上或教龄不满十五年但获得三次省级教学能手称号。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不参加评选。(三)在所教学科领域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及时把握现代教育的发展方向和本学科的学术动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四)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教学方法灵活,已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能够研究、理解、尊重学生,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曾在市级以上本专业教研交流中执教或指导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观摩课和示范课。具有相应学科要求的普通话水平。(五)正确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教书育人,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有突出的贡献和丰富的经验。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六)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尤其在教学法研究和课程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卓著:在课程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效果显著,并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教学质量提出了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近几年,正式出版或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著1—2册,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专业文章不少于3篇。(七)具有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帮助培训教师提高思想政治、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上,尽职尽责。(八)能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教育技术。(九)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工作热情高。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一)坚持条件、确保质量、严格考核、宁缺勿滥。(二)思想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教书与育人并重。(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自愿报名、民主测评、社会监督、逐级审查。第七条特级教师评选的程序及办法(一)公布条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在本辖区内所有教师中公布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及评选办法。(二)推荐人选:各基层学校或单位负责推荐人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拟推荐人选要根据“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认真在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职工中开展民主测评,并广泛征求学生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在民主集中后,形成推荐人选的测评材料,上报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组织评审: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特级教师评选条件,认真审查各县(市、区)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资格。通过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向省上推荐的人选,经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上报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确定人选: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市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说课、评课或论文答辩等形式进行评审,按量化积分进行排序,评审结果名单交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然后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八条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原则上全省每三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一般控制在全省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各市向省上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不少于80%。第九条特级教师的待遇(一)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陕西省特级教师”称号并颁发特级教师荣誉证书。(二)陕西省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关心特级教师身体健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四)建立特级教师定期交流考察制度。为增进教育教学交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两年组织特级教师外出活动一次,所需费用由当地负责解决。(五)为保证特级教师的知识更新,学校每年应给特级教师免费订阅相关学科报纸、杂志。第十条特级教师的职责(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更新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广大教师做出表率。(二)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探索其规律,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课程教材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实验经验,研究本地区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动地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本地区教研、教学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三)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和学科专家的作用,积极主动地承担中青年教师培训任务,以便培养出更多的年轻一代学科带头人。(四)必须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应兼任一定数量的课外辅导工作,为广大教师做好示范。(五)不断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具有独特见解的专著和论文,积极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六)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教育技术指导和带动所在学校的教师,帮助其提高教育技术能力。第十一条特级教师的管理(一)特级教师由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学校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特级教师进行一次考核,与其他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并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应坚持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的原则,考核细则与办法由各市制定。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向省教育厅报告。省教育厅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定期召开特级教师座谈会或研(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尽量减少特级教师担任过多的社会职务和从事社会活动,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五)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级教育、人事部门核查,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最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1、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者:2、违反国家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3、在市、县(区)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的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4、擅自离开教师工作岗位者;5、违背《教师法》相关规定者;6、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酿成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者。(六)特级教师调离教育教学岗位,须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本文标题:陕西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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