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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四章保管移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奖励处罚第七章附则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改档案界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简称林改档案,是指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第三条【林改档案工作界定】林改档案工作是指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工作,是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第四条【林改档案工作原则和要求】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林改档案工作纳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内容,作为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林业、档案部门职能分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林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有关组织单位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级林改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行政村的林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林业部门工作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林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职责】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4(三)负责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积极提供利用;(五)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第三章整理归档第八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全过程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系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计划。第九条【林改档案整理归档要求】林改档案一般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第十条【林改档案管理及分类】产生业务资料较多的机关、单位或者组织,可以将林改档案分为大类和属类进行管理。林改档案大类和属类设定可以参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5第十一条【林改档案整理工作职责】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和提供利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手中的林改文件材料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销毁或擅自带离原单位。第十二条【林改档案保管期限】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林改档案凡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作为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和30年。具体办法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三条【对归档文件材料质地的要求】归档的林改文件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图样清晰、手续完备。归档材料应当使用碳素、黑蓝墨水等不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者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当附一份清晰的复印件。纸张、装订材料等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第十四条【对非纸质材料的要求】对非纸质材料应当将每一件(张、盒、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排列编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制档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6录音、录像材料要保证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和GIS采集系统数据及航片要用不可擦写性光盘保存,主要的应制成纸质文件同时归档保存。照片和图片,要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标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事件。电子文件产生的软硬件环境及参数须符合有关要求。第四章保管移交第十五条【管理制度建立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改档案保管制度,安排林改档案保管专用资金,配备档案用房、柜架、装具,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定期开展档案保管状况检查,确保档案安全。第十六条【机构变化档案移交】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不得散失。第十七条【乡、村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集体经济组织林改档案可以移交乡(镇)暂时保管,经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后,移交县级国家档案馆统一保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保留备份或者复印留存。7第十八条【县级林改档案保管移交】县级林改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九条【装具用品格式、发放、检查等】林改档案装具用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格式,负责监制,统一发放,定期检查。第五章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开放利用服务要求】各级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林改档案,为社会提供利用林改档案服务。利用有关林改档案资料时,除复制成本费外,免收其他各种费用。第二十一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林改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林改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林改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网上查询档案信息服务力度。第六章奖励处罚8第二十二条【奖励】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处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林改档案失真、损毁或丢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执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本地林改档案实际情况,制定林改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9附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一、林权(登记类)1宗地登记材料1.1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1.1.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件,林权登记GPS及罗盘仪测量表,毗邻单位(个人)定界意见表,林地平面图,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流转)等确权合同书,林权登记公示材料等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永久1.1.2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即林源依据,包括林权证(自留山证)、土地证、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间确定的权属证明,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村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明确集体林分配的林改方案;退耕还林工程中退耕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权源依据遗失的,有逐级组织证明,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的材料。永久1.1.3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永久1.2非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但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本辖区国有、集体单位的1.2.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图(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永久1.2.2申请登记的权属证明材料(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永久1.2.3登记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副本或经该登记机关存档的复印件)永久2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界线拼图2.1国有单位和各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所有权界线拼图永久2.2集体所有林地,该集体所有林地单位内林地使用权界线拼图永久3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登记台帐永久4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证发放登记表永久5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数据资料(光盘)永久6本机关登记发证前公示文本永久7本机关组织的林权现场勘查材料及图册永久8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林权登记代码文件材料永久109本机关购林权证数量及其编号材料永久10本机关其它林权登记发证业务管理材料及图表永久11本机关审核或审批山林流转的文件材料11.1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永久11.2已经审核、审批的批准文件、流转合同副本及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永久11.3未予审核、审批的申请材料10年二、纠纷调处类1纠纷调解申请书,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人民政府依法调解的意见、请示、批复、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林权界线确认书等。永久三、林改综合类(一)上级机关的有关材料1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材料1.1重要会议材料1.1.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1.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30年1.1.3讨论未通过的文件、小组会议纪录、参考材料、总结等文件材料10年1.2一般会议材料1.2.1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30年1.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10年2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材料2.1属于林改政策并要执行的重要文件永久2.2属于林改政策并要执行的一般文件30年3上级机关印发的出版物、简报、情况反映、工作动态等10年(二)本机关的有关材料1本机关召开会议材料1.1重要会议1.1.1通知、名单、议程、报告、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等文件材料永久1.1.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30年1.1.3小组会议纪录、参考材料10年1.2一般会议材料1.2.1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30年1.2.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10年2本机关党组(党委)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纪录、讨论通过的文件永久113本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3.1本机关制发的职能业务文件材料3.1.1方针、政策、法规性的、普发性的职能业务问题、长远规划、纲要永久3.1.2专项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30年3.2本机关的请示、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本机关的批复3.2.1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永久3.2.2具体业务问题的30年4本机关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4.1年度以上的、重要专题的30年4.2半年的、季度的、一般专题的10年5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下级机关报送的整改情况、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5.1重要的30年5.2一般的10年6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6.1有省级以上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6.2有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领导人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30年6.3没有处理结果的10年7本机关受到上级机关表彰和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7.1省级以上的永久7.2市(州)、县(市、区)级以下的30年8本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8.1影响大、问题严重的永久8.2一般的30年(三)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材料1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文件材料1.1通过并签名的林改方案永久1.2会议纪录永久1.3表决票永久1.4签收通知、会议签到纪录永久(四)非隶属机关制发的有关文件材料1非隶属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30年2非隶属机关联系一般事务的文件10年(五)下级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1下级机关报送的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典型材料1.1年度和年度以上的总结、重要的专题报告、典型材料30年1.2年度以下的总结、一般专题的报告和备案的10年12四、声像类1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林权管理工作时形成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照片、声像材料等永久2林改过程中形成的会议、培训、领导讲话、领导题词、操作现场等声像资料2.1重要的30年2.2一般的10年13关于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对起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标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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