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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相关单位:为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我市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意见》(青政发〔2005〕19号)和《青岛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青政发〔2006〕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申报指南,统一受理计划项目申请;(二)确定计划项目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计划项目的招标、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三)负责组织立项审核,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四)会同市财政组织计划项目经费预审;(五)确定年度科技资金计划项目,会同市财政编制年度计划项目预算;(六)负责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根据科技发展计划,拨付项目经费;(三)会同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一)编报计划项目立项申请;(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根据签订的计划项目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四)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五)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有关报告;(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七条科技资金支持范围(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应用基础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六)计划项目管理费,用于组织专家对计划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等支出;(七)市委、市政府认为其他需要扶持、补助的事项。第八条资金支出比例结构在项目资金比例方面,安排计划项目时遵循以下要求:(一)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占科技资金比例应达到30%;(二)100万元以下项目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三)以上支出结构比例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及要求适当调整。第九条支持方式(一)无偿资助。对一些投入较小,周期较短的计划项目,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基础性、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公益性研究项目。(二)贷款贴息。对一些重大的计划项目,需启动资金较大、周期较长,财政可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补助,鼓励企业贷款发展计划项目。贴息时间最长3年。(三)以奖代补。对一些以发表科技论文等形式进行的基础研究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予以支持。此类方式要求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一定学术水平,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四)风险投资。对一些投入较大,科技含量较高,有一定风险,但产业化前景良好的科技型项目,由拨款补助改为风险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规定参见《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具体开支内容对科技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以奖代补方式补助的项目,在经费使用时主要开支以下内容:(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并在项目任务书预算中明确列出。(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课题管理费应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课题成本,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内列支。不能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成本。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十二)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四章计划项目申报审核及管理第十一条计划项目指南发布市科技局一般应在每年6月份完成下一年度指南发布工作。有关项目单位根据指南组织申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前完成评审工作。第十二条计划项目立项方式(一)社会申报立项。是指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根据《计划申报指南》自由申报项目的立项方式。(二)招标投标立项。是指市科技局对重大技术攻关项目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项目的立项方式。(三)专项组织立项。是指市科技局对关系全市的重大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工程,以组织方式邀请相关单位参与实施项目的立项方式。第十三条申请计划立项单位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青岛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应用单位。对市科技发展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高等院校与地方的联合项目,应以企业和应用单位作为第一申报人,并提供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一般情况下,项目自筹资金规模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科研经费应设专账管理。(三)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职业道德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第十四条项目评审(一)立项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有关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二)经费预审。对拟补助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经费评审。由专家组根据有关支出标准和实际需求,审核项目经费。第十五条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应加强对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积极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经验收后,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报告。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第十六条预算编制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8〕17号)规定,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预算总额和评审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具体计划项目资金应占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总额60%以上。第十七条计划项目资金拨付具体计划项目预算经市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确定科技发展计划拨付资金。对于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第十八条预算资金结余管理对年度预算安排科技专项资金因具体项目原因无法执行的形成资金结余的,结转到下年安排使用。第六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及绩效评价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下达的项目经费计划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结束后,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需要单独核算的应单独建帐核算,对财政补助超过200万元的必须单独建账核算,确保科技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有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行为的,将追回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计划项目申请。第二十一条建立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科技局将每年对上年度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下年度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二十二条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一)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三)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四)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分类评价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计划项目绩效评价主要依据(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二)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三)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四)取得的社会效益;(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一)确定绩效目标。签订任务书时由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中签订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项目单位自我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将书面评价及有关材料上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三)项目完成后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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