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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我省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性市场,加强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加强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商务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资金的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并确定资金的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我省地方中小企业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项目分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2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第六条我省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青海省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或已列入我省“走出去”培育名单的地方企业;(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按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供本企业(单位)财务信息;(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七条我省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组织我省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二)具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中小企业培训的资格;(三)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参加团体项目的成员单位要有开拓国际市场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计划并属于列入我省“走出去”培育名单的地方企业。3(四)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八条参加已获准支持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企业项目。第三章支持内容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项目内容包括:(一)境内外展览会;(二)企业管理体系的各类认证;(三)企业各类产品认证;(四)境外专利申请;(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六)境外广告及商标注册;(七)电子商务;(八)境外市场考察;(九)国际性大型商务活动宣传;(十)企业为开拓国际性市场而举办的培训或研讨会;(十一)境外投(议)标;(十二)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十三)其他有利于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性市场的业务。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项目或活动:(一)对有进出口业绩和有出口发展潜力的企业项目优先支4持;(二)对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安置农牧区劳动力就业、增加地方财政和农牧民收入的企业项目优先扶持;(三)对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寻求市场商机的项目优先扶持;(四)对为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等项认证项目优先支持;(五)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项目优先支持;(六)对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类项目优先支持。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我省的市场开拓资金比照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方式,采取“切块下达”和“逐项审核下达”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切块下达”部分由省财政厅商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等方法进行分配;“逐项审核下达”部分,每年由省直单位,各州、地、市财政局、经贸委(商务局),按要求申报拟扶持项目,省商务厅根据各地区、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结构和类别提出年度支持的重点和方向,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所报项目的评审并按照工作程序下达项目计划,通知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实行先实施后核销的办法。各项目单位依据省商务厅下发的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任务后,5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逐级向省商务、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分析报告。省财政视其项目的完成情况商省商务厅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资金的范围是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支出大于1万元的项目,支持的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审定额度或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第十三条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四条我省的市场开拓资金中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列支相关管理性费用,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检查、审计等项支出,支出比例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俭。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我省地方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我省省直各单位,各州、地、市财政局、经贸委(商务局)每年应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的2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商6务厅。各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及原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外经贸计财字[2001]229号)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青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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