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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韶能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XXXX年3月) XXXX-03-31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四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或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六)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六)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披露前的内容;(十七)公司利润分配计划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五)为公司进行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项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六)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九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一条公司应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涉及并购重组、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报备。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备工作。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四章外报信息的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内容、报送时间等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备。公司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第十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第十八条公司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发表。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函》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月日附件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告知函:1.按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使用该信息人即为上市公司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所提供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使用方在使用该信息时,应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用,并将使用人登记备案,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该信息交易韶能股份;3.使用者违反保密义务,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证券监管机构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附件二: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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