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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推动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依据《施工项目管理条例》及其系列管理办法制订,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及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施工项目管理检查与考核的管理职责、对象、内容、评分方法,并附检查与考核评分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原则上,局每年度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局派出机构(含局属区域性公司)每季度对所在地区的局属单位或项目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局属各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分公司或片区经理部对项目每月组织一次项目管理综合检查。第五条项目管理检查考核工作应在本单位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管办”)负责具体实施。检查考核小组应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成员一般由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工程、人力资源、财务、市场商务、科技和监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也可按专业组织单项检查。第六条局、公司或分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下属单位或项目的检查、指导,要把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同专业检查工作结合起来,要把平时的抽查结果与定期检查考核的结果结合起来,综合检查考评结果应作为公司、分公司和项目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三章检查分类及评分第七条单位(集体)的检查考核:依据单位(集体)管理体系、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的情况,从以下十一个方面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序号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分(分)1组织管理102合同管理103安全控制154质量控制105工期控制66成本控制157技术管理78劳务管理89材料管理710机械设备管理711信息管理5第八条施工项目的检查考核:以项目的“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为主要内容,从以下十一个方面,采取百分制累计记分方式进行。序号检查、考核内容标准分(分)1组织管理62合同管理83安全控制及环境管理184质量控制155工期控制66成本控制187技术管理88劳务管理69材料管理610机械设备管理611信息管理3第九条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项目管理检查、考核的具体程序是一听、二查、三看、四评议。(一)听:检查考核小组听取公司(分公司)主管领导(或项目经理)汇报公司(分公司)(或在建工程项目)综合情况及项目法施工情况;(二)查:检查考核小组根据汇报情况,按专业分工、部门对口分别查阅公司(分公司)(或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依据、文件、资料等;(三)看:检查考核小组到施工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有关专业管理在项目的落实情况(对在建工程项目);(四)评议:检查考核小组综合分析检查情况,与受检单位(或受检项目)交换意见,提出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下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95分以上的公司(分公司)(或90分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给予奖励,对检查考核综合考评在70分以下的公司(分公司)(或在建工程项目)给予惩处。第十条检查考核的结果分类:(一)对公司(分公司)检查结果的分类:总考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项目管理先进单位;总考评分在90分(不含90分)-70分为项目管理合格单位;总考评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为项目管理不合格单位。(二)对项目检查结果的分类总考评分在85分(含85)以上为优良总考评分在85(不含85分)-70分为合格总考评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不合格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奖励项目管理综合考核评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公司(分公司)给予1000-3000元奖励,综合考核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项目给予500-2000元奖励。其中对于主要负责人给予10%的个人奖励。第十二条惩处项目管理综合考核评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公司(分公司)给予1000-3000元罚款,并对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200—500元的罚款;综合考核评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项目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给予200—500元的罚款。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后11月1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项目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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