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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目的意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主要内容解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召回流程: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和监督管理适用范围: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第2条、第45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安全食品范围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安全食品范围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危害性”是召回重要衡量标准的必要条件判断有没有危害,可根据实际发病情况和专家判断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8条)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二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9条、第10条)第九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停止生产经营三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应当立即追回(第11条)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召回实行分级按时限召回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48小时内启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72小时内启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13条)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解读:规范了召回的启动和召回时限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标签问题召回分情形实施召回近年来“食品标签问题”常常成为职业打假人和食品企业争议的重要话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此给出了明确解决办法:对于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对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13条第3项)•解读食品危害性是召回的重要衡量指标。对于因“食品标签问题”被召回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但要明示补救措施第十三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召回情形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应当主动召回责令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经营者召回对因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解读对因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既要及时召回防止食品安全隐患,又要尽量避免对食品生产者造成不良影响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生产者追回对不安全食品尚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生产经营者控制中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风险蔓延解读追回的过程只适用于问题食品没有流通到消费者手里,仅仅流通在生产经营者手中。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可以不完全按照召回流程实施追回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处置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处置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第二十四条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处置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解读破解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安全食品如何处置的难题,防止不安全食品重新回流总之,办法中“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都是为了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和蔓延,充分体现“预防第一”的立法理念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明确主体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公告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第十七条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格书面报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规范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依法责令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第八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发布预警信息为有效防控制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第三十五条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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