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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为确保学校饮食卫生安全,不断提高师生生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一、食堂管理基本原则1、学校师生食堂由学校统一管理,保本经营,不赢利,一切为师生服务。2、学校师生食堂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总务处负责管理,食堂管理员专职监督,经营人员具体经营。3、学校师生食堂将饮食卫生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饭菜质量,确保设施完好,严格按照有关法定操作管理程序进行操作管理,对存在的问题绝不姑息迁就,一杆插到底,严肃处理,即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4、师生食堂必须随时接受学校、上级有关部门、当地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二、食堂管理机构1、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校长成员: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办公室主任、食堂管理员。职责:完善食堂管理制度;决定食堂管理办法;确定饭菜基本价格;抽查饭菜质量和数量;抽查食品卫生安全落实情况。2、学校食堂膳食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校长2成员: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办公室主任、工会成员、食堂管理员、食堂经营者、厨师长。职责:定期召开学生生活委员会、教师代表会和家长代表会,评议伙食;核查物品定点供应单位的情况;核查饭菜质量和数量;核查食品卫生安全落实情况;核查食堂管理制度落实情况。3、食堂管理员职责:(1)负责办理食堂卫生许可证;(2)协助食堂经营人员招聘厨师和炊事员;(3)协助炊管人员体检,办理健康证;(4)负责召开炊管人员会议,对炊管员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5)协助食堂经营人员确定食品原料定点供应单位;(6)对原材料入库进行核查验收;(7)核算饭菜基本价格;(8)负责食品加工程序过程监督;(9)负责饭菜数量和质量检查监督、负责食品留样;(10)负责食堂内外卫生安全检查;(11)检查监督食堂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12)负责对食堂帐务核算进行审查;(13)负责对各级检查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督促和落实;(14)负责协调相关工作;(15)检查监督食堂设施管护;3(16)负责填写食堂管理日志及所有记录。4、食堂劳务承揽人员职责:(1)负责招聘厨师和炊事员;(2)负责炊管人员体检,办理健康证;(3)负责食品原料定点采购;(4)负责落实人员对库房、加工间进行24小时值班管护;(5)负责食堂所有设施的管护维修;(6)负责食品加工;(7)负责库房、加工间、餐厅等食堂区域卫生清扫、消毒、保洁;(8)负责食品加工、出售;(9)负责食堂帐务核算;(10)负责食堂工作日志填写;(11)负责师生基本开水供应。三、炊管人员的管理1、炊管人员的招聘学校食堂管理员由学校从校内公办教师中选聘,待遇等同学校一般教师;学校食堂经营人员由学校向社会公开招聘,签定经营协议,相关事项以本制度为准。学校食堂厨师及炊事员由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协助食堂经营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由食堂经营人员与炊事员按《劳动合同法》签定用工协议,明确工资待遇和相应工作职责。2、炊管人员的基本要求所有炊管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遵纪守法,遵守职4业道德;所有炊管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自身安全及食堂安全,炊事员应从自身做起,工作服整洁合身,用帽子或发网固定头发,鞋子要穿得舒适,不准穿高跟鞋上班,鞋带要扎实,防止拌倒,不准携带危险物品、药品或随身饰物、别针等上岗,以免不慎掉入食品中造成严重后果;使用刀具或其它电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一些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自身伤害。炊管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工作服,不能留长发,不能留指甲,衣服坚持每周洗一次,头发坚持每周洗两次,时刻保持身体干净整洁。3、炊管人员的健康检查学校食堂所有炊管人员身体必须绝对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热心服务工作,学校建立炊管人员卫生档案,新参加工作的炊管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再上岗,每年学校统一组织炊管人员到医院进行体检,换发健康证,学校对炊管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炊管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管理经营,必须立即离岗,当炊管人员有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疖肿、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4、炊管人员的个人卫生要求要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仪表仪容符合要求(按规定着装、上班不戴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发不披肩、化妆淡而大方);操作时不吸烟,工作时不做有碍服务形象的动作,如拍、抓头发、剪指甲、掏耳环、伸懒腰、剔牙、揉眼睛、打哈欠、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手帕掩住口鼻等;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工也必须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5凡患有五种传染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立即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经医生证明确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5、炊管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食堂管理员和经营人员要认真制定炊管人员培训计划,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炊管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待考核合格后上岗,建立炊管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备查。三、食堂管理基本规程1、食品原料采购按《南江县第四中学食堂食品原料采购制度执行》;2、库房、加工间等食堂区域安全管护由食堂经营人员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3、食品加工、留样、试尝、售卖按《南江县第四中学食堂食品加工办法》执行;4、食堂库房、加工间、餐厅、炊管人员等卫生管理按《南江县第四中学食堂卫生制度》执行;5、食堂设施管护按《南江县第四中学食堂设施管护制度》执行;6、食物中毒处理按《南江县第四中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执行;7、食堂财务及饭菜价格管理按《南江县第四中学食堂财务制度》执行。四、食堂管理责任1、学校食堂管理员承担食堂管理后果,无不安全事故发生、饭菜质量基本能得到社会满意、食堂设施无重大损失,可享受与其他教职工相同的所有待遇,6对食堂在安全、质量监管、设施管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学校进行嘉奖,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食堂管理混乱,发生重大问题,管理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学校予以解聘。2、学校食堂经营人员须先期缴纳安全质量设施保证金,缴纳食堂设施使用折旧费。3、学校食堂经营人员承担食堂经营后果,无不安全事故、饭菜质量基本得到师生满意、食堂设施无损失,学校退还保证金,同时有优先继续经营的权利,食堂管理混乱、不按要求经营、发生安全问题、食堂设施损坏严重、饭菜质量差等情况,经营人员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学校扣罚保证金,不得再继续经营。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7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8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
本文标题:食堂制度集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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