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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及其运营机制的思考校企合作、共育人才是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根本途径。这种合作方式已被我国50多年的技工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所证明,是成功和成熟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校企合作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究竟应如何建立合理的校企关系问题还远未能得到真正的解决。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校企合作中,大量的还是松散的、短期的、低层次的合作。从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合理校企合作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观念、法规的支持,也需要学校、企业以及政府的共同参与。不过,政府缺乏配套的介入政策、企业缺乏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仅仅是我国校企合作形式化的表层原因,而问题的症结还是缺乏合理的调整校企合作关系的运行机制。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适应国情的运行机制,是校企实现实质性合作的重要前提。因而,深入、理性地分析校企合作中的各种运行机制,对于解决我国校企合作形式化问题以及促进技能型人才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校企合作是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的必由之路1、校企合作的必然性校企合作是技工教育与企业共同发展的必然选择。(1)校企合作是需求主体对技能人才培养的必然要求。企业对招用技术工人的要求是好使、管用。企业岗位要求员工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一定的技能操作水平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这是对人才的要求,更是对人才培养方式的要求,校企合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这一要求,成为校企合作的客观基础。(2)校企合作是人才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人才是理论与实践互为作用的结果,人才的成长是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过程。校企合作使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缩短了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周期,奠定了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基础。2(3)校企合作是技能人才供需双方的客观要求。企业需要优秀的技能人才,院校需要合适的就业岗位满足学生的就业愿望。校企合作把岗位需求和就业要求提前对接,使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方向性和针对性更强,通过校企合作院校充分了解企业对技能人才知识结构、技能水平、综合素质的要求。在合作中培养目标和企业需求紧密对接,学生的就业愿望与企业的岗位需要充分结合,避免了院校培养的盲目性。企业由于全程参与了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相应地缩短了对员工的考察和培养过程,减少了人力资本的投入,降低了生产成本。同时,在合作中企业又以便捷的方式获取了优秀技能人才,占有了优良的人力资源,增强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竞争实力;学校则通过合作更快地完成人才培养任务,缩短了人才培养周期。校企合作达到了供给与需求、培养与就业的统一。供需双方的客观要求形成了合作的基础。2、目前校企合作面临的问题校企合作是伴随着技工学校的产生和发展而一步步地发展起来的。几十年来,基本是停留在学校与企业自愿结合这个层面上,近几年,国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高度重视,校企合作这种成功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愈加加充满生机和活力。然而这种模式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合作双方无力解决又不可回避的问题。(1)不对等性。如果说校企合作是一对矛盾,那么企业则是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处于优势地位。目前一部分企业对于技能人才重招用,轻培养,认为在校企合作中的收益不大,即使不通过校企合作也可以获得技能人才。在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与职业院校合作视为直接的损失、间接的利益,近期的投入、远期的收益。由于一方是有积极性没有主动权的院校,一方是有主动权没有积极性的企业,本应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双方,在这对矛盾中,很难达到对等和均衡。3(2)脆弱性。由于合作关系上的不对等,只要一方没有了利益驱动,合作就没有了互利,更达不到双赢的结果,合作关系很难长久保持。虽然已经有了一些校企合作的成功范例,创建了一些成功的合作模式,但建立长久稳定合作关系的学校较少。在这部分学校中,大多数学校和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么是校办企要么是企办校这样的血缘关系,要么是多年的感情或个人的资源,说到底大多是靠感情和人脉关系来维系,这种靠感情和人脉关系的合作是很脆弱的,是经不起市场经济浪漫冲击的,甚至会因感情的转移而终止。(3)风险性。一方面,由于缺乏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需要付出多大代价的情况下随意退出合作,给对方造成损失。在现有体制和制度的框架下,合作的风险性贯穿于合作的全过程,合作的风险忽大忽小,使得合作双方各自盘算,顾虑重重;另一方面,学生入企实习增大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工作难度,由于学生的生产经验少,对于操作规程和企业的具体情况不甚了解,增加了安全隐患,易发生工伤事故和纠纷。特别是有些学校通过来料加工的方式进行合作,合作的过程是生产产品的过程,风险性进一步增大。(4)缺乏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校企合作是院校培养技能人才质量和速度的决定因素,如果校企合作没有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则会成为技能人才培养的软肋。虽然现在的校企合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倍受政府、院校、企业、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关注,已经成为评价院校和培训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至今仍没有完备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缺乏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整体推进政策引导的强有力措施,从整体上看,合作的层面还比较低。合作的稳定性、长期性还比较差,合作的效能还没有充分发挥。所以这种合作模式还很脆弱,很难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二、合理的运行机制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主要有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利益机制以及情感机制等。在我国当前的校企合作实践中,运行机制的建立还处于相当不成熟的阶段。其中,情感机制的历史最长,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刚开始起步,而真正意义上的利益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可以肯定的是,当前我国校企合作形式化与运行机制选择的缺陷不无关系。这是因为,结合具体的国情,我国现行的一些运行机制虽然看似有效,但往往并不具备真正的合理性或可行性。4(1)情感机制。情感机制是目前我国校企合作关系中相当普遍的运行机制。这既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有关,也体现了我国当前校企合作发展过程中的自发性。很显然,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经济行为,以感情作为基础本身就是存在矛盾的。因此,以感情作为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与其说是一种聪明而低成本的做法,还不如说是无奈之举。可以说,过于依赖情感纽带的维系,正是导致我国校企合作难以达到应有水平、而屡屡出现形式化的直接原因。而且,这种机制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即合作关系极其脆弱。企业经营者一般所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在很多时候与感情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国内校企合作中的诸多事实表明,一旦校企合作中的一方出现了较大的人事变动,校企之间的合作关系往往很难再继续维持下去。(2)约束机制。这种机制主要是发挥政策、法规的约束作用,通过对企业以物质处罚等方式,促使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一般而言,企业是技能型人才的最终消费者,因而应承担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的相应责任与义务。但是,我国还正处于工业化的初级阶段,企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不高,多数企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增长方式没有真正从依靠简单重复和廉价劳动力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因而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动力。同时,技能型人才培养成本较高,加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流动性大,而如果企业投资参与职业教育未必能使自己直接获益,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政府对企业实行约束机制使之能与学校实现合作,显然忽视了我国的具体国情。(3)激励机制。从表面上看,激励机制比约束机制更积极,更有利于刺激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但是,政府为激励企业所进行的投入或所采取的优惠政策总是有限的。换言之,政府不能也不应该为社会人才培养向企业进行过多的投入或政策优惠。激励机制的本意也在于校企具有合作意愿的前提下发挥其加速或促进的作用,而不在于解决校企之间能否进行合作的问题,更无法解决合作的成效问题。因此,这种本来就有限的外部刺激至多可能在短时期内产生一定的成效,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动力问题。而且,激励机制的运行,很可能会出现不适当地引导企业为获得奖励而参与校企合作。很显然,这不仅不能有效地改进校企合作,并且会成为校企合作形式化的催化剂。从以上可以看出,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实践中,人们比较多地从政府、企业的层面寻找校企合作机制的突破口,而忽视了对造成校企合作形式化的关键性5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索,因而真正合理的运行机制难以建立。同时,也正是学术界、职业院校在主观上高估了上述机制的作用,导致人们在解决校企合作形式化的问题上很难有所突破。三、利益机制是解决校企合作形式化问题的根本途径考察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利益机制是校企合作的最根本机制。事实上,德国的校企合作之所以成功,固然是多方面促成的结果,但起根本性作用的还是利益机制。事实上,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利益机制才是校企合作中真正的长效机制。深入考察我国的校企合作,企业缺乏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本质上是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一方面,职业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潜在、长远利益,与企业当前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存在着一定距离。另一方面,在与学校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很难获得与其期望一致的实际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调整学校与企业合作关系的利益机制在我国校企合作中很难真正建立。如果不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只能在解决校企合作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很多人对利益机制的理解过于片面,以为政府对企业进行物质奖励或处罚,就是发挥了利益机制的作用。其实,利益机制中的利益关系主要发生在学校与企业之间,进一步说,满足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对实际效益追求的,应该也只能是作为技能型人才培养主体的职业院校,而不是政府或来自政府的法规、政策。在我国,正是由于校企之间利益机制还难以真正建立,校企合作关系只能停留在学校为企业提供了劳动力的合作水平,并且主要还得依靠其他机制尤其是情感机制来维持。因此,解决学校、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关键还是要从它们内部进行。而不单是外部条件的改善。有人认为,学校与企业属于完全不同运作体制的两种实体。如果缺乏政府的主导作用,校企之间的这种差异始终会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度和层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依赖政府的习惯性思维的结果。事实上。在我国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下,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面向市场办学、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并不存在制度、政策上的障碍。换言之,我国的校企合作并不缺乏建立利益机制的必要条件。当然,校企之间利益机制的建立也并非一件易事。目前,我国校企合作中利6益机制建立的最大障碍是,职业院校普遍地缺乏与企业进行深入合作的能力,这一缺陷使得校企利益机制的建立缺乏前提性的条件。在这里,校企合作不是单纯的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而是学校与企业的全面合作。也正因为学校方面存在的合作能力缺陷,现有的校企合作多数只能局限于学校向企业提供廉价劳动力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与德国校企合作之间的差异,与其说是政府干预程度、企业公民意识的不同,不如说是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以及基于此的合作能力之间的不同。四、小结基于以上,笔者认为,职业院校应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先进办学经验,自觉树立市场意识、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校企合作能力,建设一支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攻关、员工培训等方面服务教师、科研人员队伍,培养出能够适应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要求并具有专业技能发展潜力的人才,能为企业因合作而带来经济效益的提高。只有这样,校企之间的利益机制才有可能建立,校企合作关系也才有可能更牢固、更长远。当然,笔者并不认为建立了利益机制,就解决了问题的全部。相反,在职业院校具备校企合作的基本能力,也即利益机制在校、企之间能够自行发挥调节作用的前提下,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情感机制的合理运用,是校企合作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在这里,政府部门的职责是,利用合理的管理机制和评价指标,切实督促职业学校的办学体制及人才培养模式的变革,以适应校企合作对于学校的能力要求。
本文标题:校企合作及其运营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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