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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主要修订内容结构二室新规范学习2011年7月目录《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修订背景根据原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的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和施工单位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进行全面修订。目录目前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办法结构抗震性能设计要求和方法;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的要求和方法;短肢剪力墙的具体评判标准和设计要求;框剪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不同时的设计;楼层刚度变化的计算方法和限制条件;风荷载作用下高层建筑设计的层间位移比要求;框架结构中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竖向地震作用的范围和计算要求;目录目前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办法楼层层间位移比是否能适当放松的问题;板柱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和抗震设计的问题;混凝土结构风振舒适度计算的问题;薄弱层地震剪力放大系数偏小的问题;防震缝能否满足抗震要求的问题;多塔楼计算分析的原则;楼梯构件对整体计算的影响要考虑;托柱转换和托墙转换的区别;水平结构舒适度要求。目录本次高规的主要修改内容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结构平面和立面规则性有关规定;调整了部分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细分了8度地震区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增加了结构抗震性能设计及抗连续倒塌设计的原则规定;补充完善了房屋舒适度的设计规定;修改了风荷载及地震作用有关内容;目录本次高规的主要修改内容调整了“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及部分构件内力调整系数;修改完善了框架、剪力墙(含短肢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筒体结构的有关设计规定;修改、补充了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有关规定;混合结构增加了钢管混凝土、钢板剪力墙设计规定;补充了地下室设计要求,修改了基础设计规定;修改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增加了绿色施工、修改了结构施工有关规定,增加了绿色施工等要求。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1.0.2:本规程适用于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超过28m的住宅建筑结构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结构。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3.2.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采用基本风压值采用(50年重现期)。高度大于60m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3.2.8~3.2.9:增加了横风向风振效应计算要求。3.2.10:房屋高度大于200m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3.3.2: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大跨度指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8m的转换结构、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结构。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3.3.12:增加6度最小地震剪力调整。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4.2:增加了对混凝土、钢筋、钢材材料的要求,强调了应用高强钢筋、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以及轻质非结构材料。高强耗能4.3:调整了房屋最大适用高度要求,增加了8度0.3g抗震设防区的房屋适用高度内容;框架结构高度适当降低;板柱--剪力墙结构高度增大较多。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4.4.5:修改了楼层位移比的计算要求及可以适当放松的条件及限值。注: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本规程第4.7.3条规定的限值的0.4倍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4.4.10:防震缝的最小宽度由70mm改为100mm。4.5.6:增加了沿竖向质量不均匀结构的限制。新增条文楼层质量不宜大于相邻下部楼层质量的1.5倍。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4.5.7:增加了竖向不规则结构的限制。4.5.8:楼层竖向不规则结构地震剪力增大系数由1.15调整为1.25。《抗规》: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4.7.6:增加了风振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取值要求。明确了阻尼比取值,对混凝土结构取0.02,对混合结构根据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取0.01~0.02。4.7.7:增加了楼盖竖向振动舒适度要求。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4.9.3~4.9.4:调整了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划分。框架结构从严,板柱剪力墙结构放宽幅度也较大。目录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4.9.6: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房的抗震等级,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板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4.11: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新增条文4.12:增加了结构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美国防部《反恐主义标准》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5.1.9:150米以上应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5.1.15:增加了多塔楼结构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对多塔楼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塔楼分开的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进行结构设计。当塔楼周边的裙楼超过两跨时,分塔楼模型宜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5.2.1: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组合效应计算时,可对剪力墙连梁刚度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0。5.3.7:高层建筑结构计算中,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与首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2。地上结构四周外扩不超过三跨的范围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5.6.1、5.6.4:调整了结构作用组合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无地震作用组合且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1.4:增加了楼梯间的设计要求。6.1.5:抗震设计时,砌体填充墙及隔墙应具有自身稳定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4楼梯间采用砌体填充墙时,应设置间距不大于层高且不大于4米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1.8:不与框架柱相连之次梁,可按非抗震要求进行设计。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2.2:修改了框架结构“强柱弱梁”的设计要求。抗震设计时,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采用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与增大系数1.7、1.5、1.3的乘积。底层框架柱纵向钢筋应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增大系数只适用于框架结构。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2.3:修改柱“强剪弱弯”的设计规定。调整系数增大6.2.7:增加了三级框架节点的抗震受剪承载力验算要求,取消了原规程的附录C。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3.2~6.3.3:梁端最大配筋率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给出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抗震设计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不应大于2.75%。当梁端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大于2.5%时,受压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一半。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3.7:增加了框架梁开洞的构造。框架梁上开洞时,洞口位置宜位于梁跨中1/3区段,洞口高度不应大于梁高的0.4倍;开洞较大时应进行验算。梁上洞口周边应加强配筋构造。不建议洞口角部配置斜筋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4.1:加大了柱截面基本构造尺寸要求。考虑到抗震安全,本次修订提高了抗震设计时对柱截面最小尺寸的要求。一、二、三级抗震设计时,矩形截面柱最小截面尺寸由300mm改为400mm,圆柱最小直径由350mm改为450mm。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4.2:调整了框架柱轴压比规定,对框架结构及四级抗震等级柱提出更高要求。抗震设计时,限制框架柱的轴压比主要是为了保证柱的延性要求。本条中,对不同结构体系中的柱提出了不同的轴压比限值;本次修订对部分柱轴压比限值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四级抗震的轴压比限值。框架结构比原限值降低0.05,框架-剪力墙等结构类型中的三级框架柱限值降低了0.05。目录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6.4.3:调整了柱最小配筋率要求,给出一级柱端箍筋加密区箍筋间距可以放松的条件。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7.1.7: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结构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调整了短肢剪力墙的设计要求。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7.2.1:调整了剪力墙截面厚度要求,强调了要满足稳定计算要求。1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2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80mm;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3三、四级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无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8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4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60mm;5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7.2.13: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一、二、三级剪力墙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7.2.13的限值。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7.2.14: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置边缘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二、三级剪力墙底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大于表7.2.14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应符合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条的规定;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7.2.17~7.2.18:剪力墙分布筋直径及间距不再作为强制性条文。分布筋间距由“不应大于300mm”改为“不宜大于300mm”,增加了直径与墙厚的关系: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7.2.24~7.2.25:增加了剪力墙洞口连梁正截面最小配筋率和最大配筋率要求。新增条文以防止连梁的受弯钢筋配置过多,实现连梁的强剪弱弯。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8.1.3: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较多和较少时的规定。8.2.3:增加了板柱—剪力墙结构设计规定。为确保板柱—剪力墙结构计算的准确性,第1款对板柱—剪力墙结构的计算分析方法进行了约定;第2款对板柱—剪力墙的抗冲切能力进行了约束。目录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9.1.2: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宜小于3。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研究表明,筒中筒结构的空间受力性能与其高度和高宽比有关,当高宽比小于3时,就不能较好地发挥结构的空间作用,高度由原来规范的60m提高到80m。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9.2.2: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4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抗震设计时,核心筒主要墙体的底部加强部位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9.2.5~9.2.7:增加了内筒偏置时的设计要求以及框架-双筒结构的设计要求。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2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10.2.4: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宜取至转换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原规程为1/8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10.2.8:框支梁最小截面高度由不应小于跨度的1/6调整为不宜小于跨度的1/8。10.2.11~10.2.12:调整了转换柱的轴力、弯矩增大系数,增加了三级要求;提出了转换梁柱节点核心区的要求。目录对设计影响较大的条文修改10.4.5:对错层结构错层处框架柱的承载力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其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中震)作用下性能水准
本文标题: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主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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