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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健全干部管理机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监督,着力解决当前干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实现“人、事、岗、责”的相统相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09〕35号)和党内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和迪庆州从严管理干部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理干部。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严格教育、严格要求干部,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进一步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努力打造一支“肯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能共事、不出事”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谱写中国梦香格里拉新篇章提供坚强保证。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在职在岗、有岗有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严格教育第四条严格党性教育。加强干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干部增强责任感,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求真务实,兢兢业业,高质量履行好岗位职责。教育干部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自觉遵纪守法。教育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教育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形象。第五条严格教育培训。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每个月组织集体学习不少于2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鼓励干部自学选学。第六条严格谈心谈话。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与下一级党政正职至少谈心谈话1次,分管领导经常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开展谈心谈话,单位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2次。第七条严格函询诫勉。对单位或干部在执行政治纪律、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纪检部门或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函询、约谈或诫勉谈话,做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第三章严格选拔第八条严格标准。突出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全面考察干部德、能、勤、绩、廉,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注重看干部的政治立场和群众公认程度,注重从基层一线、项目建设、急难险重工作中发现、培养干部。严禁提拔有廉政问题或反映的问题没有核实清楚的干部。第九条严格程序。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干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规定。股所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所设岗位进行,严格身份与岗位相匹配。第十条严格人岗相符。坚持因岗择人,因事择人,杜绝因人设岗。领导职位缺位补充时,按照任职条件挑选干部,把最合适的人选用到最合适的岗位上。严格控制职数,注重选配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超过“三定”职数配备干部的,取消任用资格,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第四章严格监督第十一条严格政治纪律。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养成“为民、务实、清廉”的作风,求真务实,奋发有为。严禁编造传播谣言、谎报成绩,严禁阳奉阴违、敷衍塞责,执行决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禁涉黑涉恶、怂恿闹事、串联上访,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禁吃拿卡要、推脱搪塞、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违禁者,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第十二条严格组织纪律。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会或长期不交纳党费的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处理。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重要事项不集体讨论决定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深度不够的,成效不明显的,责令重开整改;仍未达标的,由分管或挂钩领导蹲点整改。第十三条严格岗位纪律。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组织意识,遵守岗位纪律,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禁失职失责、脱岗漏岗、遛岗串岗,严禁推诿扯皮、懒散懈怠、迟到早退。违禁情节较轻的,启动问责程序;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第十四条严格生活纪律。干部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从严规范个人行为,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严格执行《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违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者直接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严格非领导职务管理。严格执行《香格里拉县乡科级非领导干部管理办法》(香发〔2013〕33号)各项规定,加强转任非领导职务、临近退休同志等的管理,严格单位监管,严禁干部放任自流。第十六条严禁吃空饷管理。严禁出现在编不在岗的吃空饷人员,不在岗视为旷工,对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并追缴未在岗期间所发放工资。对单位内吃空饷人员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对于负领导责任的(包括已调离岗位的,已退休的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隐瞒不报、不严格执行吃空饷人员相关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经查实,一律免职并调离岗位。第十七条严格请销假管理。副县处级以上干部请销假由县委书记审批,县级和各乡镇一把手请销假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科级及以下干部请销假管理由单位自行制定管理办法,严加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假满逾期不归,违禁者,视为旷工。全县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领导同意后在县委办和政府办归口登记。长期请假的,严格按照云人工[1998]2号和迪财发【2013】18号文件和香财发[2013]1号文执行工资待遇。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和长期病休(一年及以上)的人员,根据云工改[2006]2号文件规定,由单位组织对其进行劳动力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及时办理因病退休或退职手续。对拒不执行政策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停职检查,给予单位人事干部及工资业务人员记过处分。第十八条严格公务活动。干部要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严禁利用公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权益,严禁干部以停薪留职、带薪留职的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参加规定外的各类庆典活动,经批准参加的严禁收受剪彩费和礼金礼品,严禁在公务接待中收受回扣。违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九条严格会议纪律。涉及乡镇党委政府和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系统(部门)会议必须经县委政府批准,小范围工作协调会议由分管领导批准。严格遵守县委关于改进会风、改进文风相关规定,精简会议,控制会议规模,杜绝层层陪会。干部参会不准缺席顶替,无故缺席者,给予通报批评。被县委政府通报3次及以上的不请假、又不参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问责。第二十条严格出国(境)管理。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报县委书记审批,其他普通干部出国(境)由分管领导审批。领导签批后,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书面征求县纪委的意见,普通干部征求本单位纪委或县纪委派出纪工委的意见。严禁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因公出国(境)的严禁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期限,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对不报告出访情况或报告不实的,终止出国(境)申报资格;违禁的,依规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严格审计监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点加强班子换届、主要领导调整、机构改革时的审计监督。每年1月,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审计局,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进驻审计。审计中严禁阻挠、干扰、破坏审计工作的开展。审计结束后,县审计局出具各单位审计报告,做出审计结论,违纪违规的,交由县纪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乡镇村民委员会(社区)换届、下属法人单位领导调整时,由乡镇成立纪委、农经站、财政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财务清理、审计工作,结果报县纪委和县审计局,并根据清理审计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审计。每个村(社区)换届和下属单位法人变更(包括总支书记),必须进行财务清理和审计。第二十二条严格走读规定。乡镇干部在法定工作日期间,要住宿在任职所在地,严禁走读。对走读现象不定期抽查,一经查实,由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通报2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违纪个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通报3次以上的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管理责任。抽查由两办督查室负责。第二十三条严格值班制度。县乡党政机关在法定节假日要安排值班,值班领导及成员报两办。乡镇在双休日必须安排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不定期组织抽查,查实1次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查实2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违纪个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通报3次以上的进行行政问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抽查由两办督查室负责。第二十四条严格工作离任监督。严格执行《香格里拉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试行)》(香发〔2013〕15号)相关规定。离任干部任免决定作出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移交和办理交接手续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全县所有党政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和县属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离任审计,有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五章重点监督第二十五条对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实现重点配备,重点培养、重点教育、重点监督。第二十六条认真落实《党政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试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和财务,建立和完善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机制。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严禁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第二十七条严格党政一把手廉洁从政行为。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深入考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情况。严格执行《香格里拉县党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公务接待。严禁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借职谋私,严禁接受影响公务执行的馈赠和宴请,超标接待,借机敛财,严禁驾驶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名义到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单位、企业索要钱物、报销费用、转嫁支出。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核查制度。领导干部须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收入、财产、婚变、家属出国(境)等个人重要事项。严禁迟报、瞒报、漏报。党政一把手违禁,一律先予停职,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第六章严格调配第二十九条严格调入条件。对没有编制和不符合身份要求、不符合岗位条件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准调动。严禁超编进人,严禁混编调配。坚持新录用人员基层服务期制度,服务期未满3年者,一律不准调入县级机关和城区工作。坚持外调控制原则,县外调入干部原则上须有专科及以上学历,调出县的副科级以上干部须经县委同意,其他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严格调动审批。单位根据本单位空编情况和岗位实际提出调配申请,报县委编办审核,按照干部权限分别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呈报调配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调配意见,党群系统的调配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政府系统的调配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调动手续归口办理。第三十一条严格借用(借调)纪律。县级机关和部门一律不准借调(借用)干部。对擅自借用(借调)干部的,对调出和调入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组织安排的挂职干部,由县委研究后统一下文。第三十二条严格抽调纪律。需要抽调干部参与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工作的,抽调副科以上干部的,由牵头单位向县委政府呈报书面报告,经县委政府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统一抽调。一般干部抽调分别向县委政府报告,任何单位或领导干部,不得擅自
本文标题:香格里拉县从严管理干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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