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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解读2017年6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政策背景2016年1月29日,国家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科发火〔2008〕172号作废)针对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在2016年6月22日公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作废)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对比本课题主要内容:认定条件的变化认定程序的变化后续管理的变化评审指标的变化财务核算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及研发费核算归集口径比较一、认定条件的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二十条)国科发火【2016】32号(二十三条)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组织与实施(四条)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五条)第四章监督管理(两条)第五章附则(四条)第一章总则(五条)第二章组织与实施(五条)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四条)第四章监督管理(六条)第五章附则(三条)一、认定条件的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不变(只是在文件中出现的位置不一)(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获取核心技术的时间不做限制,删除了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获取方式专利不再限制在3个年度内取得,只要有效就可以,但实用新型专利只能使用1次。注意专利的相关性一、认定条件的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见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领域发生重大变化,70%以上原先认定的高新企业都不在新的领域内(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条件放宽,对科技人员的学历不做限制,只要能提供相关专业技能证明即可一、认定条件的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一、认定条件的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鼓励、支持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最近一年)的企业,将比例调整为5%,其他档次比例不变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一、认定条件的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调整比较方式: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总收入参照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概念,统一了口径总收入: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计算一、认定条件的变化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创新能力评价具体由指引来规定(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前一年内安全、质量、环境违法行为作为前置条件二、认定程序的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程序上无变化(相关自我评定根据新指引规定操作)提出认定(提交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二、认定程序的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提出认定(提交资料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与原先相比基本一致,但各项材料要求提供佐证资料,更加严格、严谨二、认定程序的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提出认定(提交资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新增要求:提供每项技术或高新产品的检测报告,以验证成果转化提出认定(提交资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对企业职工学历无特别要求,但对人数按月度平均统计二、认定程序的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提出认定(提交资料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专项报告要求无变化,但强调需在报告中披露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二、认定程序的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提出认定(提交资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说明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新增财务状况说明书二、认定程序的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提出认定(提交资料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主表和附表)新增,杜绝了企业造假申报高新认定的渠道,并要求有研发费加计扣除审查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增加专家抽取方式随机性二、认定程序的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认定公示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将公示日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期改为10个工作日三、后续管理的变化流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后续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并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未体现高新复审申请,新增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相关数据应与企业所得税年报一致三、后续管理的变化管理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后续不符合高新条件管理第九条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三、后续管理的变化管理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后续不符合高新条件管理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注意细微变化三、后续管理的变化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告)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优惠享受时点:预缴享受备案时点:年度备案(不迟于年度汇缴纳税申报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研发费用辅助账);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6.研发人员花名册;7.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后续管理的变化管理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16】32号对比分析发生重大变化管理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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