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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管理、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法立法。其法律规范既有国际法,也有国内法;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冲突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能够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并具有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分布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主要有:(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论)(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2)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①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②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③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8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及其法律特征: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货物的购入和售出。法律特征:(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范围。①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有形商品。②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是非私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调整。9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国际公约:(1)《国际货物统一买卖法公约》(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间公约》国际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3)《2000年国际贸易解释通则》(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1FOB和CIF的具体规定(1)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术语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链式销售或连环贸易)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卖方责任: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③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责任: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③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后的一切风险。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①两个充分通知:一个是买方租船后必须将船名、装船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通知;另一个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给予买方以充分通知。②各国对FOB的不同解释。(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术语是指卖方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连环贸易)。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责任:①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货物出口的其他手续,缴纳出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③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④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⑤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责任:①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②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口许可证及货物进口的其他手续,缴纳进口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③在装运港接收符合合同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接受货物。④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按照约定交付以后的一切风险。采用CIF术语时应注意:①除非另有协议,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保险险别。②CIF术语采用象征XX货方式,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则是凭单付款。③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卖方必须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12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贸易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就适用于该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第二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的时不知道而且没有里有知道这些货物是够工人和这种使用。②经由拍卖的销售。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者货币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公约》第三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买方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及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公约》第四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第五条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货物对于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上海的责任。《公约》第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13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要约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14《公约》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15《公约》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如果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对要约内容做了实质性修改,即构成反要约。反要约是对要约的拒绝,不发生承诺的效力,须经原要约人的承诺才能成立合同。对要约的变更分为两种:(1)实质性变更:价格,付款,货物的实质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2)非实质性变更:含有非实质性变更的答复仍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以口头或书面的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如要约人不反对,则合同就该项要约的条件及所承诺通知所载更改为准。16《公约》对于逾期承诺是如何规定的?对于逾期承诺,各国法律一般不承认其有效性,而将其看做一项新要约。《公约》的规定较为灵活,第21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发价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正常—表示(接受)—有效意外—不表示(不否定)—有效17《公约》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并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此外,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公约》第35条的以下规定:(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下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适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8.试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1)支付价款:①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②按规定的价格付款③在规定的地点付款④在规定的时间付款(2)收取货物①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②接受货物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1)交付货物①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②对货物的品质担保(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商业发票、货检证书、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等等。(3)转移货物所有权《公约》30条明确规定了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但《公约》没有对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这个问题交给当事人或有关国家的法律去处理。(4)对货物的权利担保1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的法律后果。(1)原则: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②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④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2)法律后果:①若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害,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②假如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前发生灭失或损害,则卖方要承担损失,并对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买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1)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①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买方不得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除非卖方表明他将不在买方所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买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卖方采取任何补救方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卖方违约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②宣告合同无效卖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卖方不交货,又不在买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货,买方也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但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向卖方发出通知。③请求损害赔偿④要求卖方交付代替货物⑤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⑥要求卖方减价。(2)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①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③自行确定货物规格④请求损害赔偿21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它们将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公约》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预期违约是指
本文标题:国际经济法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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