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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分析:朝华矿泉水生产企业,生产了一批华真牌矿泉水,张某经营便利店,购进了几箱该矿泉水在便利店销售,甲去该店买了一瓶.引用时发现瓶里有异物,遂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工商机关找到生产者,发现朝华公司并未在工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属于无照经营,对其给予了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矿泉水.问:本案中有哪些主体,他们分别是什么市场关系中什么主体?(三)按经营主体规模划分1.企业•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是许多劳动者有机集合,运用一定的生产经营手段,整体性地从事经营活动。2.个体经营者•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个体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三)按经营主体的活动资格划分1.企业法人依法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独立活动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独立的财产和经费③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独立承担责任(三)按经营主体的活动资格划分公司是企业法人吗?子公司是企业法人吗?分公司是企业法人吗?企业法人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独立的财产和经费③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独立承担责任是是不是(三)按经营主体的活动资格划分2.非法人组织和个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的营业活动单位。如合伙企业、非法人的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等。营业登记的对象1978年,我国中断10多年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开始恢复,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登记。截至1979年底,全国工业企业59.7万户,资金总额3882万元。2007年11月底,全国实有内资企业873.5万户,注册资本达30.4万亿元。1980年,全国、全年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共7户2008年一季度末,全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283817户,比1991年底增长了663%;投资总额累计2.16万亿美元,比1991年底增长了2910%。第二节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一.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意义(一)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监督管理的概念•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监督管理,是指市场经营主体登记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授权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法规,依法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合法经营,查处非法经营,维护市场准人秩序和企业经营秩序。登记管理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实施监督管理的经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登记管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特征登记管理是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的有机结合登记管理就其内容而言,包括企业法人登记管理以及一般的营业登记管理(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意义1.赋予企业以市场主体的资格,实现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2.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3.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对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提高国民经济管理水平发挥作用。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5.能够推动企业进入国际市场。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实体法: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登记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程序法:三、我国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体制登记体制是指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将应当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并公告的一项强制性的市场经营主体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工作中,根据登记对象的特点存在两种三类不同的登记体制,即公司登记体制企业法人登记营业登记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体制登记体制三、我国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体制四.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类别及审批程序(一)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类别H:\10z.pps第三节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2001年,原告甲与第三人乙向被告某工商局申请设立某公司,并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在申请注册登记某公司的材料中,甲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所签,被告在对相应材料审核时,并未对此提出疑问,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之规定对该公司的准予设立登记,为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某公司于2002年1月成立。甲一直和乙共同经营管理该公司。期间2003年8月甲预从某公司退股,但与乙协商不成,曾于2006年7月,原告及其丈夫郭某向某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案第三人返还当初投资的现金、借款、厂房设备及物资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和终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及其丈夫郭某的诉讼请求,相应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认为被告在注册登记某公司时,对材料审查不严,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撤销对某公司的注册登记。第三节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一、登记注册的原则(一)强制注册原则要取得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登记注册。《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中有关商业登记、商号及商业账簿的规定,不适用于小商人(即营业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司形态商人)。”我国台湾地区商业登记法则对下列事项免于商事登记:沿门沿街叫卖者;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小规模营业者。市场经营主体登记豁免的理由在于:(1)加大市场经营主体成本;(2)以小商小贩等为表现形式的经营者,其目的主要是维护个人或家庭生活,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仅具有就业的意义。尽管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质,但很难说是现代意义上的经营行为。所以要求流动摊贩类小商人必须进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没有实质意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一、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原则(二)依法独立核准登记注册原则(三)分级登记管理和授权管理的原则(四)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五)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原则(六)逐步实行注册官制度和登记注册代理制度(四)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五)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原则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于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不作审查。实质审查是登记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例解析:2001年3月15日工商企字[2001]第6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中指出,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2005年修正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条件(一)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产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八人,不包括企业负责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二)非企业法人营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联营企业还应有联营各方联合签署的合同或协定。三、市场经营主体登记的主要事项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三)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不具备法人条件但有条件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办理的登记,属于营业登记,其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三)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一)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四个法定要素:姓企业在字号前冠以“国际”“亚洲”等字样可以吗?名郑州亚细亚商场南京中央商场北京饭店属青岛钢铁厂青岛多元投资公司形青岛海信广场青岛福瀛装饰城青岛长江商厦山东省青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二)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企业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是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活动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三)法定代表人/从业人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四)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六)注册资金(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七)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
本文标题:4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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