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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036380398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201X/X/XX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有关规定精神,经XX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三)调入(借调)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机关实际工作不满6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调入(借调)人员虽在机关实际工作满6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七)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机关礼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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