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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年3月21日联合国条约法会议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当事方,考虑到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条约的合意性质及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重要性正日益增加,注意到自由同意和善意的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规则已获举世所承认,确认在全球一级加强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进程的重要性,相信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上加强法律秩序和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手段,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普遍尊重和遵守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等原则,考虑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各项规定,认识到国家间条约法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法的关系,考虑到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作为发展国际关系的有用工具和确保不分宪法体制及社会制度的各国间和平合作条件的重要性,考虑到国际组织作为不同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为当事方的条约的特性,注意到国际组织具有为执行其职务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缔约能力,认识到国际组织与各国间或各组织相互间缔结条约的惯例应充分按照其组成文书,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则不得解释为影响由国际组织的规则加以规定的该组织与其成员国间的关系,又确认关于条约的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相同,都应依照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法并依照公正原则和国际法加以解决,又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受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支配,经协议如下:第一部分导言第一条本公约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a)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和(b)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第二条用语1.为本公约的目的:(a)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b之一)批准指一国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该国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b之二)正式确认行为指国际组织用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并相当于一国表示批准的国际行为;(b之三)接受、核准和加入分别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用该名称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一项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c)全权证书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发的档,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的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其他行为;(d)保留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国际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e)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分别指参与草拟和议定条约约文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f)缔约国和缔约组织分别指不论该条约已否生效,已同意受条约拘束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g)当事方指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而且该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国际组织;(h)第三国和第三组织分别指不是该条约当事方的:(1)国家,或(2)国际组织;(i)国际组织指政府间组织;(j)组织的规则特别指该组织的组成文书、按照这些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以及确立的惯例。2.第1款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的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或任何国际组织的规则中的使用或所具有的意义。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的国际协定本公约不适用于:(1)当事方为一个或更多的国家、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和一个或更多不是国家或组织的国际法主体的国际协定;(2)当事方为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和一个或更多不是国家或组织的国际法主体的国际协定;(3)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非书面国际协定;或(4)不是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间的国际协定;这一事实应不影响:(a)这些协定的法律效力;(b)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对这些协定的适用,如依照国际法,无须根据本公约,这些协定原应受上述规则的支配;(c)本公约对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或各组织相互间的关系的适用,如这种关系还有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为当事方的国际协定的支配。第四条本公约不溯及既往在不妨碍本公约所载即使本公约不加规定根据国际法原应适用于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的任何规则的适用的情况下,本公约仅适用于本公约对这些国家和这些国际组织生效后所缔结的这类条约。第五条组成国际组织的条约和在国际组织内议定的条约本公约适用于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作为国际组织组成文书的任何条约和在国际组织内议定的任何条约,但不妨碍该组织的任何有关的规则。第二部分条约的缔结和生效第一节条约的缔结第六条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第七条全权证书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个人被认为为了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一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目的而代表该国:(a)他出示了适当的全权证书;(b)从惯例或其他情况看来,各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意思认为该人为这些目的代表该国,而无须出示全权证书。2.由于所任职务,无须出示全权证书,被认为代表其国家的人如下:(a)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为了实施有关缔结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的条约的一切行为;(b)国家任命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为了议定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条约约文;(c)国家任命派往国际组织或其某一机关的代表:为了在该组织或机关内议定条约约文;(d)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为了议定派遣国和该组织间的条约约文;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个人被认为为了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为了表示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目的而代表该组织:(a)他出示了适当的全权证书;(b)从各种情况看来,各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意思认为该人按照该组织的规则为这些目的代表该组织,而无须出示全权证书。第八条对未获授权所实施的行为的事后确认根据第7条不能被认为已获授权代表一国或一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人,其实施的有关缔结条约的行为,非经该国或该国际组织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果。第九条约文的规定1.除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条约约文的议定应经参加起草约文的全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或按情况全体国际组织的同意。2.在国际会议上,条约约文的议定应按照该会议参加者达成协议的程序进行,但如未就任何这种程序达成协议,则约文的议定应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参加者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除非参加者以同样多数决定适用另一规则。第十条约文的认证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约文依下列程序之一,确定为作准的和最后的约文:(a)依约文所规定或参与草拟约文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所协定的程序;(b)如无这种程序,则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的会议最后档上实施签署、尚待认可的签署或草签。2.国际组织间的条约的约文依下列程序之一,确定为作准的和最后的约文:(a)依约文所规定或参与草拟约文的国际组织所协定的程序;(b)如无这种程序,则由这些国际组织的代表在条约约文上或在载有约文的会议最后档上实施签署、尚待认可的签署或草签。第十一条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1.一国同意受条约拘束,可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或以所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表示。2.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可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或以所协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表示。第十二条以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以该国或该组织代表的签署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a)该条约规定签署应有这种效果;(b)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已达成协议签署应有这种效果;(c)从该国或该组织代表全权证书可以看出,或于谈判时已表示,该国或该组织有意使签署有这种效果。2.为第1款的目的;(a)如经确定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有此协定,约文的草签构成对该条约的签署;(b)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代表对条约实施的尚待认可的签署,如经该国或该组织确认,即构成对该条约的正式签署。第十三条以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国家或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交换构成一项条约的一些文书,表示同意受该条约拘束:(a)这些文书规定其交换应有这种效果;(b)通过其他方法确定这些国家和组织或按情况这些组织已达成协议的文书的交换应有这种效果。第十四条以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或核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国以批准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a)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这种同意;(b)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协定需要批准;(c)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d)从该国代表全权证书可以看出,或于谈判时已表示,该国有意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国际组织以正式确认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a)条约规定以正式确认表示这种同意;(b)通过其他方法确定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协定需要正式确认;(c)该组织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正式确认的签署;(d)从该组织代表全权证书可以看出,或于谈判时已表示,该组织有意对条约作须经正式确认的签署。3.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以接受或核准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其条件与适用于批准或按情况正式确认者相同。第十五条以加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一国或一国际组织以加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a)该条约规定该国或该组织可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b)通过其他方法确定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已达成协议该国或该组织可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c)全体当事方嗣后协定该国或该组织可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第十六条批准书、正式确认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换或存放1.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批准书、正式确认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即确定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受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条约的拘束:(a)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交换文书时;(b)将文书存放于保管机关时;(c)将文书通知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或保管机关时,但以有此协议为条件。2.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正式确认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即确定一国际组织同意受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的拘束:(a)各缔约组织间交换文书时;(b)将文书存放于保管机关时;(c)将文书通知各缔约组织或保管机关时,但以有此协议为条件。第十七条同意受条约一部分的拘束和对不同规定的选择1.在不妨碍第19至第23条的情况下,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一部分的拘束,仅于条约有此许可或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或按情况各缔约组织有此协定时,才是有效的。2.条件许可对不同的规定作出选择时,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同意受该条约的拘束,只有在明白指出其所同意的规定时,才是有效的。第十八条有得在条约生效前破坏其目的和宗旨的义务在下列期间内,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有义务不从事任何足以破坏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行为:(a)该国和该国际组织已签署该条约或已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但该条约须经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或核准、在该国或该国际组织明白表示其愿成为条约当事方的意思以前;(b)该国或该国际组织已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在该条约尚未生效的期间内,但以生效并不过度延缓为条件。第二节保留第十九条提出保留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可于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一项条约时提出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外:(a)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b)该条约规定只准作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所提保留不在其内;(c)在不属(a)、(b)两项的情形下,所提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兼容。第二十条对保留的接受和反对1.条约明文准许的保留,无须各缔约国和缔约组织或按情况各缔约组织事后予以接受,但条约有此规定者除外。2.如果从各谈判国和谈判组织或按情况各谈判组织数目有限的事实以及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以看出,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闻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保留就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3.条约是一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时,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需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4.凡下属以上各款规定的情形,除
本文标题: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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