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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水利工程 >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评审标准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为了奖励在公路交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调动公路交通行业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公路交通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公路学会设立“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第二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对象:授予在公路交通行业的“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第三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四条中国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第五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等级,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第六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由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并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授奖。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定一次。第八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也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申报)。第九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核实后经理事长会议审批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条本办法由中国公路学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保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不断进取和自主创新的精神,旨在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公路交通科技事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第四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组织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二、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六条技术开发项目主要指在公路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推广应用。第七条社会公益项目主要指公路行业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第八条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重大工程中产生的成套技术、交通运输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和国防非保密工程等。第九条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并被主管领导部门采纳或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科学研究成果。第十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具体见《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三、评审机构第十一条由中国公路学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受交通部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其职责是:(一)负责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向理事长会议报告评审结果;(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为完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中国公路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当年推荐(申报)项目的情况,聘请若干专家担任评审委员。第十三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四条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第十五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推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评审情况和评审中的各种意见严格保密。第十六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实行评审信誉制度,学会办公室对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建立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组员人选的重要依据。四、推荐(申报)条件第十七条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推荐(申报)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第十八条推荐(申报)的项目须具备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的科学技术成果水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评审、验收证书)。推荐(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第十九条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申报)。第二十条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重复参加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五、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第二十一条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技术创新;(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第二十二条推荐(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第二十三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二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五个;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十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六、推荐(申报)程序第二十四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为推荐(申报)期。具体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申报):(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申报)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推荐(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组织推荐(申报)。第二十五条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书》。报送材料要求:1、《推荐(申报)书》报送书面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同时提供电子版1份;有关技术资料1套。2、“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价简表一式25份,同时提交电子版。第二十六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交推荐(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推荐(申报)材料不予受理。七、评审程序第二十七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初评。第二十八条专业组负责人向评审委员会委员介绍初评结果及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依据初评意见和评审标准,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与投票表决。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在评审委员会讨论该项目时应予回避。第三十条必要时,要求对推荐(申报)特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成果,并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第三十一条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委通过,二、三等奖项目须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评委通过。八、异议处理第三十二条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项目,经理事长会议审定核准后,将结果在交通行业媒体、网站上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单位、完成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第三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三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推荐(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三十五条实质性异议由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申报)单位协助。推荐(申报)单位接到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第三十六条有异议的项目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理事长会议审定。对放弃奖励的,弃奖责任由推荐(申报)单位自负。第三十七条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由其负责通知推荐(申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中国公路学会办公室复查并审核,报理事长会议审查、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九、授奖第三十八条中国公路学会理事长会议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公示期结束后以中国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十、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一、“技术开发”项目特等奖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一等奖技术或学术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二等奖技术或学术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很大,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三等奖技术或学术上达到国内或本行业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市场有一定竞争力,成果转化有一定程度,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二、“社会公益”项目特等奖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一等奖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或对领导的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二等奖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或对领导的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三等奖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公路交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或对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三、“重大工程”项目特等奖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一等奖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很大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等奖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本文标题: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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