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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07〕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6年的2.89吨标煤下降到2.21吨标煤,下降23.52%(比2005年下降25%)。按GDP年均增长12%测算,2007-2010年节能量5170万吨标煤(“十一五”为5450万吨标煤),其中,第一产业节能50万吨标煤;第二产业节能4270万吨标煤,其中工业节能4230万吨标煤,建筑节能40万吨标煤;第三产业和社会领域节能400万吨标煤;结构节能450万吨标煤。到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4%,减排量为21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3%,减排量为5.1万吨。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其他设区的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市、区)不低于65%。年度和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目标:2007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6%,节能量为880万吨标煤。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7.2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9.5%,减排量14.4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6.34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6%,减排量为2.33万吨。2008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6.6%,节能量为1190万吨标煤。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0.6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14%,减排量21万吨,提前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4.95万吨,较2005年削减率为9.62%,减排量3.72万吨。2009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7.0%,节能量为1420万吨标煤。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保持在130.6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33.6万吨,较2005年减排率为13%,减排量为5.1万吨,提前实现“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7.1%,节能量为1680万吨标煤。(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约束指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规、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着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一)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电力行业淘汰10万千瓦以下小机组总装机为267万千瓦以上,减少能源消耗345万吨标煤以上;焦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3412万吨,减少能源消耗300万吨标煤;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6082万吨,减少能源消耗417万吨标煤;电石、铁合金行业关停12500kVA(不含)以下电石炉及铁合金矿热炉(特种合金除外),淘汰落后产能257万吨,减少能源消耗80万吨标煤;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及无证生产水泥1416万吨,减少能源消耗58万吨标煤。以上六个高耗能行业通过淘汰关停,实现节能1200万吨标煤,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10万吨。继续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2007年要坚决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148家企业及设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任务,形成削减二氧化硫排放能力0.92万吨,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0.15万吨。地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六大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形成联动协作机制,依法下达“五停”(即停煤、停电、停运、停水、停贷)通知书,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质监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依法不予发放安全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等,形成合力,共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对过去经政府合法批准、手续完备、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改善环境质量要求需要淘汰的企业和项目,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偿;对落后生产能力所属建设项目未经政府批准、不符合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视情况给予当地政府必要的拆除费用;对由于淘汰落后产能而影响财政总收入20%以上的县(市、区),省财政适当增加对该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额。(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与区域环境容量相结合的机制。(三)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对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双百”企业必须履行责任,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开展“双百”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及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对标活动和节能劳动竞赛活动。对能耗企业开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查验收工作。分行业召开现场推进会议,推介行业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循环经济相关链接技术,支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项目。对已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审核的企业,要优先支持其节能规划中的节能改造项目。2007—2010年,200户重点耗能企业争取节能1600万吨标煤。(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产业,促进节能环保型产业结构体系的建立。“十一五”后四年,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文化、信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新支柱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和高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低能耗低污染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2007—2010年三产力争由2006年末占全省GDP的36.4%提高到2010年末的39.5%,实现结构节能450万吨标煤。(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沼气等生物质能,加快推进煤层气(天然气)开发利用,到2010年,煤层气年利用总量达到50亿立方米,替代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三、加大投入,全面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一)加快实施国家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及我省确定的十二项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后四年形成1200万吨标煤节能能力,2007年形成140万吨标煤节能能力。重点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替代取缔和推广改造锅炉4300台,2.3万蒸吨/小时,开展锅炉热效率检测,全省燃煤工业锅炉效率平均提高10个百分点。工业窑炉改造,建材行业进行新型干法水泥窑替代立窑改造、推广水泥窑综合节能技术,墙材企业推广节能型隧道窑和节能型轮窑;冶金行业对球团回转窑、石灰热工窑、耐火材料热工窑进行综合节能改造。余热余压等余能利用工程。对符合产业政策的300立方米以上高炉实施炉顶压差发电(TRT)、全高炉煤气发电改造及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对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电站;百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建设干法熄焦工程;焦炉煤气建设合成甲醇、二甲醚、工业居民生活用气、发电、变压吸附技术制氢等工程。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工程。通过地面煤层气开发和煤矿采空区、废弃矿井、井下瓦斯抽采,用于民用和工业用燃料、发电、汽车燃料等,到2010年地面煤层气井下抽采瓦斯利用量达到60亿立方米,新增利用量55亿立方米。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工程。按照全省电力整体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发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十一五”末,全省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装机容量达到6000MW,新增装机容量达到4500MW。新型墙材节能工程。2008年到2010年,每年将新建30个左右生产能力为6000万块标砖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类的新型墙材企业,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总生产能力达到150亿块标砖,基本满足城乡建设的需求。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电机,采用高、低压变频调速、功率补偿节能技术、系统改造和机组优化配置等项措施,完成1000MW高压电机(6000V以上)及5000MW低压电机(380V以下)变频改造,高、低压变频技术推广应用面分别达到30%和50%,开展电机经济运行检测,到2010年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比2006年提高3个百分点。(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加快推广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源,发展城市垃圾发电或热力利用。到2010年,全省风力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00万千瓦,新增水力发电装机35万千瓦,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增运行保有量260万平方米,生物质能发电新增装机容量17.6万千瓦。(三)农村沼气工程。积极发展联户沼气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做好试点示范,探索建设和管理新模式。到2010年,全省新增农村沼气用户112万户,沼气用户总量累计达到130万户。其中,2007年建设农村户用沼气模式20万户以上,新建大型沼气工程47座。(四)集中供热工程。在各设区的城市及10万人以上县城,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大型区域锅炉房为辅的集中供热工程;其他县城和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建设以大代小,高效节能的大型锅炉房代替分散的采暖设施;实施以公共建筑、尤其是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的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工程。到2010年,全省供热总面积达到2.6亿平方米,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五)建筑节能工程。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强制推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太原、大同等有条件地区率先执行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建立强制性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认真实施绿色建筑评估认证制度。开展更低能耗建筑示范、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和推广绿色建筑工作,2007年启动27个示范项目。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对公共建筑率先进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省设区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账户。除特殊情况外,室内空调出口温度夏天不得低于26℃,冬天不得高于20℃。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根据《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标准。2007年启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60万平方米。严格控制新建建筑能耗,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六)燃气节能工程。利用西气东输、焦化厂、煤矿瓦斯等资源,建设太原、大同、运城等城市燃气项目43个,到2010年,全省新增供气能力854.23万m3/d,燃气普及率达到75%以上,节能211万吨标煤。其中,2007年底新增供气能力36万m3/d。(七)绿色照明工程。重点推广高效节能的金属卤化物灯、LED灯、太阳能照明灯等绿色照明产品,从2007年10月份开始,率先在11个设区市启动交通信号灯和景观照明灯的LED灯改造示范工程,采用先进灯具代替能耗较大的传统路灯,对县级以上城市路灯进行节能改造。在全省大型宾馆、商厦等公共场所,启动绿色照明产品更换工作,重点对县级以上政府机关进行绿色照明产品更换工作;逐步在农村推广绿色照明。到2010年,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大型商厦超市以及学校、医院等完成绿色照明产品更换工作;在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县
本文标题:山西省节能减牌综合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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