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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2013年12月6日主要内容一、总局原7号令修订的必要性(略)二、修订的原则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重点)四、做好新65号令的贯彻落实(重点)新修订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16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对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办法实施7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一、修订背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30号)等规范性文件,对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审批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相关政策要求更加严格根据国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规定,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实施机关由省级安全监管局下放调整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二)国务院调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权限◆修订后的《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安全条件作出了新的要求;◆《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3个重要国家标准作了重大修订;◆《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等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陆续发布实施。(三)相关上位法和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原《办法》施行7年来,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工作经验,应进行认真总结和吸取。综上,修订原《办法》时机成熟,且势在必行。(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经验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办53号文、安委办30号文以及烟花爆竹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规范性文件:体现20个字:提高门槛规范程序严格监管从严处罚保障安全二、修订原则《办法》分6章、共42条,与原《办法》相比,章节数目相同,增加12条。以下对《办法》各章主要修订内容分别讲解。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共5条,比原《办法》本章增加1条。◆进一步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规定了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许可要求。◆完善了经营布点原则。◆调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第一章总则◆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此规定不仅适用于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活动的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产品进出口活动,也应当依据此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此规定旨在加强烟花爆竹进出口管理。进出口生产企业往往都以配货等形式组织出口货源,存在经营行为。第三条增加了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总原则,为体现市场主导、防止垄断,增加“适度竞争”;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及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审批原则:“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第四条第二款:一是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远离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城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立批发储存仓库;严格控制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二是贯彻落实《消防法》有关要求,规定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属地监管原则,体现了安全监管工作的总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工作部署,调整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施机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赋予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批发许可编号职责,旨在强化省级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落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经营布点总原则,防止许可权下放后出现许可把关不严等问题。第五条第三、四款◆第五条第五款:进一步明确县级安全监管局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职责。强化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旨在防止出现烟花爆竹经营“一条街”、连片经营等问题。共10条,比原《办法》本章增加6条。◆严格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条件。◆调整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完善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程序。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第二项增加了符合布点规划的要求,与第五条相关内容相对应。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共十一项(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仓库保管守卫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制度、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产品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检验验收制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企业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装卸(搬运)作业安全规程;◆第六条第三项完善了批发企业基础设施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增加了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等方面规定◆第六条第五项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体现了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及近年来制定、修订标准规范的技术要求。◆第六条第八项:在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增加了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方面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办53号文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精神,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近年来一系列具体工作部署。(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六条第二款:强调了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除配送服务能力外,进出口企业与内销批发企业应具备相同条件,不具有仓储设施等基本条件的将不能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第七条对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安全保管措施和配送能力作出了专门规定。旨在提升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准入门槛,保障其储存、运输过程安全。第七条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必要的黑火药、引火线安全保管措施,自有的专用运输车辆能够满足其配送服务需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八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共九项(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第六项明确规定了批发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旨在范批发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结论:符合或不符合。◆第七项体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突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性,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列为批发企业申请材料。第八条调整了批发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规定,确保材料与条件规定的对应性。第十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第十条明确了批发许可审查中的重点、人员、程序等要求,省级要明确哪些情况必须现场核查,对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和设有1.1级仓库的企业必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2名工作人员是指监管部门人员,不含专家。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证明材料。(上述是在没有进行新、改、扩建的情况下换证)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第十四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证延期手续:(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提醒:二级标准化必须真正符合标准)◆第十二条第一款调整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2年→3年。使之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致。◆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对批发许可证到期后对延期应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二至十四条调整了批发许可证有效期限和申请许可延期条件、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共6条,比原《办法》本章增加3条。◆县级负责零售布点规划。◆严格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条件。◆明确了零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调整了确定有效期限的机关。第三章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第一项增加了符合布点规划的要求,与第五条相关内容相呼应。◆第三项对《条例》
本文标题:《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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