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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一、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防火检查制度四、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十二、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十四、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十五、各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一、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一)动火管理制度:1.凡在本公司内需要动火的人员(包括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前到安全部申报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动火。2.落实现场防火监护人员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3.动火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4.发生火灾事故时,要及时处理、扑救并报警。5.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6.凡储存有易燃、爆炸品的车间、仓库、堆场,未彻底排除干净的,严禁动火。7.作业人员和现场监护人在动火完毕后,应彻底清除现场火种,方可离开现场。(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2.实行仓库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仓库保管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4.仓库内各类货物的堆放严禁阻挡各种消防器材设备使用。5.仓库内严禁吸烟,不准烧焊(割焊),要动用明火的人员必须到安全部办理申请手续,方可作业。6.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堆放在一般货物仓库内。7.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实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可入库。8.仓库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9.各类机动车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内停放及维修。10.仓管人员离开仓库之前必须要关好门窗及一切电源,并严格检查是否有其他火灾隐患。11.仓库内储存的货物,按不同性质、类别分堆,堆垛之间应留出安全通道距离。具体规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墙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灭火器材1.5米。12.仓库内不准住人(包括午休),不准搭建搁层,不准使用电烫斗、电炉、电钟、电烙铁、电视机及交流收音机等电器设备。(三)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2.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到安全部门交用电说明并报行政部电工审批后方可作业。3.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码头安全部门汇报。4.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5.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6.安全管理部和电工要定期对公司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7.所有办公室、仓库、车间等部门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能力,提高消防技能,确保单位内部员工掌握消防技能,特建立此制度;二、所有入职人员应做到职前消防课程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为不低于24小时的课程。三、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五)组织学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的方法;(六)每次培训完毕需经考试合格方可重新上岗。四、在营业、活动期间,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一)于营业场所内明显处张贴消防宣传画报;(二)所有空间内张贴逃生导向图;(三)每间包厢开机时播放消防安全录影带;(四)场所广播内有双语广播指引,供应急时切换告知顾客。五、公司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电工等重点工种人员;(四)安保部全体员工、营运部全体员工以及后勤部全体员工。六、未按时完成消防安全培训和未考试合格的人员直接辞退处理。三、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为加强单位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能力,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单位内部消防工作的落实,建立此制度;二、防火巡查(一)防火巡查应在营业期间每两小时进行一次,营业前和营业结束后提前一小时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二)防火巡查由保安部经理武建辉总负责,保安部全体员工按照职责具体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三)防火巡查应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归档。三、防火检查(一)各部门员工于每日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一次,确保消防安全,由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于每周对本部门所负责的区域进行一次消防检查,确保消防安全,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三)公司于每月对公司内部的消防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四)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四、防火巡查需要检查的内容:(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五、防火检查需要检查的内容:(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十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十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六、防火巡、检查人员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七、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开展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不能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或不按时开展巡查、检查的工作人员,公司一经发现将给予处分,第二次发现的将给予辞退。四、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一、为确保本单位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疏散设施的完好有效,建立此制度。二、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由保安部门负责,部门胥卫华为责任人,负责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处于正常有效状态。三、对安全疏散部位、设施要逐一登记在册,要结合防火巡查、检查工作重点对安全疏散部位、设施做到逐一的检查,定期进行检测,对存在问题的安全疏散部位、设施要立即整改并记录在案。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二)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三)常闭式防火门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的防火门,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需完好有效。(四)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五)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六)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置换,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七)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任何妨碍通行的设备。(八)各楼层安全疏散指示保持清晰明显,包厢内逃生导向图保持正确,张贴明显处。五、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双人24小时值班;二、消防控制室要配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完善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基本情况资料;三、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不得漏记、补记、代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设备应符合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五、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六、值班期间发生各种报警,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应的火警处置程序进行灵活有效的处理,严格执行火灾报警制度;七、值班人员严禁吸烟、动用明火或擅自关闭、改变室内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八、控制外来人员入内,如进入必须经安保部经理批准,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安保部经理批准,并由工程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九、值班人员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值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值班人员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开除处理。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一、为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制定此制度。二、公司保安部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由保安部胥卫华为责任人,负责定期维护、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处于正常有效状态。三、对消防设施、器材要逐一登记在册,要结合防火巡查、检查工作重点对消防设施、器材做到逐一的检查,定期进行检测并记录在案。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二)室内消火栓箱应随时可开启,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三)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应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回复到正常状态;(五)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定期检查、检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六)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区消防支队备案。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保障公司用火的安全管理,由安保部负责人武建辉负责,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过安保部负责人审批。二、用火、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用火、用电各类安全管理规定。三、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四、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五、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二)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三)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四)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五)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六)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六、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四)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由于未听从安排或使用不当造成隐患或险情的,视情节
本文标题: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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