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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亟须国内立法史际春、贺绍奇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在其经济处于成长期时就积极制定促进企业跨国经营的法律。尽管中国自对外开放以来,经济腾飞,海外直接投资也有大幅增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尚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海外投资的法律。中国海外直接投资国内立法严重滞后于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海外直接投资在国内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加入世贸后,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这一问题显得尤其突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不应搞一刀切公有企业严加监督管制民营企业给与足够自由主持人:4月13日,朱镕基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首次年会上发表演讲时指出,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新起点。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国将进一步向亚洲和世界开放,向各国的企业家、投资者开放。我们将恪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领域,降低关税水平,取消非关税壁垒。我们也将不断完善法治,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见的市场环境。同时,我们还将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中国各种所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制企业走向世界。目前,中国一些大型企业已经纷纷走出国门,如海尔的国际化已经大步迈开。在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时候,我们注意到,至今仍没有一部国内法来规范我们的企业走向国际化。现行有关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与制度仅仅是国务院各部门内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为行政法规和法律。据说目前共有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多重主管,使得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在走出国门时步履维艰。史际春:这里面应该分公有和私有财产来区别对待。公有财产怎么到国外投资经营,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来决策、实施,以保证监督到位。如果允许公有制企业像私人企业一样,随意到海外投资,限于中国当前一些公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水平,几乎就等于放纵犯罪和洗钱了。对于私人和私营企业的投资本身,原则上就不要去管它(但外汇管理、出入境管理、国籍管理等是必要的),让投资经营东道国的法律去管它就行了。因为私有财产权有天然的利益主体、天然的驱动和约束,赚了、赔了都有主。比如要到俄罗斯投资,你就去吧,让那儿的法律和政府管你,赚了,造福于自己、家人和家乡,赔了对他人也没有任何损害,我们这儿就不用拦他了。但对公有制企事业机关团体、对拿着公家财产出国投资经营的,则不能不管,不营就有可能被某些人据为己有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贺绍奇:海外投资法其他国家也有制定。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此项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关于怎么促进海外投资的,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是监管方面的需要,监管方面主要是处于政策目标的考虑,比如海外监管中资金流失的问题。二是怎么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分开,不要把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一杆子插到底。对民营企业资产的投资确实出于外汇监管等方面的需要,手续上可以简便。主持人:在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时,我们要区别对待。对国有企业来说,肯定要管的,因为这牵扯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目前有没有一些办法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一定的制约?史际春:在德国.你在银行开一个户头,打入2.5万马克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从此这个钱就是这个公司的钱,不是你个人的钱了。如果你不是公司的开支,即使是私人银行,它也不会让你取这个钱的,银行绝不跟你串通、舞弊搞腐败。人家的法律环境就是这样的水平。虽然这钱是你的,但办了公司就不允许你个人取用,这就实现了监管。我们这儿在出资、会计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舞弊的不良氛围。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来说,如果作假、舞弊、腐败,则对其拥有管辖权、产权的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的负责人、首长应当负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现有法律中并不缺乏,譬如刑法中起码有渎职罪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贺绍奇:关于国有资产的流失,我国在法律责任上还是健全的,目前主要是实施问题。其实,不管在哪个法律区域,只要中国政府能证明是某人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话,国家作为投资者也照样可以把它拿回来。问题在于运作机制上存在问题。由于没有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我们目前的法律对企业行为的管制越来越多,而执行效率却低,这就导致遵守规则成本无比的高,而违规的成本非常低。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必须要做到把遵守规则的成本和风险降低,而加强违规的成本,目前的关键就在于保障法律实施。跨国经营需要官民捆绑竞争主持人:国内公司走出国门,一方面是政府审批的问题,一方面是融资的问题,我们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是严格限制资本项目下的跨国流动,有外汇额度的企业申请外汇汇出的条件是很严格的,没有外汇额度的企业进行跨国经营的困难就更大了。如果再没有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实际上严重制约了海外投资项目的发展。史际春:投资基金也有一个由谁来设的主体和产权问题。中小企业对外投资自己设,政府要对外投资政府设。谁愿意投,谁来设。如果设立投资基金,只要观念跟得上,法律上应该说没有什么障碍,根据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等都可以设。现在我们的管理以国有制为出发点,一竿子插到底,对私人投资经营也想管住,实在没有必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实际上也管不了,他们想去哪投资,也就去了。我们正在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一般发达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其宗旨是鼓励、促进、保护中小企业,这将有助于排除目前的一些观念和操作上的障碍。贺绍奇:现在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我不太清楚。目前对民营企业主要的限制就是外汇上,因为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是不自由兑换,国家对民间资本限制主要是担心外汇流失和资本外逃。按照目前法律框架来处理,可以通过公司向外投资,也可以通过个人直接向外投资,但是如果是个人投资,投资资金就要纳入私人用汇管理的渠道,目前私人用汇的额度都是非常小的。主持人:企业跨国经营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而市场信息相对于经济个体而言是不完全的。据了解,我们目前的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大多依赖于海外华侨提供信息或者是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欠缺调整产业导向的法律规范。这样是不是加大了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风险呢?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史际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很重要的一个理念就是政府和国民捆绑在一起竞争、承担责任。整个世界贸易组织的精神的核心就是这样,发达国家的指导思想都很明确,政府要帮助国民,比如国内不景气,民营企业经营有困难,政府就帮你打到外国去。我们从国有方面思考的多,民营这一块过去没有放在心上。我认为主要还是观念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题。我们现在也开始有一些好的做法,外经贸部搞了咨询协调机构,一些省市政府也要搞,任何人都可以来咨询、投诉,包括外国政府、外国商人,本地的公民、外地的公民或商人都可以来,要求你解释、解决投资经营中的问题。这是“入世”带来的好兆头,政府和老百姓真正捆绑在一起,中国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贺绍奇:国外在中小企业立法方面,对中小企业扶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帮助进行投资和技术上的辅导;二是财务上的支持,包括优惠贷款,信用担保和创业阶段税收优惠等安排;三是海外投资提供特别帮助,尤其是在信息、投资安全保障方面。主持人: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正在蓬勃发展,对资金需求也比较多,是不是说,从政府的角度希望我们的资本在国内来运转,或者说,我们的企业没有具备走出去的条件。贺绍奇:主要担心资本流失。这个问题反过来看,如果说投资者和私有财产权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内投资环境又好,总体上来说,实际上中国的发展空间肯定比国外要大。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讲,中国提供机遇肯定要比国外要好。目前,中国很多的中小企业不具备走出海外的条件。如果国内的经营环境不好,国内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是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阻挡的,这是资本的属性。如果说海外投资的确是发展企业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鼓励出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企业走出去或将外国企业吸引进来,各国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关键因素是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障。这种竞争在发达国家之间也是非常激烈的,那些被认为是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目前都在向那些在投资保护力度强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学习,学习它们的长处。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国家过去都不禁止内幕交易,自1989年后,普遍都制定反内部交易的立法,各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等都更加亲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上,怎么创造亲投资者的法律环境是留住资本和企业家的关键。你要亲近投资者,让投资者感觉到你这里的法律对它是友善的,它的投资是安全的,这样它才能投资。反过来,如果我们中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不足,或者我们对不同投资者采取不同的保护待遇,而不是提供一个一视同仁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民营资本就会外逃。限制不可能是有效的。在国内,如果我们经营者习惯于在依*特殊政策或者特殊人际关系来发展,经营者在存在普遍机会主义的倾向的投机环境下成长,在一种扭曲的法律环境下进行经营活动,而不善于接受法律的约束,不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觉得这样的企业出去之后还是会遇到对法律制度不适应的问题、水土不服的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史际春:对企业走出国门不要“卡”。如果政府把投资环境、社会环境搞好了,它肯定在国内投资,国内市场这么大,劳动力那么便宜,它干嘛要走。很多外国的企业都把工厂搬到中国来了。它想到外国看看、闯闯,就让它去锻炼、积累经验嘛。没有这个过程,中国哪来的竞争力。你限制它到国外投资没有意义,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可以不管。珠江三角洲地区有些钱的老板“技术移民”了,但是人都在国内打拼。拿着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护照,那是他们给自己留的退路,一有“风吹草动”,他和家人就走了,资本当然也留不住。所以在相当长时间内,我们还没有能力也不至于要限制国人投资海外,致力于搞好国内的投资经营环境、法治环境和生活环境是根本,这样它就不会真正到国外去。保护投资者权益关键在“内容”亲近投资者不等于插手企业经营管理主持人:创造一个亲投资者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吸引投资者的关键因素,目前的《公司法》还有相关法律对中国企业走出国门有什么影响,在这方面,我们还需要做哪方面的工作?贺绍奇:《公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公平、效率、透明的对社会负责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股东价值最大化。这在我们国家实际上遇到非常大的问题,就像北京现在发生XX小区的业主与物业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理公司的矛盾,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就是:到底谁是主人,谁是服务者,如何实现所有者与管理者利益在公司价值最大化基础上的一致?我要强调几点,其一,我们目前对经营者激励机制是不完善的,跟国际规则接轨不要单纯地强调文本规则上的接轨,更主要的是我们在维护所有者的权益,或者在平衡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的法律机制上,我们跟别人相比,距离到底有多远,在观念上和理念上是否把股东价值放在首位,法律是否为他们提供了充分的救济管道和确实的保障,而不是拿文本来衡量。其二,是从政府来讲,包括行政、司法方面,要转变职能。对企业提供所有的公共服务是应该向全社会开放的,不能在各个企业之间搞差别待遇。政府应该是同企业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对企业亲近应表现在对合法的权益提供有效保护上,而不是插手企业的实际经营事务,如帮助企业推销产品或者做广告等。第三方面就是在我们政府监管上,应该明确哪些是政府要做的,哪些是政府不需要做的。要防止一个是监管过度,一个是监管不足的问题。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我觉得应该跟国际接轨,但在组织形式上,在制度的形式上,选择什么样的公司形式?我觉得应该在法律上留一些空间,让企业家、经营者自己选择。要不要建立监事会或董事会,是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或者要不要独立董事等,要让企业自己有选择的空间。应该由它们通过市场的情况,通过自己的安排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好看不好用的东西,宁可无,这样可以减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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