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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资产归属及会计处理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力。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一、BOT项目的特点BOT项目的特点主要包括:(1)BOT项目实质是一种融资项目。政府利用在公共设施建设亡的垄断经营权筹集资金,投资者只考虑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抵偿投入资金,投资者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2)BOT项目是一种特许权项目。BOT投资的标的或项目一般属于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建设和经营的特定基础设施,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如果没有政府特许,投资者不可能涉足这些公共设施政府专营垄断领域。因此,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投资者特许权,实际是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投资者经营,但政府拥有终极所有权;(3)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投资者已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所以,BOT项目终结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政府直接收回特许权,并全部无偿地收回整个项目,包括该项目约定移交涉及的全部硬件设施;(4)目前我国BOT项目的特许权合同基本上都是行政合同,并且定价、经营形式等企业没有完全的自主权,在项目的特许权合同中,大多对项目建成后的收费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项目的特许权期限,有的还规定了项目的经营方式。二、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分析目前对该业务的资产属性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此观点认为BOT项目是一项投资行为,是企业让渡某项资产以换取另一项资产,企业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经营和收益权,对项目具有控制能力;(2)作为长期应收款(债权)处理。此观点认为投资者在BOT项目上的投入视为对政府的债权,需要用项目营运期间的收益来抵偿;(3)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此观点认为项目设施是项目运营的主体,BOT项目设施本身是有实物形态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4)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此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权是无实物形态的,按其特许经营权的本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些争议的存在,造成了实务处理的混乱,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有必要对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形成共识。从BOT项目的实质和特点来看,笔者认为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更能反映BOT项目的本质。原因是:(1)基本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这是因为:第一,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许经营的权力。BOT项目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通常可使用年限很长,而特许经营期则相对较短,并且在特许经营期满需无偿移交政府,因此,企业实际上能够拥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许经营期间的权力,而并不是有形资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第二,BOT项目的实质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特许经营权,从表面看,BOT项目实体部分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而实际上,对具有实物形态的设施的投资是为了取得特许经营权,即有形资产是取得无形权力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为取得无形的特许经营权所付出的必要成本。这恰好反应了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分离,它的存在及其价值一般是以与有形资产相结合为前提。因此,BOT项目实质的因果关系是投资一定的有形资产为了取得相应的特许权利,第三,BOT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BOT项目的核心——特许经营权源自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的特定合同,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是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而这种特许经营权的可辨认性正是源于与其相关的、合同规定的、期满应移交的有形资产。(2)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这是因为:第一,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由于BOT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大型建设项目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因此,在特许经营权期间,只要投资者的经营是在政府的监督和调控之下,通常可以认为与该特许权有关的收入是比较可能流入投资者的。第二,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概率和数量具有不确定性。首先,按照合同规定,BOT项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一般占该项目的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如果按照持股比例,应该对该项目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然而,BOT项目受行政影响较大,即使在特许经营权期间,项目的控制权始终由政府掌握,其特许权经营也有诸多限制,尤其是在定价和经营方式上,这势必会增加“有关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其次,基于公共设施服务的垄断经营性质,政府会在国民利益和投资者合理收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并且可能在特殊时期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干预。因此,特许权经营收入的数量受市场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共同影响,收入的数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说明了无形资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预期未来经济效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第三,BOT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虽然BOT项目的实质是无形的特许经营权,但是它的成本仍然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其成本不是投资者投入的所有资金,而是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紧密联系的投入。这些成本通常参考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因为这些投入与特许经营权密切相关,没有特许经营权,投资者也许不会或不可能进行这样的投资,并且,特许经营期满后;这些资产必须无偿移交政府。三、BOT项目的会计核算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对于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BOT项目在建设期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归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处理,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2)后续计量。非专门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中BOT项目可以是“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应相应计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乙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存货”、“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经营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吏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3)摊销,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摊销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4)BOT项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对于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此处较“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多一项投资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时的会计处理;投资者的会计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投入的资产科目。项目公司的会计处理借记接受的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建设期的会计处理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建设期会计处理。(2)后续计量。在专门的项目公司中BOT项目是“主营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余后续计量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3)摊销及BOT项目的移交同“非专门顷目公司经营”。值得一提的是,BOT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并不是项目公司的全部资产,仅仅是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设施,其已在特许经营期摊销完毕,其账面净值为零。初始投入的资本已经由特许经营期的现金流收回,投资收益已由特许经营期每年的利润(或亏损)反映,因此项目设施的移交并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
本文标题:BOT项目资产归属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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