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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和工程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条事故隐患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一)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组长,安全环保部科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安全环保部(一)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二)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三)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第九条项目部(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二)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环保部和公司领导报告。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方式(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方式包括:定期综合检查、专业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二)综合性安全检查:对施工用电、特种作业、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三)专项安全检查:包括脚手架、特种设备、施工用电、机械安全、防雷防风、交通安全、安全工器具、安全标识、消防、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上级临时安排的专项安全检查等。(四)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变化的特点情况,而组织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如春季安全检查、秋冬季安全检查等。(五)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五一节、国庆节和春节等节日前后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六)日常安全检查:日巡检、周例检。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一)事故隐患排查的范围应涉及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重要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情况;——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建档、监控及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应急设备设施维护情况;——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包括施工用电、施工现场道路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防护设施等;——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等。(二)发生以下情况,各部门、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更新;——施工条件或工艺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大的调整的。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报告(一)发现事故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作业人员报各部门、班组长或安全员,公司各部门报安全环保部、项目部每月将本项目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分类。(二)隐患报告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的控制措施等。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项目部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备案。第四章事故隐患治理第十四条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部门、项目部、班组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第十五条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一般事故隐患由相关部门或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第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安全环保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关部门、项目部、班组落实隐患整改的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二)治理方案内容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环保部应进行监控。第十八条公司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各类资源。第五章事故隐患统计报告第十九条事故隐患信息统计分析每季度,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组织召集,对全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安全环保部认真填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并根据本省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相应的安全监督部门。第二十条事故隐患季度总结通报公司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每季度进行通报。第六章事故隐患预测预警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部门、项目部通过与气象部门联系、上网、接收项目法人信息等途径及时获取水文、气象等信息,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应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十三条公司每季度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第七章奖、罚则第二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列入奖罚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如果出现隐患排查治理环节断层而造成的责任,由所在断层环节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报告事故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环保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二十八条对发现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第二十九条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从重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第三十条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所有。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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