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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案卷案件编号:(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案由: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立案时间:2012年10月1日结案时间:2012年11月13日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执行情况:10月18日,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案件承办人:刘一王从归档时间:2013年1月20日保存期限30年本卷共34件51页归档号2012029卷内文件目录序号文号题名日期页号1(上)文罚字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10月17日1—3〔2012〕第029号2(上)文送字送达回证2012年10月17日4〔2012〕第029-2号3(上)文举字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2012年9月28日5〔2012〕第023号4(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9月29日6—75调查询问笔录(黄冬梅)2012年9月29日8—106黄冬梅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9月29日117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一)2012年9月29日128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二)2012年9月29日139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2012年9月29日1410证据提取单(一)2012年9月29日1511调查询问笔录(姜丽娟)2012年9月29日16—1812姜丽娟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9月29日1913(凭)文改字责令改正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0〔2012〕第029号14(凭)文调通字调查询问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1〔2012〕第029号1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2012年9月30日22—2316(凭)文保通字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12年9月30日24〔2012〕第029号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012年9月30日2518(上)文案立字〔2012〕第029号立案审批表2012年10月1日2619调查询问笔录(陈运霞)2012年10月2日27—2920陈运霞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10月2日302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2年10月2日3122证据提取单(二)2012年10月2日3223证据提取单(三)2012年10月2日3324集体讨论笔录2012年10月3日24—3625(上)文终字〔2012〕第029号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2012年10月5日37—3926(上)文保告字〔2012〕第029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2012年10月6日4027退还物品清单2012年10月6日4128(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2年10月8日42—4329(上)文送字〔2012〕第029号送达会证2012年10月8日4430(上)文核字〔2012〕第029号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2012年10月11日4531河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2012年10月18日4632(上)文检(勘)字〔2012〕第067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0日4733(上)文结字〔2012〕第029号结案报告2012年11月13日48—5034卷内备考表511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共设置了6个包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2012年9月29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OK点歌设备;5.收款卡2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娱乐场所条例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2012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12年10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3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2年10月17日4送达回证(上)文送字〔2012〕第029-2号送达执法文书名称及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受送达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送达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陈远霞2012年10月17日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执法证号)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2年10月17日备注5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编号No:(上)文举字〔2012〕第023号举报标题关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举报区域清河市上山区举报方式■电话口信函口传真口电子邮侔口来访口信息网络举报类别口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口游艺娱乐口艺术品口网吧口文物口互联网文化口网络游戏口广播电视口出版物口电彰口版权口互联网视听口音像口印刷口其他举报时间2012年9月28日10时10分举报人信息姓名(名称)匿名性别∕联系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是否要求回复口是■否被举报人信息名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地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联系方式未提供举报内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举报办理人员意见建议受理,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核查。签名:高强2012年9月28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签名:张杰2012年9月28日查处情况及结果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于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12年10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0月17日,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3日结案。回复情况∕附件及备注∕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黄冬梅联系电话:13566662354执法人员签名: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2年9月30日共2页第1页当事人单位名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住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联系电话13566234567公民姓名/性别/联系电话/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现场负责人黄冬梅职务主管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记录人王从检查《勘验)地点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检查(勘验)时间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现场检查(勘验)情况: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执法人员刘一(740620001)、王从(74062000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200000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厢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的批准,7执法人员将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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