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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甲方(用工单位):地址:乙方(派遣单位)地址:-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开展人力资源派遣合作事宜签署本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前言第一条鉴于(一)甲方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使用乙方的派遣员工,并向乙方支付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费;乙方根据甲方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通过招聘、派遣和专业化管理,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向甲方收取人力资源服务管理费;(二)甲乙双方共同对派遣员工进行双轨制管理:甲方使用派遣员工,并有权进行工作现场管理、纪律和制度管理、考勤管理、绩效考核等;乙方派遣员工到甲方,并负责所派遣员工的人事关系管理、档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处理等。甲乙双方在对派遣员工的管理上互有协助对方的义务。第二章协议期限第二条本协议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第三条本协议期限届满,若双方均未通知对方不再续签的,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所有派遣至甲方的员工全部退回乙方。第三章派遣员工的选聘和接收第四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一)招聘: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岗位需求和工资待遇标准的书面文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按甲方的要求开展招聘工作,并对求职者进行初步面试。乙方在进行招聘时,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中可注明“外派甲方派遣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应该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甲方可以协助乙方进行招聘工作,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二)录用:甲方对求职者进行复试,并将合格者名单提供给乙方。乙方组织求职者到甲方指定医院体检,并提供体检合格者名单给甲方人事部门。甲方根-3-3据复试和体检结果确定最终录用者名单,并将名单提供给乙方。(三)入职手续: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录用名单办理录用人员的入职手续,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四)报到接收:已办完入职手续的人员按时到甲方报到的,甲方应及时接收并将实际报到者的名单提供给乙方,乙方立即办理报到人员的投保手续。乙方应当提供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原件给甲方留存,乙方与劳动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三份,乙方自留一份原件。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工资第五条乙方按甲方使用在册派遣员工实际人数、出勤、考核等情况为派遣员工结算并发放工资,具体标准见附件()。第五章派遣员工的培训第六条派遣员工的培训(一)乙方对派遣员工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员工被派遣到甲方后,由甲方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等。(二)在甲方培训期间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报酬。第六章派遣员工的更换、增减和退回第七条协议期内派遣员工的更换、增减和退回(一)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乙方增加派遣员工,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二)除非依据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换或减退员工。特殊情况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提前退回派遣员工:1.派遣员工由于为甲方提供服务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4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派遣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甲方可随时以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箱形式)通知形式向乙方提出更换或退回派遣员工,乙方应立即(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不超过24小时)撤走不符条件的员工,并根据甲方实际需求补填空缺,甲方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1.派遣员工在入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的;3.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派遣员工同时与第三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的,经劝诫拒不改正的;5.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的;6.派遣员工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7.应聘前患有疾病或曾经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在派遣期限内退回员工,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八条本协议期限届满派遣员工的退回协议期满,若甲方不同意续签,可退回派遣员工,乙方应将其转派遣到其他合作单位,转派遣不成功或派遣员工不接受转派遣并要求补偿、赔偿的,则由乙-5-5方承担对派遣员工的补偿/赔偿。第九条若甲方违反本章约定强行退回派遣员工的,则派遣员工由乙方另行安排派遣单位,甲方向乙方支付两个月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补偿,如乙方与退回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补偿、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章甲方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有权向乙方提出派遣员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有责任教育督促本单位相关主管及员工平等对待和配合派遣员工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第十一条甲方有权管理派遣员工的工作,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有权要求派遣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若有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和处罚或者。第十二条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派遣员工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十三条甲方应合法用工,依法核算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工资,不得侵犯派遣员工的其他合法权益,若因侵犯派遣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而引起的劳动纠纷,相关的仲裁、诉讼、调解等程序事宜由乙方和甲方共负责,最终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应保证派遣员工同本单位的直属员工同工同酬。在派遣期内如派遣员工患病,女工怀孕、生产或哺乳,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及其他法定待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的标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转支付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由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乙方,乙方转支付给派遣员工。如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甲方须协同乙方及时安排应急处理,需及时就医的由-6-6双方协商垫付医疗费用。甲方应将发生工伤的情况于一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因怠于通知或未及时通知而影响社保部门支付工伤待遇或商业保险机构理赔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工伤的申报、申请认定、申请签定、核销待遇、申请理赔等程序事务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协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雇主承担的工伤待遇部分,由乙方承担。派遣期间如发生非因工死亡雇主应承担的部分由乙方承担。第十四条甲方如有需要为派遣员工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派遣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乙方有义务协助收回交还甲方。第十五条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他公司间接录用乙方派遣员工,或擅自将乙方派遣员工转去其他劳务机构。第十六条在双方认为必要的前提下,甲方可为乙方管理人员免费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作为乙方设立在甲方并与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机构。第十七条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附件及协议签订前后的各项方案)。第八章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乙方确认和保证乙方有权利、有资质签署和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第十九条派遣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应负责派遣员工的人事、劳资、保险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与派遣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各类用工手续;(二)负责建立、管理派遣员工档案;(三)负责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第二十条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以保证该岗位服务人员的安全及工作正常运转。第二十一条乙方应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忠于职守、文明礼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乙方应督促、教育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7-7方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其他违规操作要求。第二十三条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业务和服务提升的需要,提出有关优化人员配置和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业务开展等方面的建议。第二十四条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工作管理纠纷。第二十五条乙方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到派遣员工工作现场,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关系。乙方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第二十六条如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派遣员工有关资料,包括花名册、劳务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第二十七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八条由于乙方派遣员工故意人为造成设施、设备、车辆损失或损毁的,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追究该派遣员工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不到的,由乙方承担相关的维修或重置费用。第二十九条乙方应指定至少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甲方的工作场所工作,负责派遣员工在甲方服务时与甲方管理人员的沟通,派遣员工的考勤、请假、轮班、加班等的管理及处理员工投诉等。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专职管理人员。第三十条乙方每月向甲方反馈派遣员工的在职人数、离职率的情况和问题分析及改善方案,并可以向甲方提出改善建议,以书面(含电子文档)方式提交。第九章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派遣员工的流失率,必要时双方可以会议或其他形式研讨、制订相关方案。第十章费用结算和支付方式第三十二条服务管理费结算双方约定管理费的标准为元/人/月,派遣员工入职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该月应出勤天数)×月标准管理费”计算;管理费每月结算一次,由甲方提供派遣员工的考勤,结合乙方统计的-8-8在册员工数据,作为结算管理费的依据,乙方核算管理费后经甲方确认,由甲方在每月日前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乙方。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工资结算甲方需在每月日前提供派遣员工上月的工资核定,乙方核算相应的费用并提供发票,由甲方核实确认后于每月的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乙方于每月日前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遇节假日提前至最近日。第三十四条社保福利费用的结算乙方提供派遣员工的社保福利费用缴纳明细和总额,甲方核查属实后于每月的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第三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算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按照实际派遣员工人数,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十六条其他费用的结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由双方另行商定结算方式。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费用的,每日应按拖欠部分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甲方拖欠款项一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仍未能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每日应按拖欠部分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拖欠款项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回欠款和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而导致派遣员工发生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相关损失。第三
本文标题: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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