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昌吉市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办法
昌吉市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市民办幼儿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昌市政办发〔2004〕92号《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将民办幼儿园纳入社区教育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民办幼儿园管理力度。乡镇、街道要维护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教育部门负责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动态管理。组织幼儿园教研、科研活动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培养培训活动。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卫生条件、设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实施。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结合老城区改造和城市新居民小区建设,利用各种优势社会资源,规划、建设与区域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达到标准规模的幼儿园。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的清理和整治,加强人防、技防和物防措施的落实,消除安全保卫隐患。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组织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情况等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市消防大队负责幼儿园房舍建筑和消防安全的鉴定、检查、监督与管理。对幼儿园消防通道、设施、安全标识、应急灯安装,消防器材配备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消除幼儿园消防安全隐患。发改委要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评估结果,结合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和审批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监督检查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事业登记。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指导社区逐步推行。劳动人事部门要对幼儿园落实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广电部门负责定期公示全市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在电视台重要时段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或在人群密集地带设置固定、长期的公示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民办幼儿园的虚假广告,检查民办幼儿园玩器具等设备是否存在假冒伪劣或质量安全隐患,对非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及时予以取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民办幼儿园本身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和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特别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并完善各种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三防”措施,确保幼儿健康安全成长。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等问题的定期督促、检查和跟踪,及时掌握和反映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动态,并配合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监管,适时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二、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办园行为(一)民办幼儿园的申报与审批1、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名称民办幼儿园的名称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手续。有符合规范的名称,名称应体现幼儿园所在的行政区域、层次和类别,做到名副其实。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的名称、驰名商标等。2、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民办幼儿园办学条件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设置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布局合理。举办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人员、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和昌吉市的相关规定。昌吉市城区民办幼儿园不低于二级一类幼儿园办园标准,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不低于三级二类幼儿园办园标准。申办者应有符合与建园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办园经常资金(不含收费部分),城镇新幼儿园开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农村幼儿园开办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园舍建筑面积人均不小于6㎡,户外活动面积人均不小于2㎡,城镇幼儿园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幼儿园校舍属租借的,租借期不少于5年。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的设备。3、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幼儿园审批注册机关为市教育局。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1)申办人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举办幼儿园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填写《昌吉市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市教育局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办学资质,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重新申办。(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三防”(车辆)合格证明、《昌吉市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被同意受理者组织工作人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上岗前体检,办理工作人员《健康证》。(4)被同意受理者到卫生部门申请卫生许可,市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经验收合格者,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5)市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经验收合格者,准予登记注册。并将《昌吉市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及主办人、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和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存档。市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上报州教育局备案。(6)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发改委、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7)实行民办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不得擅自转让。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有关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由教育局备案。(8)实行民办幼儿园许可年审制度。有效期满,举办人必须持相关许可证,到教育、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发改委、劳动监察等部门发证机关按行政许可工作程序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由昌吉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停办,教育部门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二)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发改委审批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三、民办幼儿园管理与监督(一)成立昌吉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督查室、教育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建委、发改委、人事局、工商局、民政局、卫生局、规划局、安监局、广电局、公安局、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民办幼儿园审批检查、清理整治、依法取缔等工作。(二)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建委、规划、公安、消防、物价、民政、广电等各部门及相关乡镇和街道主管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群策群力,相互配合,共同研究,联合检查,共同执法,切实解决区域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动态管理。依据《昌吉市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评估标准》,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办公室要定期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评估验收。依办园条件分类、办园水平定级,城区达到二级一类以上、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达到三级二类以上的幼儿园为合格幼儿园,否则为不合格幼儿园。(四)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对在分类定级评估中达到城区二级一类、农牧区三级一类以上的民办园,给予颁证挂牌。对城区二类一级以下、农牧区三类二级以下民办幼儿园、出现滑坡现象的或出现人员伤害、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等一般安全事故的幼儿园,要及时找出问题症结,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非法办学、未达到办学标准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幼儿园,由昌吉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坚决查禁停办,同时在媒体公开曝光。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保教质量(一)民办幼儿园要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推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提升办园水平,全面提高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不得进行宗教或变相宗教教学,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主动接受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主动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二)民办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三)民办幼儿园应为其聘用的全体教师提供培训、进修、学习提高的机会和经费、时间的保证。(四)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学、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五)未经许可或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仍在擅自招生的属非法办学,不受法律保护。五、民办幼儿园的奖励与处罚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督导评估优秀、模范遵守民办幼儿园管理要求和贯彻执行幼儿教育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民办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市教育局予以表彰奖励;对年检不合格、督导评估问题多、不遵守民办幼儿园管理要求,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视其情节,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责令纠错、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业整顿、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附件:1.昌吉市民办幼儿园有关申报审批工作须知2.昌吉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备案)表3.昌吉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附件1:昌吉市民办幼儿园有关申报审批工作须知一、办学许可证(一)申报审批流程申请人申请1、乡镇、街道办初审(一周内);2、教育部门受理(一周内)出具《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或《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3、民政部门受理(一周内)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手续;4、公安、消防部门受理(一周内)办理“三防”措施及车辆管理合格证明、《昌吉市公安消防大队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5、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一周内)办理工作人员《健康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6、劳动部门(一周内)审核《劳动用工合同书》;7、教育部门办证(3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联合进行实地考察,召开听证会议,研究决定发文、颁证;8、主办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工商、发改委、税务等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9、发布招生广告,正式招生。(二)申报材料1、办园申请报告;2、乡镇、街道办初审意见表;3、举办人资格审查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3)职称证书复印件;(4)乡镇、村(社区)政审材料;;(5)其它。4、拟办幼儿园资产有效证明材料;5、拟办幼儿园建筑平面图及功能室分布图;6、设施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复印件;7、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意见;8、市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9、拟聘任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10、拟聘任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政审材料;11、拟聘任教师学历证书、专
本文标题:昌吉市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11856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