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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与完善东莞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喻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代表着投资者以独立自主方式追求创造财富的努力,是所有社会财富创造与实现的基石。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以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更为重要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拟制的人格,可以非法人团体的名义参加市场经济活动。从全球性的视角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经济自生自发的社会生活中的经济组织形式,文章分析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与完善,更好地发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补充作用。一、我国现行企业(法)体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独立市场主体。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类型相比,有以下法律特征:a、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具有惟一性,这是区别于合伙和公司等多元投资主体企业的基本属性。b.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c.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等于投资人个人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入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即承担无限责任。d.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设立简单,经营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须依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匮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是个人创业者的首选。e.个人独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地应在中国,它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立,依法取得中国国籍。f.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属于企业的一种形式,有企业名称或商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这一立足点主要依据为目前学界的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利与弊(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个人独资企业的产生自有其合理之处,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形态,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发展、稳定经济秩序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现有企业体系组成部分的重要补充。对该制度的优点可作如下概括:第一、企业资金上,创立个人独资企业无注册资本限制,由于其个人出资、个人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的特点,决定其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自2000年1月1日起,政府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企业管理上,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而是投资人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和对企业独立控制,经营管理相对简单直接。第三、政府管控上,对于自然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国家允许并扶持,因为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无限制,没有注册资本要求,无需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只要投资人自行申报出资即可。(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公司在自身发展壮大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具有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主要体现如下:第一、投资人风险大。承担无限责任即为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等于投资人个人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以其投入该企业的财产对债务负责。对企业负无限责任,意味着业主硬化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企业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投资活动和规模的发展壮大。难以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限制了企业的迅速扩展和大规模经营。在各种企业法律形态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企业法律形态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的得失安危息息相关,风险并存。第二、有限的融资能力。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无限制的注册资本要求,又作为无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依靠出资人的资信情况,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有限的信贷融资能力。这种依附于出资人的资金情况的发展,使企业的大规模经营面临极大地考验。第三、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解散。第四、企业税负存在差别。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交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完善(一)法律地位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学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有法人说、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自然人主题资格延伸说等三种,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法人说是建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基础之上的。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法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应当具备的一个条件,而一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法律制度上可以促进完善个人独资企业与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与分界点,促成其法人资格,具有法人地位,藉此方便地从事商业经济活动,恢复其营利的本质。投资者选择何种企业法律形态的价值目标不过是为了吸引投资、发展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对公司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可以通过相关的制度予以完善。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法人资格的确立,提升个人独资企业的融资能力。(二)税负制度完善。我国现行企业类型中,个人独资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取而代之的是个人所得税。殊不知,从税负差异方面而言,适用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更为不利以下以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对比二者的税负差异。假设A、B两自然人,A自然人创办一家个人独资企业,B自然人创办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1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计算分析当年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情况如下表。已知情况为,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的速算扣除数参见下表:表1-1个人独资企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照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5000元502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10250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1250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4250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6750表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税率参照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1823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2731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33根据以上数据资料,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表1-3个人独资企业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纳税情况对比表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纳税情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情况5000元5000×5%-0=25元5000×18%=900元10000元10000×10%-250=750元10000×18%=1800元30000元30000×20%-1250=4750元30000×18%=5400元50000元50000×30%-4250=10750元50000×27%=13500元100000元100000×35%-6750=28250元100000×27%=27000元200000元200000×35%-6750=63250元200000×33%=66000元300000元300000×35%-6750=99250元300000×33%=99000元500000元500000×35%-6750=168250元500000×33%=165000元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得知,2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分界点,当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时,个人独资企业的纳税高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纳税,可以看出,对个人独资企业而言,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征收个人所得税更为实惠,事实上,国家鼓励、扶持个人独资企业,更应减轻突破应纳税所得额20万的多数独资企业的税务负担。由此可见,《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需斟酌与完善。(三)融资能力的完善企业融资可分成以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和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为了规避风险,资金供给方越来越青睐于以资产为基础的融资活动,特别是对超过1年以上的长期融资时,抵押或担保成为普遍的融资方式。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现状是固定资产比重偏低,说明我国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融资较为困难。靠出资人资信能力融资的独资企业,其融资能力的困难程度更为突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融资能力的完善,主要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政府主导,设立专门部门或融资金融机构,设立适当额度的创业基金,放宽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申请条件。第二,健全现有资本市场,鼓励个体独资企业、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投资实体经济运营。第三、构建信用担保体系,创建良好信用环境,倡议银行宽松信贷政策。第四,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属地化,与本土信用合作社联动,构建长期合作机制,为独资企业的融资适时注入正能量。主要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公司、企业的若干考证和辨析》(史际春)(《法学家》1996年04期)【3】《从所得税负看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选择》(史正保)(2006年第9期)【3】《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卢炯星)(《福建法学》2000年01期)
本文标题:【论文】浅谈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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