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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10]215号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O-O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言本规定由《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修订而成。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并更名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本规定的实施,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提供了依据。本规定所要求的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勘察文件编制的一个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条件和任务需要,适当增加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勘察质量。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本规定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9单位参编章节1总则2基本规定3勘察纲要4房屋建筑工程5市政工程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7特殊场地8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9图表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统一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确保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环境,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编制本规定。1.0.2本规定所指勘察文件,主要指岩土工程勘察纲要、勘察报告及相关的专题报告。1.0.3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文件编制。1.0.4勘察文件编制应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进行。本规定主要对详细勘察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做出规定,其他阶段的勘察文件编制可参照执行。1.0.5勘察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应根据工程与场地情况、设计要求确定执行的现行技术标准编制。同一部分内容涉及多个技术标准时,应在相应部分进一步明确依据的技术标准。2.0.2岩土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编制勘察纲要。2.0.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整理、检查和分析,正确反映场地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做到资料完整、评价正确、建议合理。2.0.4勘察报告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编写,应有明确的针对性,详细勘察报告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2.0.5勘察报告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察报告应有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2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3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4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5其他签章管理要求。2基本规定2.0.6勘察文件的文字、标点、术语、代号、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2.0.7勘察报告主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组成,必要时可增加附件。2.0.8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2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3岩土参数统计;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5结论与建议。2.0.9勘察报告文字部分幅面宜采用A3或A4,篇幅较大时可分册装订。装订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封面及扉页:标明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相关责任人签章、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2目次;3文字部分;4图表;5附件(必要时)。3勘察纲要3.0.1勘察纲要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依据勘察目的、任务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针对拟建工程的特点编写。3.0.2勘察纲要应合理确定执行的技术标准,当合同、协议、招标文件有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勘察任务要求一般由建设及设计单位提出,有特殊勘察要求时应详细说明;当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之问有差异时,应说明本次勘察执行的原则例如空洞;桥\路\水}3.0.3勘察纲要由文字部分与图表构成。3.0.4勘察纲要的文字部分宜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2概述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详尽程度关系方案的优劣}3勘察任务要求及需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4执行的技术标准;5选用的勘探方法;6勘探工作量布置;{要考虑线路敷设方式结构类型施工方法等}7勘探孔(槽、井、洞)回填;{带来问题较多\环境\安全}8拟采取的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9拟投入的仪器设备、人员安排、勘察进度计划等。3勘察纲要3.0.5拟定的勘察工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钻探(井探、槽探等)间距、深度、数量;2地球物理勘探、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深度或间距、数量;3取样器、取样方法选择,取岩、土样间距和水试样数量及贮存、运输要求;4室内岩、土(水)试验内容、方法、数量;5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时,应明确测绘范围、比例尺、测绘方法。3.0.6勘察纲要应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需要时,可附勘探及原位测试、室内岩土、水试验计划表等。3.0.7当场地情况变化大或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拟定勘察工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充勘察纲要。{如}3.0.8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由相关责任人签署。4房屋建筑工程4.1一般规定4.1.1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4.1.2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报告应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4.2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4.2.1工程与勘察工作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工程概况;2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3岩土工程勘察等级;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5其他必要的说明。4.2.2拟建工程概况应叙述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层数(地上和地下)或高度,拟采用{与设计结果存在出入}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当设计条件已经明确时,应叙述设计室内外地面标高、荷载条件、拟采用的地基和基础方案、大面积地面荷载、沉降及差异沉降的限制、振动荷载及振幅的限制等。4.2.3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标准为依据,并满足勘察任务委托书或勘察合同的要求。{强条等}4房屋建筑工程4.2.4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的范围、面积、比例尺以及测绘、调查的方法2勘探点的布置、勘探设备和方法及完成工作量;3原位测试的种类、数量、方法;4采用的取样器和取样方法,取样(土样、岩样和水样)数量;5岩土室内试验和水(土)腐蚀性分析的完成情况;6勘探孔(井、槽等)回填情况;7引用已有资料情况;8勘探点测放依据;{高程引测点宜采用绝对高程。当采用假定高程时,假定基准点应具有一定稳定性、可追溯性,标志应醒目,并在报告书中说明。}9协作、分包单位的说明;10其他问题说明。{孔位不到位等遗留问题}4房屋建筑工程(场地环境与地质条件)4.3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4.3.1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工程需要叙述气象和水文情况;2根据工程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构造情况;{对工程无影响且无要求时,区域地质构造、气象、水文相关内容可简化或简略}3场地地形、地貌;4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发育程度;{可引用地灾或建设用地评估报告等}5场地各层岩土的年代、类型、成因、分布、工程特性,岩层的产状、岩体结构和风化情况;6埋藏的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孤石及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的特征、分布;7地下水和地表水。4.3.2土的分类与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岩土描述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岩样试验定名;注意不同标准间的不同要说明}4房屋建筑工程(场地环境与地质条件)4.3.3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1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的类型及其动态变化幅度;2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是否污染及污染程度等;3必要的水文地质实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4对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并描述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等;{如某地区降水}5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情况;6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调查成果。4房屋建筑工程(岩土参数)4.4岩土参数统计4.4.1岩土参数统计应根据钻孔(探井)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当分层统计指标变异系数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分析原因,必要时调整工程地质单元、岩土层划分、统计指标样本数量并重新统计。{夹层、含;同一岩土层、同一指标,由于取样方法、试验方法不同应分别统计}4.4.2统计参数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选取,宜包括下列内容:1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2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3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4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5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6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7静力触探的比贯入阻力或锥尖阻力、侧壁摩阻力,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的锤击数及其他原位测试指标;8其他必要的岩土指标。4房屋建筑工程(岩土参数)4.4.3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分层统计;2应提供岩土参数的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3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岩石抗强度等)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4必要时提供参数建议值。(如山区个别点特殊不同)4房屋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5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5.1勘察报告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及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供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4.5.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2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7章{以黄土\边坡为主});3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4岩土工程参数分析;5地基基础方案分析;{分析深度要有度}6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基坑工程分析;7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分析、评价。4房屋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分析评价)4.5.3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1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边坡的影响(本规定第7章:):2场地地震效应影响(本规定第8章);3工程建设场地适宜性。稳定性、适宜性评价(边坡工程)7.3边坡工程7.3.1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边坡高度、坡度、形态、坡底高程、开挖线、堆坡线和边坡平面尺寸以及拟建场地的整平高程;2地形地貌形态,覆盖层厚度、边坡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3岩土的类型、成因、性状、岩石风化和完整程度;4岩体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延展情况、贯通程度、闭合程度、风化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组合关系、力学属性和与临空面的关系;5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边坡岩体等效内摩擦角、结构面的抗剪强度等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6地下水的类型、水位、主要含水层的分布情况、岩体和软弱结构面中的地下水情况、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地下水
本文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深度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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