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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
1附件1: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国农办[2006]2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第四条项目评估应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第五条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第二章项目评估权限2第六条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三)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审定;(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第七条省级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负责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的评估、审定;(二)其他国家委托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第八条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下的土地治理项目;(二)其他省级委托设区市农发机构组织评估的项目。第九条省级应对设区市组织的项目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设区市组织的评估活动不严谨、不科学的,并导致评估结论失真的,省级具有否决权,并责成重新评估或由省直接组织评估。第十条由国家农发办授权省级评估的项目,报国家农发办终审或备案;由省级授权由市级评估的项目,项目可行的直接进入省级项目库,基本可行的,由省级组织专家实地3考察,认为可行的,进入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由省级根据年度投资规模轻重缓急,择优立项安排。第三章项目评估内容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必要性;(二)技术可行性;(三)建设内容和规模;(四)预期效益;(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六)财务评价;(七)组织和管理;(八)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一)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及治理措施;(二)开发治理的目标及建设标准;(三)水、电、耕地、土壤、气候等资源条件;(四)项目区农民自愿筹资投劳及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五)当地政府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视情况;(六)运行管护措施;4(七)其他情况。第十三条产业化经营财政补贴项目评估应增加以下内容:(一)产业政策及区域产业规划;(二)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情况;(三)企业资信、财务状况及法人资格;(四)产品市场前景及风险;(五)生产、建设条件;(六)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七)项目建设用地落实情况;(八)项目建设环保措施;(九)项目运行机制及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十)其他情况。第四章项目评估程序第十四条项目评估包括评估准备、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形成结论等。评估准备是指初步审核评估资料,拟定评估方案,从专家库中选择评估专家并确定专家组组长,向专家说明有关政策和评估要求。集中评议是指在专家个人独立审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5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基础上,专家组集中讨论,提出集体评议意见。集体评议意见分为项目可行、基本可行或不可行。现场答辩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的部分项目,采取答辩形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等相关人员介绍项目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专家组根据答辩情况提出意见。实地考察是指对集体评议为基本可行和可行的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查勘、核实等。形成结论是指整理、归纳、总结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意见,作出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结论。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有必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资金配套能力可靠等。项目基本可行是指项目基本符合立项条件,但专家对某个方面存在疑问或认为某些问题需进一步了解。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不符合相关政策、建设没有必要、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资金配套可靠性差等。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项目不可行:(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三)没有达到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6(四)弄虚作假,财务状况不清,资产状况不良的;(五)农民不能从中受益的;(六)破坏生态环境的;(七)其他不符合评估规定要求的。第五章项目评估职责第十七条各级农发、财政部门组织评估的职责如下:(一)由国家农发办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推荐,在申报项目时,附送市级的推荐意见;省级负责项目的初评,在申报项目时,附送省级初评意见。国家农发办对项目进行评估。(二)由省级组织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推荐,在申报项目时,附送市级的推荐意见;省级负责项目的评估,并将评估意见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三)由省级委托设区市组织评估的项目:县级负责项目的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级负责项目的评估,在申报项目时,并将评估的意见报送省备案。第十八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完成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项目评估任务;7(二)客观公正地提出项目评估意见,并对评估结论负责;(三)严格遵守项目评估工作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六章项目评估工作违规违纪处理第十九条省及各设区市农发、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隐瞒、篡改评估结论。违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条专家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项目评估资格、向所在单位通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方式处理。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所在开发县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项目立项资格;项目所在开发县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国农办[2006]14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三条设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财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实施细则,并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发办公室、省财8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评估按照现行办法执行;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发部门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管理细则》同时废止。9附件2: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计划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内容,做好计划管理工作,是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效益的一个关键环节。为进一步提高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章计划编制第二条计划编制的依据(一)上级下达的编报计划的通知和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通过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三)上级下达的项目申报指南和建设标准;(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财发[2003]93号);(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10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5]239号);(七)其他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第三条计划编制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突出扶持重点,注重规模开发,按规定程序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的程序(一)计划编制前期工作;1、编制项目规划(五年期);2、建立项目库;3、提出项目建议书;4、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下达计划投资控制指标;6、编制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二)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初稿(三)项目计划以农发、财政两家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第五条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一)编制说明书。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项目背景、基本情况、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财务评价、预期效益目标等;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项目申报情况、选项的原则和依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项目的确定和结果,资金安排、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等。11(二)项目计划表。项目计划表的格式按上级农发办制发的格式填写。(三)附件:财政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意见。土地治理项目还需提供:农发办对项目区农民筹资投劳汇总情况及审查意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财政补贴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摘要;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据的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等。第六条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二)按年度资金安排工程项目,当年未完成资金工作量可留转下年度继续完成,年度资金不得结余。(三)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指按单个项目建设类型、性质、地点、单位或分项投资为依据列表的工程,一般以此为基础来实施或检查、验收、考核项目。(四)市、县两级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汇总,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各类项目年度计划材料及附件。(五)年度实施计划上报时应装订成册,并附报表软盘。第三章计划批复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遵循自上而下审定下达,农发办与财政部门联合报批的原则。第八条国家农发办对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12目中贷款贴息项目进行批复后,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根据国家农发办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产业化经营项目中财政补贴项目由省农发办和财政厅先行向国家上报申报计划,国家农发办下发事前备案的材料后,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向国家农发办报事后备案的材料。各设区市农发办、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批复,批复下达各开发县具体实施计划,并报省备案,各项目县收到计划批复后,再组织具体项目实施。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依据。第四章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第九条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须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其他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逐级报经上级农发办批准。第十条凡土地治理项目单项工程计划资金变动(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不变的工程量变动)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超过10%(含)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调整变更。第十一条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在认定某个项目确需变更或终止时,最迟在1个月内向上级农发13办和财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批准。变更项目需附报原项目单位放弃项目的书面意见,并按新上项目的申报要求提供新上项目的可研报告、评估论证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农发办和财政厅批准后,县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群众,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第十三条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办和财政部门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一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第十四条终止或变更调下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第十五条须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收回资金。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细则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14附件3: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和项目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工程类项目及其相关建设内容。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本文标题:江西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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