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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授课人:矶滩司法所吴震联系电话:18905666185电子信箱:wuzhen0907@sohu.com一、《人民调解法》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二、人民调解的涵义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四、人民调解员五、人民调解的工作技巧六、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七、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八、关于加强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几点建议一、《人民调解法》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并同时废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将于民事合同性质并依法确认其效力。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200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省人大以立法形式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法规;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与2011年1月1日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调解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对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产生重大和深远影响。《人民调解法》总则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二、人民调解的涵义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三、人民调解委员会1、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特点:群众性自治性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式⑴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⑵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⑶区域行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⑴防止民间纠纷激化⑵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律宣传,做到法律、道德相结合。⑶向村委会、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的情况。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5、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形式⑴单独调解⑵共同调解⑶联合调解《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委会的规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1)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受理调解前准备实施调解纠纷受理A、民间纠纷的受理的种类B、纠纷审查:(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C、纠纷登记⑵调解主要步骤A、告知权利义务B、双方当事人陈述C、进行调解D、达成调解协议E、达不成协议告知维权的途径《人民调解法》有关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四、人民调解员1、人民调解员的概念经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2、人民调解员任职要求:⑴为人公平。⑵联系群众。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充足时间。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⑸成年公民3、人民调解员职业道德: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时应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4、人民调解员的职业纪律⑴不得徇私舞弊⑵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⑶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⑷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⑸不得吃请送礼。《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五、人民调解的工作技巧一是调解员调解纠纷时首先应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要让纠纷当事人相信你是善意的,是以关心、爱护他们为出发点的,必须经过感情上的交流,以引起其心理上的震撼。从而对调解员产生感激、爱戴、依赖之情。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就可以大胆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做到情理相通。二是认真分析案情深入案情。对有些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在不涉及第三人隐私、秘密的前提下,向当事人举例介绍已结案的相类似的案例,并对其案例进行认真的剖析,让当事人加深如果不接受调解采取诉讼的结果,定会增加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认识。促使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达成协议。三是对不太复杂的纠纷案件,要直奔主题。在询问、调查情况告一段落,对纠纷有明确认识后,把纠纷双方当事人召集一起,当面锣、对面鼓。把矛盾揭开,当场解决。四是单方传达意见。对于当事人之间情绪比较对立、调解基础较差的纠纷,可以将一方的调解意见单独传达给对方,进行讲法律、说道理并听取意见,了解当事人真正的意图,掌握当事人心态。五是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机尚不成熟时,可缓和处理。先把纠纷双方的情绪安定下来,然后再择机处理,当然,缓和处理不是把纠纷撇开不管、坐等时机到来,而是积极创造条件迎接时机的到来。但这必须是纠纷已经处在比较稳定的状态,暂缓处理才不会出大问题。六是尊重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协商,引导矛盾纠纷的双方,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彼此可以接受的协议。这种调解方法的关键是要找到协调纠纷双方的适度点。所谓适度点就是双方可能接受调解的起码要求。即:因势、因时、因地、灵活掌握。七是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人民调解员在对案情和当事人的申请意图明了之后,根据具体案情,提供几套不同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自已选择。调解员要坚持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另外,在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中,要结合案情,提出更可行为双方当事人接受的方案。八是调解不应有次数的限制。在当事人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后,如果分歧较大,可以给当事人必要的考虑和了解时间后,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点要从当事人的角度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总之,调解纠纷的技巧多种多样,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灵活的方式化解民间纠纷。六、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人民调解法》关于调解协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二)确认身份关系的;(三)确认收养关系的;(四)确认婚姻关系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履行方式、时限:本协议一式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人(签名)记录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年月日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编号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履行方式、时限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年月日七、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目前全乡共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7个,其中乡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6个。市、镇、村(社区)调解小组25个,调解员45人,。2008-2010年共调处纠纷138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1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3件,制止群体性上访15件,
本文标题:人民调解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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