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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资本运营 > 章程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仅供参考)(1)
1(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认缴出资额2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认缴的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增设分支机构、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务。4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5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公司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或长期经营(二选一),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7(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或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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