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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1范围本标准确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基本原则、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文物艺术品经营性拍卖活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拍卖auction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2.2拍卖当事人partiestoauction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2.3拍卖人auctioneer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2.4委托人client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5竞买人bidder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6拍卖标的objectofauction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2.7买受人vendee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2.8拍卖图录catalogue拍卖人于拍卖日前制作、对拍卖标的进行介绍的图片或者文字资料。2.9拍卖规则conditionofbusiness在拍卖活动中各方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的相关规定。2.10委托拍卖合同contractforauthorizationofauction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确立委托拍卖关系的协议。2.11预展preview拍卖人依法对拍卖标的进行的公开展示活动。2.12委托竞投absenteebid拍卖人应竞买人的请求,在拍卖现场为其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2.13成交确认书writtenconfirmation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的对拍卖成交事实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3基本原则3.1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3.2文物艺术品拍卖应遵循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有利于优秀文物艺术品传播的原则。4拍卖标的征集4.1拍卖标的征集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标的范围的规定,并与本企业的拍卖资质相符。4.2拍卖人在征集前可通过适当的媒介对其征集活动进行宣传,主要宣传内容包括:征集时间、征集地点、征集范围以及联络方式。4.3拍卖人征集拍卖标的时,应安排相应专业人员参加现场征集活动,携带加盖公章的拍卖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4.4拍卖人境外征集拍卖标的时,应遵守国家关于拍卖标的进出境管理的相关规定。5拍卖委托5.1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参见附录A)。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a)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者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b)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c)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委托拍卖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委托拍卖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委托拍卖合同至少一式三份,由拍卖人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和委托人分别留存。委托拍卖合同确需修改时,可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直接在原合同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修改处应由合同双方签字或者签章确认。5.2委托拍卖合同的管理拍卖人应建立委托拍卖合同管理制度,对委托拍卖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妥善保存。5.3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限委托人应按照约定于拍卖预展两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5.4拍卖标的保险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后,委托人要求为拍卖标的安排保险的,拍卖人应代为安排保险,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无法投保的,双方另行约定拍卖标的保管责任。6拍卖标的的鉴定与审核6.1鉴定与审核程序6.1.1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前,拍卖人应对征集的拍卖标的进行初步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委托。6.1.2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做进一步鉴定的,可依法进行鉴定。拍卖标的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6.1.3拍卖人应依法将拟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依据审核意见确定是否上拍。对未通过审核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告知委托人,并与其解除该标的的委托拍卖合同。6.2鉴定记录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时,应制作鉴定记录。鉴定记录内容包括鉴定时间、地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和结论。7拍卖标的的保管7.1库房基本设施拍卖标的库房应安装适合的影像采集、报警和消防系统,满足各类拍卖标的基本的保管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拍卖标的,应视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水、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保管设施。7.2拍卖标的存放库房存放拍卖标的,应依照拍卖标的材质、包装形态、质量以及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存放方式,避免拍卖标的受损。7.3库房安全管理7.3.1库房应严禁烟火,在明显处悬挂禁止烟火标志。库房安全设备应定期检查,如有故障,应立即修理更换。7.3.2拍卖人应建立库房管理制度。非库房管理人员进入库房应有库房管理员在场。所有进入库房人员不应携带私人箱包、提袋、大衣、雨具以及易燃易爆品,库房内不宜使用钢笔、印油等易污损拍卖标的的文具。库房管理员班前班后应检查各类库房设施,并填写检查记录。7.4库房盘点管理拍卖人应建立库房定期盘点制度,对库存拍卖标的进行定期盘点。盘点数量与帐面数量若有差异,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库房管理员岗位变更时,应按规定履行拍卖标的移交工作。7.5运输包装拍卖标的临时出库时应根据材质的不同,妥善包装,满足短途或者长途运输要求。拍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各类拍卖标的的特点,制定短途、长途运输包装技术要求。8拍卖图录的制作8.1拍卖活动举办前,拍卖人应制作拍卖图录,以便相关各方了解拍卖活动以及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8.2拍卖图录的内容应符合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于禁止出境的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标的,拍卖人应于拍卖图录上特别标注。拍卖图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拍卖活动名称、预展以及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规则等相关各方应知悉的内容、委托竞投授权书文本、拍卖人联络方式等信息、拍卖标的基本情况以及特别说明。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及其生辰、年代、形式、质地、尺寸、参考价等内容。8.3全部拍卖标的应刊印于拍卖图录,并可根据需要配附图片,图片应尽可能准确反映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和品质。8.4应竞买人的要求,拍卖人可提供拍卖标的状态报告,作为拍卖图录的补充。9拍卖会的实施9.1申报与备案拍卖会举办之前,拍卖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完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拍卖会申报、备案工作。9.2拍卖公告拍卖人应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或者拍卖场次、拍卖标的的预展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拍卖人联系方式、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9.3日程安排与岗位设置拍卖日程通常包括:新闻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预展、现场拍卖、财务结算、拍卖标的交付等各阶段的实施日期和期限。拍卖会应设置现场指挥、客户接待、安全保卫、新闻报道、联络协调、后勤保障等主要岗位。9.4拍卖标的预展9.4.1拍卖标的预展要求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以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预展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艺术品展示场地的要求,展板、展架、灯具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拍卖人可选择专业机构负责展区设计、展场布置工作。9.4.2展场布置拍卖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展场布局图,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影像采集系统以及咨询接待处、竞投登记处、结算处、媒体接待处、委托竞投处、图录资料发放处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疏散图示。9.5竞买人登记9.5.1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竞买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9.5.2拍卖人和竞买人应签署竞买协议(参见附录B)。竞买协议文本的内容包括:竞买人和拍卖人的基本情况、竞买牌号、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拍卖规则。9.5.3拍卖人发放的竞买号牌为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惟一凭证。9.6代为竞买和委托竞投9.6.1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结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9.6.2竞买人委托拍卖人代为竞投的,竞买人应采用委托竞投授权书(参见附录C)的形式向拍卖人提出委托竞投的请求。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竞投请求的,应在拍卖现场设置委托竞投席,为竞买人提供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服务。9.7拍卖现场9.7.1会场要求拍卖人应根据拍卖标的状况和竞买号牌的发放数量合理布置拍卖会场。拍卖人可在拍卖会场设置投影系统和影像采集系统,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竞投席。拍卖人应落实拍卖会场的安全消防措施。9.7.2拍卖主持拍卖师应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拍卖师原则上应按照拍卖图录中的拍卖标的顺序依次拍卖,如有调整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9.7.3保留价规则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9.7.4拍卖成交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成交确认书(参见附录D)。9.7.5拍卖笔录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签名。10拍卖结算与拍卖标的交付10.1买受人结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收据与拍卖人办理结算事宜。买受人委托他人代为付款的,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10.2委托人结算拍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后,应按照约定与委托人结算。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结算事宜时,代理人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拍卖人应根据国家有关税务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10.3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买受人持拍卖标的提取凭证办理提取手续。买受人提取拍卖标的后,拍卖人应当场收回拍卖标的提取凭证。买受人委托他人提取拍卖标的时,代理人应出具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拍卖标的提取凭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10.4拍卖标的退还拍卖标的未上拍或者未成交,拍卖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凭证办理退还手续,领取拍卖标的。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领取事宜时,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种类以及号码、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拍卖人应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制留存。11争议的解决途径参与拍卖活动的拍卖当事人产生争议时,可采取以下解决途径:a)各方进一步协商和解;b)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c)协商和解、调解不成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诉解决;d)各方达成协议,向国家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拍卖档案的管理12.1档案资料的内容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a)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提供的对拍卖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证明以及其他资料、证照
本文标题:艺术品拍卖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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