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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天翼空间电信自有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翼空间的业务管理,特别是加强和规范天翼空间内电信自有业务的管理,促进天翼空间业务与电信其他自有业务的协调发展,细化自有业务的业务管理、业务处理、发布流程和客户服务等事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和规范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天翼空间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其他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在天翼空间内的电信自有业务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天翼空间内电信自有业务的业务定义及分类、业务管理的相关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业务受理发布与客户服务等方面内容。第四条本办法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当的修订完善。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第二章业务描述第六条天翼空间是中国电信C网用户和互联网用户发现和消费手机应用的主要入口。用户可以通过PC和手机获取到各类手机应用软件,包括原生应用(如WindowsMobile应用、Android应用)、托管型应用(如Widget应用)、类BREW应用和JAVA应用。第七条天翼空间作为电信自有应用和数字内容的销售渠道之一,负责为电信自有应用提供有效、便捷地准入及发布渠道,以促进电信自有业务在全网或各省的推广。第八条区别与AP提供的手机应用软件,天翼空间针对电信自有业务采取优先接入、快速发布的原则,以鼓励和支持电信自有业务的发展。第九条电信自有业务包括其他产品基地业务和省公司业务两大类。第十条其他产品基地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电信视讯基地、手机阅读基地、手机游戏基地、手机动漫基地、物联网基地等定位于支撑全集团的某特定产品线的专业运营机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及增值业务运营中心、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担集团级产品(线)的运营支撑单位。第十一条产品基地业务分类:根据产品基地所运营、支撑的产品业务特性的不同,以及基地所提供的支撑服务内容,产品基地业务可分为:1)信息内容类:提供信息及内容的服务,包含且不限于文字、声音、多媒体等内容,包括:音乐、视讯、游戏及资讯(杂志、手机报、动漫)等。2)业务能力类:提供基础电信和增值业务的通信能力,包含且不限于文字、语音、视频、多媒体、文件传输等内容的通信能力,包括:支付、即时通信、移动终端定位等。第十二条各省业务是指中国电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公司在天翼空间内向运营中心提交并成功发布的、面向各自业务辖区或地域范围内电信C网及其互联网用户开展的各类电信自有手机应用软件业务。第十三条各省业务按照产品业务特性不同,可分为:游戏、主题、娱乐、生活、通讯、阅读、旅行、商务、教育、财经、工具等。第十四条运营中心保留对天翼空间内部电信自有业务分类的最终解释权,各其他产品基地和各地省公司拥有对其所属自有业务分类的建议权。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五条天翼空间为全国级业务,组织结构分为集团公司和天翼空间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运营中心)两级。在电信自有业务管理范畴内(以下阐述均在此范畴内),集团公司负责天翼空间电信自有业务管理办法的制订,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业务的发展;运营中心负责天翼空间具体业务运营、管理工作;各省分公司负责其所属自有业务相关的配合运营与管理工作;终端公司负责终端的适配、预置和终端厂商的谈判。第十六条天翼空间业务管理组织由集团公司市场部(产品中心)、公众客户事业部、客户服务部、网络运行维护事业部、终端公司、各省分公司等组成。集团公司公客部归口管理天翼空间运营中心的业务运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和考核天翼空间运营中心的服务质量,集团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详见《中国电信天翼空间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其他产品基地的具体职责为:1)在《中国电信天翼空间自有业务管理办法》框架内,配合运营中心做好电信自有业务准入、发布等实施工作;2)负责本基地在天翼空间上传相关业务的内容审核、终端适配及业务应用测试等准入前相关工作,业务准入要求详见附件一;3)负责向天翼空间运营中心提供自有业务委托下载声明及承诺书,详见附件三;4)按天翼空间上传相关规范,负责本基地在天翼空间相关业务的上传工作;5)负责本基地在天翼空间上传相关业务的营销、客户服务、转接处理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省分公司的具体职责为:1)配合集团公司,负责天翼空间业务在本省的营销推广、业务宣传、品牌推广,负责本省内天翼空间的渠道合作、拓展、管理;2)在《中国电信天翼空间自有业务管理办法》框架内,配合运营中心做好电信自有业务的发布、运营和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3)负责本省分公司在天翼空间上传相关业务的内容审核、终端适配及业务应用测试等准入前相关工作,业务准入标准详见附件一;4)负责向天翼空间运营中心提供自有业务委托下载声明及承诺书,详见附件三;5)按天翼空间上传相关规范,负责本省公司在天翼空间相关业务的上传工作;6)负责本省在天翼空间上传相关业务的营销、客户服务、转接处理等相关业务管理工作。第十九条运营中心的具体职责为:1)负责全国天翼空间平台的业务运营,支撑各省天翼空间的业务发展;2)承担在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范围内对电信自有业务的应用引入、发布、更新、退出等平台支撑工作;3)负责天翼空间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的日常更新维护、页面优化设计、内容组织、网站策划等;4)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全国天翼空间业务的市场营销推广,包括制定营销宣传推广活动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全国性营销推广活动;5)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国天翼空间业务的全网性社会渠道拓展和合作管理;6)负责天翼空间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提出系统建设、开发及升级扩容等需求;7)负责为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上传的电信自有业务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统计的业务数据维度包括:按照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分别统计、全网/省的范围分别统计;并及时反馈给其他产品基地及各省公司;8)负责对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提交的自有业务相关资质、委托下载声明及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的审核与反馈;9)负责对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发布自有业务的数量、业务类型等进行规范和分配处理。第二十条在自有业务管理办法框架范围内,运营中心与其他产品基地、各省分公司形成长期协调沟通机制。第二十一条运营中心与其他产品基地、各省分公司之间通过接口人形式进行相关自有业务合作管理。各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分公司向运营中心提交自有业务的详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立备案;提交接口人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二。运营中心相关人员与所有相关接口人进行定期沟通与协调,共同处理实际运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第二十二条其他产品基地、各省分公司的相应接口人负责牵头统筹协调本基地或本省分公司自有业务的上传、营销推广及用户的留言及电话进行回复等客服工作。第二十三条当各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分公司的自有业务的相应接口人发生变更时,各主管单位需在24小时之内通知运营中心相关人员;并完成相关联系人的工作交割任务。第四章店铺管理第二十四条产品基地业务将在天翼空间单独开辟专门的“中国电信官方旗舰店”,以基地名称的分类形式(店中店、待讨论)向全网用户集中展现各基地自有应用产品;如“中国电信官方旗舰店——号码百事通精品店”。第二十五条各省业务将在天翼空间的“中国电信官方旗舰店”中以各省名称的分类形式(店中店、待讨论)向本省用户集中展现;如“中国电信官方旗舰店——四川精品店”。对于指定省发布的应用,只有特定省对应号段的用户才能通过(WEB及WAP)门户和客户端浏览到该应用。第二十六条店中店准入管理:当其他产品基地或省公司需要在天翼空间业务平台上传自有应用时,需要向运营中心提交开店申请,提交材料包括:1)其他基地及省公司自有业务接口人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二;2)其他基地及省公司自有业务客服电话;3)省公司归属手机号码码段;4)中国电信天翼空间电信自有业务委托下载声明及承诺书,详见附件三。第二十七条运营中心在审批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相关申请材料后,向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提供的开店要求包括:1)运营中心客服电话;2)运营中心相关联系人;3)自有应用名称要求:应用必须至少具有一种包含实际意义的名称,可以是中文或英文名称,中文名称不得超过24个字,英文名称不得超过40个字符,否则视为该应用申报无效,AP接到通知后补充相应名称重新提交。4)应用适配要求:所申报应用必须至少适配中国电信公布的适配机型中一款。适配机型列表由中国电信进行不定期公布。5)应用版权要求:详见附件一第五章业务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于电信自有业务的处理,运营中心以优先接入、优先处置为总体原则,以简化业务上线流程,有效保证自有业务的上线运营与公开发布。第二十九条运营中心优先接入产品基地所运营的全国性业务,以及集团许可范围内经营的、具有显著地域性特色的各省自有业务。第三十条业务准入原则:中国电信自有业务,特别是各省分公司向天翼空间软件超市平台提交的自有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符合集团运营许可规定,且在所属经营地域范围内不与全国性运营业务定位相冲突;2)已经严格通过其他产品基地及各省分公司的应用审核、业务测试、终端适配等工作;3)运营权责清晰,对外服务接口明确;4)通过(快递或传真等方式)渠道向天翼空间提交上线申请,同时必须需要提交自有业务委托下载声明及承诺书等材料,详见附件三;5)根据运营需要,运营中心对上述准入原则拥有最终解释权。第三十一条业务发布: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自有应用的发布原则上遵循已有的AP应用发布流程,由运营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运营中心对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由运营中心相关人员以管理员身份进行业务发布,具体流程如下:1)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接口人员在向天翼空间平台申请应用上架申请时,填写上架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应用信息、资费信息、申请发布内容的计费类型、指定需要发布的省、服务的手机号码码段、客服号码等),并将应用软件包上载到天翼空间平台。针对特定机型下的特定平台,只能上传一个软件包。2)运营中心以省公司或其他基地的申请材料为准,在流程上点击通过,不再进行审核;3)运营中心相关运营管理人员以管理员的身份登录NMSC平台,通过天翼空间产品基地口径,代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上传发布应用;4)运营中心相关运营管理人员在NMSC平台上进行确认后,进行业务的发布。NMSC负责分别向ISMP、全国门户、下载平台同步应用、产品信息。支持分省发布,指定应用只能由特定省用户(或指定手机号码段用户)浏览和下载。5)同步成功后,运营中心相关运营管理人员手工将NMSC中应用的产品ID,内容ID,软件包(Item)ID、手机合法呈现号码段等信息录入/导入到天翼空间中。6)发布成功后,对于申请时已指定上架的应用将直接展现,并对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接口人员进行通知,未指定上架的应用将对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接口人员进行通知。省级店中店将只对指定省所对应的号码段用户进行呈现。对于省级店中店中指定特定号码段发布的应用,只有应用指定的省内对应号段的用户方可通过门户和客户端浏览到应用。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上传应用和产品信息到天翼空间平台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向运营中心提交自有业务委托下载声明及承诺书开始发布运营中心人员登录NMSC进行业务的发布自动同步下载实体文件到DLS、同步产品信息到ISMP和全国门户,并反馈结果同步和发布成功?运营中心人员将NMSC中产品管理信息录入到天翼空间平台通知运营中心人员人工干预N业务发布成功,应用直接上架,并通知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接口人员。申请发布时是否已经指定上架?N业务发布成功,通知发布结果给其他产品基地及省公司接口人员,告知产品可以上架。第三十二条业务版本更新:自有业务版本更新指的是已经在天翼空间业务上发布的电信自有应用软件,由于开发者更正软件缺陷、优化功能等原因,进行软件版本的更新升级。天翼空间业务版本更新的流程参照《中国电信天翼空间自有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新业务发布的流程执行。第三十三条其他省公司自有业务适用手机号码段更新:自有业务适用手机号码段更新指的是已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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