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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1—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下统称建筑物)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农民个人建造节能住宅,并参照适用本办法。(一)民用建筑定义我国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业建筑是用于工艺过程所需要的建筑,民用建筑则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其中,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居住建筑主要指住宅建筑,此外还包括集体宿舍、招待所、托幼建筑、敬老院等。(二)新建民用建筑1、新建民用建筑定义新建民用建筑,指新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2—量管理条例》释义,新建建筑是指:一是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二是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2、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管理办法》规定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按照《上海市“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实施纲要》确定的“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已设立了相关管理环节。《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依法加快推进本市建筑节能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目前,本市建筑节能管理按下列要求进行:(1)新建居住建筑本市对新建居住建筑分外环线以内和外环线以外两部分确定实施要求的,其中:环线以内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4年2月1日起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4年2月1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4年4月1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环线以外新建居住建筑建设项目从2005年5月15日起—3—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2005年5月15日前初步设计文件已审查的、但在2005年7月15日以后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或者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和合同中约定不进行初步设计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新建公共建筑2005年4月建设部颁发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并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衔接和调整本市在2003年10月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市已组织编制《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技术指南》和《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等。从2005年7月1日起,本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重点是新建办公建筑)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新建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以及工业项目中配套的办公建筑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从2007年1月1日起,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的其他新建公共建筑,如: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4—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用房(如:机场、车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三)改建扩建民用建筑1、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定义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5]105号)有关名词术语解释,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是指:改建是指:一是不增加建筑物或者建设项目体量的,在原有基础上,为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二是装修工程,即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扩建是指:一是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二是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的建设项目。2、改建扩建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目前本市改建扩建民用建筑中许多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为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本市对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对—5—涉及建筑物用能设备和设施改造的,应当设计选用节能型的用能系统。二、关于第三条(定义)《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建筑节能的定义,“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因此,从广义上讲,建筑节能包括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建筑用能设备及其设施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三大类。(一)建筑物围护结构所谓建筑物围护结构,是指建筑物及房间各面的围挡物。如:屋面、墙体、门窗、楼板和地面。按是否同室外空气直接接触以及在建筑物中的位置,可分为外围护结构和内围护结构。一般在建筑节能中主要是指对外围护结构采取节能措施。其中,屋面、墙体、门窗(包括遮阳)是外围护结构应当重点采取隔热保温节能措施的部分。(二)建筑用能系统所谓建筑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按照国家现行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按照国家现行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公共建筑的—6—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两大类设备。而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如:空调热力管道系统、智能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等。(三)可再生能源利用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随着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国家鼓励和推广应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设备和设施等。如: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产品开发应用时,采用分体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实现太阳能热水装置与建筑外立面设计相结合,将太阳能集热器设计安装在屋顶、外墙、或者阳台,并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水量需求、安装方式、节点处理、管网布置、水箱设置、自动控制等进行系统设计,较好地实现与建筑的一体化,使太阳能利用与城市建筑外观形象相融合。三、关于第四条(管理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对本市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7—为切实做好市区两级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本市按照建设项目立项报建的管辖范围,实施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目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等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等建筑节能备案经办部门的市区两级机构,已在《关于公布市、区(县)建委(建设局)民用建筑节能职能部门和节能备案经办部门工作联系表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52号)予以公布,临港新城、外高桥保税区、漕泾化学工业区等相关建筑节能的委托管理机构,均可在上海建设网的“建筑建材业公示公告”栏中直接查询或者下载。四、关于第五条(标准的实施和制定)(一)标准实施《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推荐性标准”。1、节能标准目标值按照国家现行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其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均为50%。其中: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通过采用增强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的节能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空调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建筑围护结构分担的节能率约为25%,用能设备分担的节能率约为—8—25%。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目标值为50%,即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环境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其中,从北方到南方,围护结构、空调采暖系统和照明设备之间分担的节能率又各有所不同。所谓节能65%,是指通过进一步改进节能技术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建筑使用能耗从目前的50%进一步减少到65%的水平。具体节能技术措施主要从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公共建筑还包括照明设备)等几个方面入手。2、现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为便于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本市已组织编制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表,其中包括:基础标准、实施标准和专项标准。目前,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见(附件)《国家和本市现行的主要建筑节能标准》,主要涉及“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基础标准”、“现行建筑节能主要实施标准”和“现行建筑节能本市工程建设规范”等内容。(二)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还明确规定“对国家尚未制定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交通委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本市节能标准以及为实施标准相配套的技术规范”。—9—本市拟组织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包括:依据现有的建筑结构体系,从实际应用需求配套制定相应的设计标准、应用规范、节点图集、设计软件、检测评估、施工验收、产品体系和工程造价与配套定额等建筑节能系列化标准体系;从管理范围需求配套制定围护结构、用能设备、照明系统和太阳能等再生能源利用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应用标准体系。五、关于第七条--第十一条(相关建筑节能管理要求)《管理办法》从第七条到第十一条,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近年来,本市已明确了相应的建筑节能管理流程,即:将建筑节能管理纳入到设计文件招投标要求、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环节。同时,对纳入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办理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手续。(一)设计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投标设计文件中,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节能内容。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查验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任务书和招投标设计文件时,应当将建筑节能内容作为设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目前,市区两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项目报建时发放《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办理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告知单》,并在报建项目的信息管理程序中予以标识;在设计招投标文件—10—备案时,查验建筑节能内容的专篇说明;在施工项目发包受理时,查验初步设计方案中必备的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在施工许可受理时,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筑节能备案表内容。(二)初步设计方案阶段审查单位在进行民用建筑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时,对居住建筑具体依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2003]658号)进行审查。对公共建筑具体依据《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管[2005]第076号)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审查时,审图机构应当审查三方面内容:一是核查初步设计方案中涉及建筑节能的审查意见。二是检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情况。三是检查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结果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同时,居住建筑具体依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2003]658号)进行审查。公共建筑具体依据《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沪建建管[2005]第076号)进行审查。—11—《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
本文标题:《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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