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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第一部分科学研究的最终社会功能对创新的理解Innovation(创新)词源于拉丁语创新概念起源于1912年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经济发展概论》提出: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产品,引入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熊彼特的创新概念包含的范围很广,如涉及到技术性变化的创新及非技术性变化的组织创新熊彼特的创新是基于经济层面的,而非技术的含义对创新的理解“创新不是一种技术用语,而是一种经济和社会用语,其判断标准不是科学或技术,而是经济或社会的一种变革,是一种价值。”——管理学家德鲁克“技术创新是企业家抓住市场的潜在盈利机会,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标,重新组织生产条件和要素,建立起效能更强、效率更高和费用更低的生产经营系统,从而推出新的产品、新的生产(工艺)方法、开辟新的市场、获得新的原料或半成品供给来源或建立企业的新的组织,它包括科技、组织、商业和金融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过程。”——清华学者傅家骥等观点技术的发明不能算创新,只有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动力,才能够称得上创新科研系统的最终社会功能,应当是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提供技术动力科学研究的发展:认识论——价值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科研机构最终的首要目标科技成果转化基本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定义: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不容乐观,有文献显示“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70%,美国和日本甚至达到了80%,而我国仅为20%左右。”因此,科技成果到底要如何才能更好更高效地转化为生产力,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按照一般的技术创新观点,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四个阶段:设想阶段(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研发阶段(小试、中试)实用化阶段(进入到企业)商品化阶段设想阶段研发阶段实用化阶段商品化阶段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过程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涉及多个主体,包括:科技成果的开发者或拥有者(各类研究机构或个人根据市场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的开发研究)中介机构(沟通成果研发方和接受方的桥梁和纽带)成果接受方(企业为主体的生产单位,负责承担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政府管理部门(政策制定,宏观规划,协调管理)金融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提供贷款等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起点是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终点是科技成果产品生产与销售科技中介机构在中间起着沟通连接两者的桥梁作用政府的政策引导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贯穿整个转化过程始终,对研发方、中介机构、企业都有影响成果形成产品生产并投入市场以后的反馈又返回给研发方和企业,影响着科技成果研究发展和产品生产销售的方向。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运行过程政府政策引导支持科技成果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产品生产与销售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生产与市场反馈科技中介机构帮助实施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运行过程内因:一是成果本身的情况,二是企业的情况成果本身的情况在于该成果是否具备市场需求性,是否具有技术先进性,是否具有成熟实用性。企业的情况在于该企业是否对科技成果有内在需求以及其接受科技成果能力的强弱,如果企业本身对吸纳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不高,并且自身的技术研发实力也比较薄弱,那将直接影响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外因:涉及到体制机制、政策环境、科技投入、中介服务体系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它们都直接地或间接地影响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影响因素质量因素政策性因素动力性因素成果的成熟度、实用性、先进性管理决策水平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成果的效益科技政策本地区的科技水平成果的生命周期金融政策科技人员数量及其构成中间试验能力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市场竞争程度成果供方的科技能力人才政策经济环境资金保障程度成果配套度信息的及时性、充分性技术市场的完善程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方面因素体系政府支持机制企业参与机制驱动机制决策机制要素投入机制转化机制组织机制政府立项企业委托立项自选立项文献调查已有前期工作基础技术移交和培训学校建立中试基地政府帮助推广企业提供中试基金技术推动与市场拉动结合专利资料调查自筹资金技术转让合同企业提供中试基地政府提供扩大研究资金企业有具体需求市场推动技术可行性研究金融机构贷款学校帮助推广有学校独立研究机构参与政府税收优惠企业有人员共同参与技术推动市场调查企事业单位投资课题组自行推广有学校经营实体研究机构参与政府奖励人员结构协调有产学研合作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七方面因素体系第二部分国内外科技成果转化实践完善立法1980:《拜杜法案》、《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1982:《小企业创新开发方案》1986:《联邦技术转让法案》1988:《贸易与竞争法案汇编》1989:《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1996:《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2000:《技术转移商业法案》……美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设立专门机构美国高校成果转化的标准模式就是建立有法律、商业和技术专门人才组成的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并通过一个以技术转让为其核心目标的全国性组织——美国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进行广泛的合作与联系。比如哥伦比亚大学的“创新企业”,哈佛大学的“技术与商标许可办公室”、美国中部的“十校联盟”等高校科技中介机构都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可以照顾各个方面的利益,调动其积极性。例如,MIT(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技术转让收入15%用于技术发展,其余由专利发明人、所在系和学校各拿1/3。哥伦比亚大学对技术转让收入采取的分配制度规定:获利l0万美元以下的转让收入,发明人拿40%,专利代理人、研究项目单位、大学各拿20%;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发明人拿20%,专利代理人、研究项目单位各提成20%,余下的分为大学26.4%、学院6.8%、系6.8%。德国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兴办科技园区,另一方面又采取了许多优惠措施鼓励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企业家进人技术园区创办新技术企业。德国十分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在组织方法上,德国政府同经济界紧密合作,通过公立机构、行业联合会及银行体系等构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自1983年起,德国政府采取专项投资的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80多个类似科技园区的科技中心或创新中心。建设中心的费用由政府、国家银行和企业各承担1/3。德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法国于1999年6月颁布了《技术创新和科研法》,鼓励大学、公共研究机构与企业建立契约性的正式合作关系,使高等学校及科技界与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得以加强。另外,法国政府对企业增加科研经费采用税收折扣的办法,规定凡是研究与发展投资比上一年增加的企业,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交相当于研究与发展投资增加额25%的企业所得税。法国政府每年还通过国家创新署(ANVAR)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无息贷款,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法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英国为了畅通技术转移的渠道,维护研究开发合同秩序,限制非法垄断技术,不断完善其法律体系,1948至1986年间多次修订《发明开发法》,1972年颁布了《应用研究合同法》,1978年颁布了《不公正合同条款法》,1980年颁布了《竞争法》。英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在组织机构方面,1995年日本政府成立官产学合作促进办公室,2001年4月日本政府将原日本工业技术院和日本计量培训研究所合并,组成新的日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院,该机构将自身定位于产业界和大学学术团体之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联合产业界、大学和区域的财团,通过技术转移,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和新产业的诞生。日本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在立法方面,日本政府先后制定颁布了《专利法》、《外资法》、《工业标准化法》、《技术大法》、《研究交流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1998年日本实施了全称为《关于促进大学等的研究成果向民间企业转让的法律》(第56号法律)的TLO法,其实施的目的是通过TLO机构(日本大学技术转让机构,TechnologyLicensingOrganization,简称TLO)使大学等国家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能有效地向民间企业转让。韩国从1972年起,陆续制定颁布了《技术开发促进法》、《技术振兴法》、《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法》、《产业技术研究组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其目的在于鼓励私人企业建立研究所以促进政府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韩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特点自主转化模式技术转让模式合作转化模式科技计划模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自主转化模式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是指企业通过自身或产学研联合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没有经过技术市场等科技中介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在本企业实施技术、产品的产业化。优点在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科技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针对性强,成果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缺点在于受到企业自身科研能力和水平的影响,可能存在技术研发时间拖延的情况。从高校的角度出发是指高校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以现有政策和环境为依托,自己兴办企业,创造条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北大方正、清华同方等)。优点是充分利用大学资源、转化速度快、耗时短,并且能够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后续开发;缺点是生产资金短缺、管理上存在先天的缺陷、市场开拓能力弱等问题。技术转让模式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技术交易等科技中介机构获取符合自身需要的技术,科技成果拥有者通过技术市场把科研成果一次性地以部分或全部或特许权等形式转卖给企业,科技成果最终在在企业内实现转化。通常高校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企业有两种做法,一是单项科技成果转让;二是企业委托高校设计或科研。优点在于企业通过科技中介机构获取到水平较先进、较为成熟的科技成果,节省了企业自主研发失败可能出现的时间和经济等方面的损失;缺点则是企业不易寻找到适合自己的科研成果,需要花费信息搜索成本,而且如果得到的成果成熟度不高,在产业化过程中可能不完全适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随时进行调整和再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负担。合作转化模式合作转化模式是指科技成果的拥有方与合作的企业以合股或利润分成(或产权部分转让,部分合股等)方式把科技成果投入到一个现成的企业进行生产。优点是科技成果提供方的风险小、转化速度快;缺点是不利于成果的后续开发。产学研合作模式:合作型。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不涉及到产权治理结构关系的非股权形式的合作形式,如联合研制产品合约、交互许可、知识产权出让等;合资型。即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涉及到产权治理结构关系的股权形式的合作形式,如建立合资企业等;一体化型。即产学研合作中的某一方,为了完全获取另一方或几方的优势,采用改制、转制、重组等方式,通过兼并和收购将对方完全纳入到一个法人实体内部。科技计划模式这种模式是指政府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成果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转化,实行统一的领导和宏观调控,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成熟,市场运行机制还不完备、不配套,只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有其不足之处,因此,科技计划模式是我国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和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辅助、必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第三部分智力劳动的成本将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离不开技术持有人的参与。我国科技成果进入市场后的产权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困惑的理论问题。长期以来,各级科技园区、高等学校、甚至从事相关法律实务的事务所在实践操作中对于科技成果的产权所有者和技术持有者之间权益的分配进行了多种比例的尝试。“科技成果、专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这是写在纸上不能变的,技术转让的利益应该是单位的”;“科技人员每月拿工资,这已经是他们劳动力的报酬了,再说,他们做研究的经费也是国家的,开发出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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