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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55188014纪检监察机关正确使用诫勉谈话的调查与思考201X/X/XX纪检监察机关正确使用诫勉谈话的调查与思考当前,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践行“四种形态”的新形势下,诫勉谈话作为第一种形态常用手段,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正确运用诫勉谈话,缺乏一个规范的“国标”,造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使用诫勉谈话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科学、不严肃的问题。一是从适用范围看,不够全面具体。《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有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等7种情况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实施细则》规定: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等13种情况,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从诫勉谈话使用的条件看,《暂行办法》规定的使用诫勉谈话的7种情形显然已不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法规用语相当不够严密,因为具有某种情形是否采用诫勉谈话还要根据其违纪的轻重程度而定,可能不予以诫勉谈话,也可能给予纪律处分。实际上,诫勉谈话只是适用于“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形。二是从使用程序看,不够规范科学。《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纪检监察机关正确使用诫勉谈话的调查与思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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