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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代刑法看古代刑罚罚—诛心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秦朝的刑罚,究竟有多残酷?•一旦在秦朝犯了法,你会被官府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秦简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财产刑、劳役刑和肉刑,死刑其实相当少。•耻辱刑:耐、完、髡(kūn)、钳、谇•最轻的是耻辱刑,顾名思义,是以羞辱受刑者为惩罚目的,由于处罚比较轻,一般和肉刑或者劳役刑一起用。罚有道德考量•前三种刑罚都在跟你的毛发较劲。第一种是你很熟悉的耐刑,也就是刮胡子;第二种完刑是剃去鬓毛,往往和城旦等劳役刑合用;第三种髡刑不仅是胡子,连头发也要剃掉。先秦时的男人都要留胡子,这是身份地位的象征,所以史料专门记载刘邦是“美须髯”,关公也是(“美髯公”的称号并非虚构);《孝经》更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的说法。这是因为古人认为,头发、胡须、指甲都是“血气之余”,轻易不要剪,剪下来后也一定要小心保存。割须弃袍这些刑罚的目的,并不是对你施加肉体痛苦,主要是让你颜面无光,受到大家的鄙视。•髡(kūn)刑有时还要和第三种耻辱型“钳”并用,也就是在你脖子上安个铁项圈,楚汉时期的季布就受过“髡钳”,当时他为了逃避刘邦的悬赏捉拿,藏到一个叫周家的人的家里,为了帮他脱身,周家对他施以“髡钳”,当奴仆卖掉了。“谇”——在公众场合把你臭骂一顿。•先秦的人极其重视尊严,往往只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去杀人或自杀,当众挨骂绝对受不了。再说即便你自己不觉得什么,这也肯定会影响你的上司、同事对你的看法,乃至影响你的仕途。•财产刑:赀•这类刑罚一般和罚钱、没收财产等相关,针对的都是不太严重的罪行——其实很多在如今看来都称不上罪行,至多算过错,比如称粮食的秤不准、伤了拉车的驾马、跟人打架伤了人、私自掩埋尸体等。•最主要也最常见的是“赀”,秦律经常能看到各种“赀一盾”“赀二甲”等记载,也就是罚违法者缴纳盾牌和铠甲,而非钱币。这也很好理解,毕竟是战争时期,盾牌甲胄都是消耗品,当然多多益善,比单纯罚钱实用多了。身份刑:夺爵、废、收孥•身份刑和财产刑有点像,不同的是前者剥夺你的财产,后者则更多意味着剥夺你的社会地位,这是一种很有“秦朝特色”的刑罚,因为秦人对军功爵的重视远在财产之上。第三种身份刑是收孥(nú),孥本身既有子女的意思,也通“奴”,就是罪犯的家人都要被设为官家的奴婢,比如“乐人讲被诬盗牛案”,“讲”的家人就被“收孥”了•身份刑也一般和其他刑罚并用,主要有三种,前两种都针对主犯本人。一是免去爵位的“夺爵”,一是免去职务的“废”,秦律里很多条文都有“废”的记载:听命书(上级的红头文件)时不下席站立;官吏弄虚作假的;训练的军马在考核中被评为下等的,都要被“废”。不同于一般的罢官“免”,这种“废”可是一撤到底、永不叙用,《除吏律》里规定:如果任用了被“废”过的官吏,就得罚二甲。流刑:迁、谪•顾名思义,流刑就是流放,将犯罪者发配到战区或偏远地区。《秦律杂抄》规定:百姓不应免老,或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敢弄虚作假的,以及同伍的人帮着隐瞒的,每家罚一盾,都加以流放。•在后世,这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秦朝,这却是一种相对轻的刑罚。前面提过,商鞅曾把那些赞颂秦法的人流放;秦始皇扑灭嫪毐叛乱后,也曾将他的大批门客“迁”走,后来还将许多办案不公的官吏“谪”往北疆。从对象来看,“迁”应该适用普通平民的流放;“谪”适用的是官吏的流放。流放地自然是荒凉偏僻地区,正如大英国偏爱澳大利亚、沙俄喜欢西伯利亚一样,秦朝政府也有几处官方认证的流放地。首当其冲的是房陵(今湖北省房县),吕不韦、嫪毐的遗族,末代赵王赵迁,刘邦的女婿张敖都曾被流放到这里;吕不韦本人曾被发配到蜀地;长安君成蛟反叛失败后,他的一些党羽被发配往陇西的临洮(今甘肃岷县,如今的甘肃临洮在当时应该是狄道),那里是对匈奴作战的一个主要战场。韩愈、苏东坡•六国尽灭后,“最火流放地”这一桂冠就转到了岭南的头上。两广的繁荣是很晚的事,在中国古代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那里都与神秘蛮荒联系在一起,风貌不比如今的亚马孙雨林好多少,直到宋代都被贬官们视为畏途。劳役刑:候、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肉刑:笞chī、黥qíng、劓yì、斩趾zhi。•肉刑你肯定不陌生,它和劳役刑一同散落在秦简的每一个角落,也是出现频率相当高的刑罚。最轻的肉刑是“笞”,也就是被竹条抽打。养牛养瘦了要被“笞”,在学室当“弟子”不好好学习要被“笞”,当刑徒毁坏了公物要被“笞”,干活考评最后一名要被“笞”……不过说实话,被“笞”虽然痛苦,但打完了也就完了,相较黥、劓和斩趾,实在是轻得多。黥刑是在脸上刺字。最知名的受刑者是汉初诸侯王英布,也因为他受过这种刑,别人索性管他叫黥布。黥刑后来一直被延续下来,《水浒传》里的林冲、宋江、武松等梁山好汉都受过这种刑罚,足见其普遍。重一级的是劓刑,也就是割鼻子。秦史爱好者最熟悉的受刑者,自然是商鞅时期的太子傅——公子虔,不过这种刑罚古已有之。刺字的位置会在哪里?“墨”刑杖这些肉刑的确残酷,不过其真正残酷之处还不只是肉体上的痛苦,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脸上的字、血肉模糊的鼻子、空荡荡的裤腿,这些终身相伴的耻辱标记永远在提醒着你曾有过的前科,也是对其他人一种最直观的警示。《商君书•赏刑》称,古代帝王制定这些肉刑,不是追求伤害民众,而是要用来禁止奸邪阻止犯罪。刑罚重就能吓阻民众以身试法,从而消灭犯罪行为。最要命的一点在于,肉刑会阻止受刑者重新融入社会。《礼记》就讲“刑人不在君侧”——受过刑的人不能服侍君王;商鞅也主张“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受过刑的人在国家没有地位,也不许再为官。他们只能在隐蔽地点的收容所——“隐宫”里劳作一辈子,再也不能回归主流社会。赵高就出身“隐宫”,他日后性格的畸变,不知是否与这种出身相关。死刑的确有,而且分很多种,但其实酷刑并不多。死刑:斩、弃市、戮、枭首、坑杀、车裂、腰斩•“斩”,决刑用的是斧头,“斩”这个字中的“斤”,其实就是“斧斤”的“斤”。行刑时间一般是在秋天,这是因为古人都认为秋天草木凋零,呈现肃杀之气,适合干这类活计。在“斩”的基础上,还延伸出弃市、戮、枭首、坑杀这几种死刑,其实都是“斩”的2.0、3.0等版本,唯一区别只是对于尸体的处置方式。弃市是把你杀死之后暴尸街头,任由人群围观,最终沦为蚊蝇和老鼠的美味,显然兼有耻辱刑的意味。至于戮,有解释说“戮”通“辱”,它分为生戮、戮尸,生戮就是行刑前对你进行各种羞辱,戮尸是行刑后对你的尸体进行羞辱,譬如鞭尸或者挫骨扬灰之类。史书中的公子成蛟,以及秦始皇的那些皇子们,都被处以戮刑。枭首是把人头砍下之后悬挂在高竿上示众。这个名字也有来历,“枭”是传说中一种和猫头鹰很像的鸟,据称生下幼鸟之后,母鸟会衔住树枝,任由幼鸟把自己吃掉,最后只剩下脑袋,用它来命名这一刑罚,无疑很形象。这种刑罚多有行刑者进行炫耀、对围观者进行警示的意味,嫪毐叛乱被镇压后,他的党羽们就都被枭首示众。“坑杀”不是活埋,只是杀死后就地掩埋。•坑杀可谓大名鼎鼎,至少三次重大历史事件都与该刑相关:长平坑杀、坑儒事件,以及巨鹿之战后项羽坑杀秦军降卒。后来无数人拿它们说事,绘声绘色地描述秦军如何像日本鬼子那样,逼着一个个受刑者挖坑,挖好就直接把土推下去,把他们统统活埋,其实这都是想象力太过发达的产物。•杀人是有的,但不可能是活埋,这是很关键的一点。1995年,考古学家们对长平之战古战场——高平市西北的永录村周围进行考察,发现了十几处尸骨坑,其中一个坑有130多具骨骼,每具都有箭痕、刃痕、砸痕,没有一具是完整的,显然都是被杀后乱埋的,而非活着投入坑中。长平一号尸坑是不是觉得很坑爹,闹了半天居然是这么没创意的死法,行刑者还好心替死者收尸?话不是这么说的。•先民都有“视死如生”的观念,认为死亡是生命的延续,换言之,在他们看来,尸体被破坏,就等同于死后继续受这些刑罚,自己的灵魂也将永远不得安宁。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哪怕是死囚被斩首后,家人都要设法把头颅和躯干缝合在一起,后来的皇帝赐死大臣时,也以绞刑来体现自己的“仁慈”。原因无他,人们确实害怕死亡,但更害怕不得好死,那些五花八门处理尸体的死刑,正是针对这一心理设置的,除了肉体的痛苦,更让受刑者在精神上承受痛苦。最重的刑罚是车裂与五刑,都是用来对付谋反者的。•车裂也叫轘(huan),有观点认为秦简中出现的“磔”(zhé)也是这种刑罚,就是俗称的五马分尸。这种酷刑经常被用来针对谋反者:郑国的高渠弥,陈国的夏征舒,秦国的商鞅和嫪毐,燕国的苏秦,甚至有说法称赵高也被子婴车裂。他们的相通之处在于,都曾被指控犯有谋反罪行。•但从史料的蛛丝马迹来看,这一刑罚也存在另一种可能:和前面提到的枭首、戮一样,它或许也是处死受刑者后才撕裂肢体活埋?日军才有活埋平民活体车裂或许是后人的想象五刑,这是秦朝的终极酷刑•史料所能见到的唯一受刑者又有着一个终极身份——帝国丞相•李斯基本是把当时最主要的肉刑都受了一遍:前四道分别是黥、劓、斩趾、笞杀,最后是前面提到的“枭首”——把头砍下来再挂起来示众;剩下的尸体则被剁成肉酱,这叫“菹”(zū);如果行刑期间,受刑者高喊各种反动口号,还会被处以断舌。菹”(zū)剩下的尸体则被剁成肉酱•但从《史记》的不同记载来看,最后一道刑罚应该是腰斩,顾名思义,这是把人按到砧板上,用斧头拦腰剁成两段。那个砧板就叫“锧”,这项刑罚也称“斧锧”,典籍中经常可以看到“伏斧锧”“就斧锧”的说法,说的就是主动要求被腰斩。•在受到这些酷刑之外,受刑者的所有亲属也都要被处死,通俗讲法是“死一户口本”。这又是连坐的体现,即所谓的“叁夷之诛”或“夷三族”,分别是父族(祖父母、叔叔姑姑等)、母族(外祖父母、舅、姨等)、妻族(妻子、丈人、丈母娘等);到了后来,范围又逐渐扩大到五族、七族、九族,人们熟悉的“株连九族”就是这样来的。夷三族“膑”刑•1、定罪量刑的原则•从秦简来看,秦律有了刑法中定罪量刑原则的内容。比如考虑犯罪者的年龄、有无犯罪意识、是否故意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应受到惩罚,应该受到何种惩罚等。•﹙1﹚责任年龄•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秦朝以身高来划分。秦规定,身高不到六尺,不负刑事责任。秦简《法律答问》里有一个案例:“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法律答问》还记载一个案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在古时,一般认为男子十五岁身高即六尺。秦朝规定十五岁就为成年人。《编年纪》记载,“喜”满十五岁就开始给公家服徭役了,也就意味着成年了。所以,秦以身高六尺作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秦律开始注意到犯罪意识对犯罪的作用,所以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法律答问》记载:“甲盗,赃值千钱,乙知其盗,受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又“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对比这两个案例可知,秦律根据有无犯罪意识来确定是否定罪量刑。•﹙3﹚区分故意与过分•在现代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主观要件,二者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有区别的。西周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所以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是不同的,秦朝继承了西周这一原则。秦律将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为“不端”。秦简《法律答问》里有:“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不杀人,问甲可(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可见,秦认识到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所以故意从重,而过失从轻。•﹙4﹚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秦律里出现了有关数罪并罚的记载。秦简《法律答问》:“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并赃以论。”依律“并赃以论”,即两罪合并处罚。在现代刑法中,构成数罪并罚有时间限制,并罚的计算也有不同的原则,这在秦律中都没有详细的规定。•﹙5﹚共犯加重•就秦简发现,秦朝规定五人以上(含五人)才属于共同犯罪,并且对共同犯罪人不加以区分,均要加重处罚。秦简《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
本文标题:从秦代刑法看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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