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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资源★★★内容摘要:关于竞争与竞争力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是,迄今为止仍未形成比较统一的认识,现有研究大多缺乏整体审视竞争与竞争力的眼光,本文分析了竞争的含义和成立要件以及竞争力的含义,尝试建立竞争与竞争力的整合系统。关键词:竞争力竞争整合系统竞争最初是一个生态学术语,指在一个群落中生活在一起的同种或异种生物因为资源不足以满足所有生物的需要时而对同种资源的争夺。“竞争”是“竞”、“争”二字的合成词。最早在《庄子?齐物论》中就有“有竞有争”的记载。郭象注曰:“并逐曰竞,对辩曰争。”可见,在古汉语中,竞和争原本是两个单音节词,两个词含义相近,但也有区别:“竞”重在“动手”,“争”重在“动口”。后来,随着历史的演进,“竞”和“争”才逐渐变成一个词。西方“竞争”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中,并把“竞争”和“垄断”作为一对范畴,“垄断”是由于没有人“去向他竞争”,他还提出了“优胜劣汰的规律”。社会经济生活中处处可见竞争的身影:动物界有“大鱼吃小鱼、快鱼吃慢鱼”,植物间有“水份之争、阳光之争、养份之争”;学术有百家争鸣,体育有金牌之梦,政府有选举之战,市场有顾客之争。前面从竞争的普遍意义上作了说明,下面探讨竞争的经济学含义,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竞争下了定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把竞争定义为一种争胜、争夺、甚至搏击的行为,例如,张金昌认为:“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为了某一目标或利益而进行的争夺或较量。”而《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辞典》中竞争一词被定义为“一种发生在个人(团体、或国家)间的争胜行为,只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利益团体在为某种大家都达不到的目标而奋斗,就会有竞争”。另一类则把竞争定义为一个过程。例如,胡大立认为,“竞争是在市场组织方面的相互独立的市场生产者,为了获得有利的产销条件或投资领域而相互争夺、各竞其能的过程。”笔者认为,竞争是一种行为,但也不完全是一种行为就能概括其内涵的,所以,把竞争定义为一种过程是更为恰当的,即竞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主体(个人或组织)为了共同所需的竞争对象(目标或利益)而展开的争夺较量过程。竞争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就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某一表意行为符合特定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时,其行为才能构成特定的法律行为。虽然经济竞争行为没有法律行为的要求那么严格,但是也应该有它的成立要件,这一点在竞争理论的研究者中已达成共识,但目前争论的是竞争成立要件的内容应该包括哪些。一种观点认为,一个竞争行为成立最起码应该具备三个要件:利益独立的竞争主体,即竞争者是谁;竞争对象,即竞争什么;竞争结果,即利益和对象最后如何在竞争者中间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竞争行为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共需性,即竞争者必须有共同的需求;稀缺性,由于资源的稀缺导致不能满足所有人的相同需求;必须存在“机会均等、自由选择、优胜劣汰”的机制。笔者认为,如果竞争主体不能自由地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那么这样的竞争是不真实的;如果竞争的失败者没有惩罚,竞争的优胜者没有激励,竞争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最根本理由。如果没有共同的需求,即竞争对象,竞争者也就没有了行动的动力。上述两种观点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竞争行为的成立要件,但都不准确、不全面,第一类观点忽略了竞争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而第二类观点又忽略了竞争主体。因此,本文认为,竞争行为成立的要件应该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利益独立的竞争者;共同需求的竞争对象;满足共同需求的资源是稀缺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自由选择、具体明确的竞争领域;竞争战略。下面分别详细说明。竞争者是指参与竞争的主体。任何行为都必须有行为主体,竞争只能在竞争者之间进行,竞争的发起、竞争战略的选择、竞争的胜负都取决于竞争者的主观判断和参与竞争的能力。竞争主体的不同就构成不同层次的竞争:竞争主体为企业的是企业竞争,主体是城市的就是城市竞争,主体是国家则是国家竞争。值得一提的是,竞争者必须是一个能够独立决策、有一定竞争实力、可以自由选择的理性的决策者。存在共同需求的竞争对象。竞争对象包含两层含义:竞争者参与竞争之初设定的竞争目标;竞争结束时所实现的竞争结果。竞争目标与竞争结果的差距就是竞争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有研究者认为,竞争载体才是竞争的对象,如产品、价格质量等,但本文认为,这些都只是竞争行为的物质载体,或者说是竞争的手段。竞争目标是指竞争者在竞争之初期望实现的竞争结果,它是诱发竞争动机的外部条件,是竞争活动的出发点,而竞争结果就是竞争行为阶段性结束后竞争者所获得的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这是竞争的归宿。竞争目标是竞争的航标,竞争者在竞争行为之初就预先设定一个明确的目标,并以此来指导和调节自己的竞争行为,从而使竞争结果达到或接近竞争目标。满足共同需求的稀缺资源。这一点应该是不言而喻的,试想,如果竞争双方所需的资源是极大丰富的,任欲而取,如空气般,这样是不可能产生竞争动力的。“机会均等、自由选择、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只有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使竞争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而要确保竞争公平,首先,竞争主体面对市场的“机会均等”。其次,必须有共同遵守的竞争规则,包括法律、条例、章程、约定等。这是公平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当然,规则必须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竞争公平。最后,必须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这是竞争的根本,也是其魅力之所在,如果不能奖优罚劣,竞争也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而且这样的竞争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具体明确的竞争领域。竞争领域就如同是竞争者展开较量的舞台,它决定了竞争活动展开的空间和范围。竞争领域之所以是竞争行为成立的要件,原因在于只有进入同一竞争领域里的竞争者,才有发生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即使竞争者主观上愿意参加竞争,客观上也有竞争实力,但是,由于地域****、政策****等导致他们无法进入相应的竞争领域,只有他们从竞争场外进入竞争场内,才能成为真正的竞争者。竞争战略。对于理性的个体或组织来说,都应该有一个战略,没有战略的组织就如同无舵之船,只会在原地打转。竞争者要在竞争中取胜,一定要有恰当的竞争战略。只要竞争战略适当,竞争主体就有可能获得长期持续有效的竞争优势,从而为占领市场制高点打下坚实的基础。构成竞争的六个要件中,竞争者是竞争战略的制订者,以获得最大利益作为竞争目标。竞争目标源于竞争者的需求,是竞争者参与竞争的驱动力。通过内外环境的分析,竞争者可以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竞争领域和竞争对手,以竞争对象为载体,通过实施和执行恰当的竞争战略来达成预期的竞争结果。竞争战略则是竞争者为实现竞争目标运用的手段和工具,是竞争的表现形式。六个要件中,竞争者是竞争的核心,没有竞争者,竞争目标、竞争战略、竞争机制和竞争领域都没有意义。六个要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竞争行为。竞争力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他们对竞争力的看法,多个角度、观点迥异的竞争力定义的同时存在本身也就表明了竞争力研究的普遍性以及它的复杂性。弗伊尔(R.Feurer)和查哈巴格(K.Chaharbaghi)认为,竞争力是一个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概念,它取决于股东和消费者的价值及财务实力,因为后者不仅决定了竞争主体在竞争环境中的行动和响应能力,而且也决定了其人力和技术执行必须的战略变革的潜力。巴克利等(P.J.Buckley,etal)认为,竞争力既包括实现目标的效率,也包括选择正确目标的效能,因此,竞争力包括竞争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措施。竞争力顾问集团(CompetitivenessAdvisoryGroup,CiampiGroup)认为,竞争力包括生产率、效率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在内,改善竞争力是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的有力措施。随后该集团又将竞争力简化为提高生活水平、提供就业机会和消除贫困的基本措施。这些只是一些代表性的看法,我们可以看出很难给竞争力一个标准的定义。只有从竞争力的更基础概念——竞争入手,才有可能定义竞争力这个概念。本文认为,竞争力是竞争主体与其竞争对手相比较,在竞争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实现竞争目标的能力。竞争与竞争力的整合图1是竞争与竞争力整合系统图,从图中可以看出,竞争主体的竞争能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竞争主体自身的素质,包括资源聚集力、价值创造力和可持续发展力;选择恰当竞争领域的竞争定位力,因为一个组织或个体的定位就决定了其参与竞争的舞台,由此也就决定了竞争主体参与竞争所面临的竞争环境,而竞争环境又必然会影响竞争主体竞争能力的发挥,进而影响竞争优势的塑造和维持;竞争战略的分析、制定、执行能力。竞争力在整个竞争过程中就转换为比较优势、竞争优势或二者的结合。竞争中的优势决定一个竞争行为的结果。竞争力是竞争结果的解释变量,而竞争结果是竞争力的显示性指标。前一次竞争的结果会通过影响竞争主体的能力而在客观上对下一次的竞争产生作用,即图1中粗实线所示;竞争结果与竞争目标的一致性也会影响竞争主体对自身及其所处竞争环境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在主观上影响竞争主体下一轮竞争行为的产生,如图1中虚线所示;这样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就形成了一个动态的持续竞争系统。竞争成立的六个要件也都分别整合在图1中了:利益独立的竞争主体、共同需求且稀缺的竞争对象、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决定竞争行为的产生;竞争主体的要素聚集力、价值创造力和可持续发展力决定竞争过程中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的塑造和维持;竞争定位力决定竞争领域,从而决定竞争环境和竞争能力的发挥;竞争战略的分析、制定和执行又会影响各种竞争能力向竞争优势的转化效率;竞争结果与竞争目标的一致性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影响下一轮竞争行为的产生。这样,竞争与竞争力就实现了系统整合,奠定了整体审视竞争力的理论框架。
本文标题:企业战略-竞争与竞争力整合系统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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