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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75782642关于贯彻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落实意见201X/X/XX关于贯彻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落实意见为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产品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以下落实意见:一、进入本县销售生猪产品的企业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一)对符合《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入本县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内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档案到县商业总公司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受理每年一次,每年的3月15日-6月15日受理申报)。如果申报进入本市市区和县辖区销售的生猪产品属同一品牌法人企业,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申报和组织验证核查;统一品牌异地建厂的屠宰企业,且销售区域相同的应分别申报办理。(二)进入本县辖区销售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律自行申报,本品牌授权的经销商不得代行申报;受理申报的屠宰企业经验证核查合格后,与县商业总公司签订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明确屠宰企业的肉品安全责任,保证代理商经销的生猪产品属本企业的产品,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直供超市、饭店、肉制品加工厂及单位集体食堂生猪产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也应向县商业总公司进行申报,并经验证核查合格,与上述单位签订准入协议后,方可进入。(三)获准进入本县生猪产品的授权品牌代理商,应持《办法》规定的经销商管理档案报县商业总公司审验,符合规定的,监督经销商与所在市场的开办者(指从事生猪产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的开办者),签订准入协议,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为[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关于贯彻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落实意见生猪产品流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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