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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含电能和辅助服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市场监管职责。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五条[成员分类]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现货市场启动前,电网运营企业可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加跨省跨区交易。第六条[对市场成员的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第七条[市场交易主体权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发电企业1.执行优先发电合同(发电企业发电量分为优先发电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基数电量,市场初期基数电量视为优先发电电量,随着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基数电量逐渐缩减,下同),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3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二)电力用户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4.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三)售电企业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经与用户协商一致可收取售电费、代收代缴政府性基金与附加;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4务等相关信息;4.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四)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1.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第八条[电网运营企业权责]电网运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2.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4.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55.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月度电量需求;6.按政府定价向公益性用户、保障性用户及其他非市场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7.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8.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第九条[市场运营机构权责]市场运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电力交易机构1.按规定组织和管理各类电力市场交易;2.编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3.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4.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5.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6.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干预市场;7.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8.配合相关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10.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二)电力调度机构1.负责安全校核;6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3.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存在偏差时,按照事后考核和结算规则分担相应的经济责任;5.经授权按所在市场的交易规则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6.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7.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第三章市场准准入与退出第十条[基本准入条件]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运营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一条[直接交易准入]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单机容量达到当地规定规模的火电、水电机组,7鼓励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尝试参与;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3.并网自备电厂在承担相应的各种责任后可逐步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二)用户准入条件1.按照电压等级或用电容量(1000kVA及以上)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现阶段可放开电压等级在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根据需要放开用电容量1000kVA及以上的35千伏和10千伏用户,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用户;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3.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4.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保底服务。(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1.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2.售电企业可从事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的售电量规模;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8专职人员,有关要求另行制定;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5.符合售电企业准入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跨省跨区交易准入]跨省跨区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一)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直接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也可委托售电企业或电网运营企业代理参与跨省跨区交易;(二)现货市场未建立之前,电网运营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本省未准入用户参与跨省跨区交易,电网运营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可以代理小水电、风电等参与跨省跨区交易;(三)保留在电网运营企业内部且没有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以及企业自备机组不参与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第十三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准入]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一)拥有优先发电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参与合同转让交易;(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只能在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之间进9行转让交易;(三)调节性电源优先发电电量、热电联产“以热定电”等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不得转让。第十四条[辅助服务交易准入]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一)具备提供辅助服务能力的发电机组均可参与辅助服务交易,鼓励储能设备、需求侧资源(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二)能够提供满足技术要求的某项辅助服务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在进行技术测试通过认证后,方可参与交易。第十五条[市场登记]市场成员参加市场交易须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登记,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市场登记负面清单,明确不予登记有关事项情况。市场主体登记后即可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外的各类电力交易。第十六条[直接交易市场注册]市场主体登记后须进行市场注册方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直接交易注册的监督管理。进入地方政府准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电力用户可自愿到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完成市场注册的用户,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并在规定的时间周期内不得退出市场。参与10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任何一个相关交易平台上注册,注册后可自由选择平台开展交易。第十七条[直接交易准入目录]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负责直接交易准入目录管理。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按年度公布当地符合直接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目录,并对相应的目录实施动态监管。其他交易类别暂不设置准入目录。第十八条[注册变更或注销]电力直接交易主体和电网运营企业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直接交易主体和电网运营企业不能继续满足准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强制撤销注册。第十九条[市场退出]市场交易主体被强制退出或列入黑名单,原则上3年内不得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被强制退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退出市场的主体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在目录中删除,交易机构取消注册,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条[违约责任]市场交易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自愿退出市场的,未完成合同可以转让,未转让的终止执行,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章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11第二十一条[交易品种]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其中,跨省跨区交易包含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点对网发电机组视同为受电地区发电企业,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跨区跨省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允许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用户之间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调度机构同意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并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未签订合同的发电指标转让,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交易品种,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交易周期]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年度和月度开展。具有特殊需求的地区,可开展年度以上、季度或月度以下等其他周期的交易。第二十三条[交易方式]电力中长期交易各品种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交易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校核不通过时,按等12比例原则进行削减;(二)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对象、成交电量(辅助服务)与成交价格等;(三)挂牌交易指市场交易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同一周期内提交的交易按等比例原则分配,不同周期内提交的交易按时间优先原则成交。第五章价格机制第二十四条[基本原则]电力中长期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竞争等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其相关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输配电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地区,已核定输配电价的,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未核定输配电价的,采用价差传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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