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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宁夏理工学院教职工辞职实施管理办法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障学院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理工学院教职工辞职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一、申请辞职人员(教师、管理、工勤)必须安排在每学期期末,同时需在三十日之前,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面申请必须写明辞职理由,流向等。二、各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辞职人员书面申请5日内,应对辞职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对辞职人员所担任的专业课程或工作有适当人选接替和补充,方可将其辞职申请与部门意见一并报人事处审核。三、人事处在接到上报的辞职申请和所在部门意见5日内,应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实,并按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分类处理。四、人事处对符合辞职规定的,发给《辞职离校清单》,由辞职当事人分别到所列部门进行签字后,将离校清单返回人事处办理《辞职证明书》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五、辞职人员在校期间曾享受过学院出资,培训进修、考研或出国的,按《宁夏理工学院培训进修协议书》规定办理。六、人事处对辞职人员是否与学院签有培训进修协议书的服务2期限进行审核,对未满服务年限的要进行计算赔偿违约金。七、辞职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劝说后仍不归校者,学院按旷工处理并予以辞退。八、被批准辞职人员离校之前,必须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学院的内部资料、设备器材、住宿物品等,违者要赔偿损失。九、辞职人员在离校15日内,要将个人档案、户口、社会保险等手续及时的按规定程序转出。逾期不办理者按有关规定收取托管费。十、本《办法》由宁夏理工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教职工辞职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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