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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第六条报告程序(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029-81618662,18740469017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029-86288967、029-86178686-8302(或8321)。第七条速报内容(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直接受灾单位及有关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二)地质灾害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所属单位;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三)地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四)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第三章保障责任体系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第十条项目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标准;(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排查、评估、监测、预警、培训及应急响应工作;(四)负责预警联动机制的建设及信息报送工作;(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六)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员工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避险意识。第十三条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除应履行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一)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参建工程责任项目部)建立联系,接受其指导,根据其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施工、生活区域内项目地质安全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报告;(二)落实监测人员,做好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工作,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三)组织开展本项目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四)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员工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员工迅速避灾自救;(五)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演练执行情况。第四章管理制度体系第十四条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值班制度;(三)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四)汛期险情地质灾害巡查制度;(五)应急调查评估制度。第十五条项目部结合所处地域及场所的地质、气候等情况,按年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依据本项目的实际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演练。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一)所处地域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概况;(二)防治目标及原则;(三)重点防范区域、场所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四)工程建设遭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五)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六)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七)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八)排查、监测防治原则与职责;(九)具体要求及保障措施;(十)预期效果。第十七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和职责;(二)主要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点;(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四)主要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对策,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避难场所;(五)主要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抢险救援实施对策;(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八)保障措施。第五章监测、预防与预警第十八条预防评估项目部根据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参考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项目安全评估及安全设计,辩识、分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质危险因素,评估划定本项目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地质灾害预防分析评估报告。第十九条监测预警(一)项目部建立与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业主、参建工程责任单位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预警的信息沟通及传递,配备相应的信息沟通器材;(二)项目部对评估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灾害监测预警负责人,安排监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强化对数据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尤其是在出现异常时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要提前撤离人员、设备;(三)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汛前组织系统性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及时的治理;二是按照预案要求对临时避灾场地、撤离路线、应急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三是对预警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预警预防信息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包括分包商人员);四是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每位员工熟悉预警信号及掌握相应的逃生技能;(四)项目部要建立汛期及异常气候条件下的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六章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第二十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实行分级响应。在进行救援的同时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伤害。第二十一条小型地质灾害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做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在救援力量不能满足需求时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或相邻单位给予支持;受灾所在区域项目部及施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灾害的调查处理,分局工作组亦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分级上报。第二十二条中型、大型和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局及项目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救。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公司立即向股份公司报告,在股份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救援,同时立即向地方政府及国家相关部委报告,请求支援。第二十三条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分局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股份公司成立内部调查组开展灾害调查,并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和分局或受灾单位指定,成员应由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七章后期处置与通报第二十六条善后处理由公司指定牵头单位或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需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参与。第二十七条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提交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原因或责任人,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中型及以下的由公司报股份公司组织灾后评估,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中型及以上的由具有相关资质部门组织灾后评估,并于灾后15日向地方政府及相关国家部委报告。第二十八条情况通报在处置地质灾害灾情中,各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及时报告人员的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的控制等工作情况,并将公司及分局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人员。第二十九条灾情通报各项目部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应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一)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二)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待政府地质灾害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公司、分局和项目部应如实向调查组汇报地质灾害的有关基本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通讯与信息保障各项目部应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和抢险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第三十一条抢险救援力量保障(一)由各项目部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二)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由电建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三)与地方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积极寻求地方救援力量的支持。第三十二条抢险救援装备及物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项目部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的设施、设备和物资准备,以保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第三十三条抢险救援资金保障项目财务部门应从根本上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一)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治得力,出色完成任务者;(二)从事施工生产时,防治措施有效,防止诱发或者防止加重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成绩突出者;(四)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取得显著防灾减灾效果者;(五)在抢险救灾中,保护企业财产、抢救人员有功者;(六)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第三十五条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管理、防治、抢险工作中违纪违规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有:(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实施演练,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违反应急值班等相关规定,致使预警信息发布或传递不及时,造成灾害损失的;(三)突发性地质灾害灾
本文标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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