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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2新设立的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3.3租用场所、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3.4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应持有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4、安全评价的基本内容4.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条件。4.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4.3《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经营单位基本条件。5、安全评价程序5.1前期准备工作5.1.1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委托书,索取本导则第3章所列被评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租赁合同和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1.2与被评价单位签定安全评价合同。5.1.3组建安全评价组,了解被评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5.2现场检查和评价5.2.1查验被评价单位按本导则“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的要求所提供文件或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5.2.2根据现场实际,辩识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5.2.3根据经营单位实际,划分评价单元。评价单元一般可划分为:a)安全管理制度;b)安全管理组织;c)从业人员;d)仓储场所;e)仓库建筑。5.2.4针对危险、有害因素及现场情况,应用《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见附录A),对现场设施、装置、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价。如有必要,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部分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针对性评价。5.2.5提出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a)管理方面(制度、组织、人员)的对策措施;b)仓储场所、仓库建筑、设施、装置、消防与电器方面的对策措施。5.3针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提出的对策措施可进行复查,确认整改后已符合要求。5.4编制安全评价报告。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6.1.1安全评价的依据。6.1.2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6.1.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辩识,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6.1.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6.1.5分析评价。6.1.6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6.1.7整改情况的复查。6.1.8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种:a)符合安全要求;b)基本符合安全要求;c)未能符合安全要求。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7、安全评价报告的格式7.1封面(见附录B)。7.2安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租用场所或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7.3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组长、评价组成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见附录C)。7.4目录。7.5正文。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项目检查内容类别检查记录结论一安全管理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A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等)。A制度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A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B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B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A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B二安全管理组织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A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B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B三从业人员要求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A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B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A四仓储场所要求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A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B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B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B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A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B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B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B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B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A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A12.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B13.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B14.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B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B1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汽车加油加气站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第6章的规定。B17.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BG50156-2002)的规定。B五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A仓库建筑要求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B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B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B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B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B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B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B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的规定B六消防与电气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规定。B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B设施3.危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B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B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规定。B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B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B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B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B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B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B注:⒈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⒉符合安全要求的
本文标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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