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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力产业规制政策的演变及经验教训姓名:徐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民经济学指导教师:陈富良20090601电力产业规制政策的演变及经验教训作者:徐涛学位授予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相似文献(4条)1.学位论文高红中国电力产业组织及其规制研究2008电力产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中国电力市场潜力巨大,投资回报率高,因此许多投资者强烈要求开放电力市场,降低进入壁垒,打破垄断,共享电力市场。但是,由于世界各国实施电力改革的时间较短,且据笔者掌握的情况看,截至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取得十分成功的经验。而中国关于电力产业改革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借鉴式的,缺乏完整、清晰的理论和政策框架。因此,如何通过对电力产业组织的分析来衡量规制效果,进而制定规制政策,对以后我国的电力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运用产业组织的SCP分析框架,结合中国1978~2007年数据,根据Cubbin&Stern研究发展中国家电力产业规制效果的模型,在中国电力产业规制绩效这一层次上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规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明确的规制框架、独立的规制机构和不断成熟的规制对象在统计意义上促进了中国电力产业总量的提高、价格水平和垄断利润的降低以及效率的改进,但在改善服务质量方面尚未发挥明显作用,所以,应当继续坚持电力规制的体制改革方向。最后,根据实证检验结果提出中国电力产业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力产业的规制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对电力产业的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四个领域实施分类规制政策;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实施价格规制;将能源效率和环境目标融入竞争性电力市场的规制体系中,加强环境规制;通过运用多种投资规制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来缓解中国电力产业的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设置独立的、精简高效、专业的规制机构,来大幅度改革中国电力规制结构;同时加强电力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加强社会监督,改进和完善电力信息监控机制。2.学位论文于立宏需求波动下的中国煤电产业链纵向安排与经济规制研究2006自2002年以来,我国煤炭与电力产业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并给国民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政府多次出台政策试图缓解或解决这一矛盾,但收效甚微。其集中表现是,在2006年第一天即开始的“煤炭衔接会”上,煤电企业之间“拉锯战”持续了两个多月,仍然不能就电煤价格达成一致。事实上,近年以来,政府对煤电产业链的规制政策频繁多变,始终未能找到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这既反映了煤电矛盾的复杂性,同时也反映了,目前的政策制定未能准确把握煤电矛盾的本质特性,也未能把握我国经济所特有的需求强波动性对煤电纵向关系带来的重大影响。其深层次原因则是,煤电矛盾的背后蕴含着许多深刻的理论问题,而产业组织理论和经济规制理论都无法提供现成的成果,可直接应用于煤电产业链纵向关系及相应的经济规制的研究。在这一意义上,理论与现实存在脱节。本文认为,要给出解决我国煤电矛盾的有效方案,就必须准确把握煤电产业链的基本特性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煤电纵向关系的关键影响因素。就煤电产业链的基本特性来说,影响煤电产业链的纵向安排的两个关键因素是资产专用性与契约不完全性。而对我国的煤电关系来说,更重要的则是需求的强波动性与产业准入政策这两大因素。市场机制在消除需求的强波动性方面具有多大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特别是在我国经济转型进程中,还必须关注电力产业改革这一环境因素。在电力改革还远未到位的条件下,完全依赖市场来解决煤电这一特殊矛盾会带来多大的社会成本更是令人担忧的。另一方面,虽然消除需求的强波动性对政府规制提出了要求,但我国长期以来对能源产业所实施的条块分割式管理却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本文对中国煤电产业链的纵向安排与相应的经济规制展开系统研究。本文运用现代产业组织和经济规制理论的结构—为—绩效—规制(SCP-R)研究范式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运用博弈论方法构建了相关的理论模型,并就主要的规制政策进行了国际比较。按照SCP-R的研究范式,本文首先考察在需求波动、资产专用性和契约不完全性这三个因素的作用下,基于厂商的私人激励,煤炭与电力企业将如何对纵向安排进行选择。在此基础上,在考虑到企业对政府规制政策的反应,以及考虑到中国电力改革进程等环境因素的条件下,研究政府对煤电产业链的规制所应选择的有效模式。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首先,在需求波动因素影响下,电力企业出于确保煤炭供应的考虑,会扩大进入煤炭生产领域的程度。因此,需求波动越激烈,电力企业的后向一体化程度就越高。更重要的是,需求波动下的后向一体化是私人与社会均合意的。其次,本文将资产专用性因素引入模型,考虑在需求波动和资产专用性共同作用下,连续双寡头市场结构下煤电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动机。本文发现,当需求不足时,煤炭企业更有动机前向一体化以确保销售,如果这是有利可图的。当需求过剩时,如果存在先行兼并的电力企业,就会引发产业兼并浪潮。进一步,当引入契约不完全性并与前面两个因素共同起作用时,且当纵向一体化不可行时(由于政府的准入规制),长期契约就成为煤电双方可行的治理安排。为了保证其有效性,长期契约下的承诺、重新谈判以及条款设计等问题必须予以充分关注。专用性投资可作为承诺工具;重新谈判机制也可以改进事后绩效;简单的选择权契约、指数价格契约以及购买责任条款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达成有效的交易。本文认为,政府规制与煤电纵向安排选择是双向因果关系。首先,我国政府对于煤电产业的不对称准入政策(只准煤办电、不准电办煤)使得现实中只存在煤炭企业中的坑口电厂(大多用于自用),不存在电力进入煤炭领域的安排。其次,政府新出台的鼓励煤电一体化经营的政策也必然催生更多的煤电合作或相互进入。最后,由于电力与煤炭企业之间极其密切的关联性,更由于纵向安排的内在要求,在需求波动条件下,政府必须从整条产业链的视角来制定规制政策。本文提出了“基于产业链的规制”的总体框架,并以“规制延伸”的概念提炼出我国现阶段煤电产业链规制的本质。本文强调,在煤炭市场交易机制还未成熟、相关配套改革还未到位的情况下,将对上网电价的规制延伸到电煤价格可能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同时,为最大限度地降低规制延伸导致的效率损失,相关配套措施的改革必须同时进行。进一步,鉴于电力和煤炭价格都完全市场化的模式在相当长时期内还难以实现,中期过渡方案可以采用上网竞价加上日益完善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这一模式。特别值得强调的是,要真正实现长期目标,归根结底需要构造坚实的产业链微观基础,这就要从基于厂商激励的煤电纵向关系安排上寻求解决之道。政府应该对电力和煤炭两个产业采取鼓励纵向联合的基本政策,并首先以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的合并为突破口。此外,考虑到煤炭作为可耗竭资源的特性,政府还必须从能源战略整体布局的角度,对煤电产业一体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3.学位论文唐昭霞中国电力市场结构规制改革研究2008长期以来,电力产业一直实行的是发、输、配、售垂直一体化垄断的产业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尽管在一定技术条件下,适应了电力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但随着电力产业规模变化、技术发展和市场扩大,日益暴露出严重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在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结构下,由于市场竞争的缺乏,厂商与行业缺乏尽可能降低成本、推进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压力,运营效率低下。又随着自然垄断理论的新发展,人们认识到自然垄断性具有变迁性,当一定的因素发生变化时,自然垄断性将逐渐弱化甚至消失。上世纪90年代,在新理论的支持下,为了克服因垄断而带来的种种弊端,世界各国纷纷在电力产业中进行了打破传统电力产业垂直垄断一体化市场结构的措施,电力市场化改革一时风起云涌。国际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实践给中国电力改革提供了思路:中国的电力改革可以通过将竞争性环节(发电、售电)与垄断环节(电网)实行分离来打破传统的纵向一体化结构。拆分后的各水平环节中,竞争环节要防止垄断,促进竞争,垄断环节要进行激励。所以,中国电力产业改革的重要本质之一就是市场结构的改革。然而政府规制的滞后导致中国电力市场结构改革出现诸多问题,本文的研究中心就是重建电力市场结构规制。本论文的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充分运用西方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框架,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本论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是:以电力产业的市场结构变革为线索,以重建适应新结构的规制为研究中心,沿着“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理论分析—实证研究—问题剖析—政策框架—具体措施”的逻辑结构来组织全文。文章首先述评了电力产业市场结构规制的相关文献和基础理论,从电力市场结构的概念入手,认为电力产业市场结构是电力产业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的总称,纵向结构是指电力产业发、输、配、售四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具体说来他们是一体化还是分离关系,是市场交易关系还是垄断的内部管理关系;横向结构是指各个水平环节的各企业之间是竞争还是垄断的关系。随后按照电力产业规制的“规制——放松规制——重建规制”的历史演进路径对电力产业规制进行了综述,由于直接针对电力市场结构的规制是散见于对电力产业的规制措施中的,因此目前没有研究从电力市场结构这个视角去系统整理和归纳政府规制,这就是本论文最大量的工作之一:按照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的体系对政府规制进行重建。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文章立足于我国的特定国情,分析了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结构现状,根据现状选择了电力产业未来的目标结构。由于政府规制没有跟上电力市场结构改革的步伐,出现了滞后,导致了中国电力市场结构改革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纵向结构方面,厂网并没有真正分开,导致电网歧视性接入;横向结构方面,发电环节的企业集中度低,但投资者集中,容易出现市场力现象。进退壁垒偏高,产品差别化大,企业规模不经济,导致发电环节竞争不充分,再加上中国电力需求一直很大,所以各个企业没有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的激励,转向“跑马圈地”通过扩大投资来提高效益。电网环节作为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环节,没有发挥其规模经济的优势,电网投资不足,建设滞后,安全性差,“卡脖子”现象屡有发生。由以上分析,本论文基于我国电力产业纵向分离应该提防风险,提出了对纵向结构进行风险管理的规制框架,基于电力产业横向分切的应该重视激励,提出了横向结构的激励相容的规制框架。最后在风险管理和激励相容规制框架下提出了具体的规制政策和措施。本论文包括导论和正文六章,结构安排如下:导论,在介绍本论文写作的背景、基本思路、逻辑结构、创新与不足等问题的同时,重点对电力市场结构概念和电力市场规制进行了文献综述。为本论文确定了研究的理论起点。第一、二章为全论文的理论基础部分。第一章:介绍了自然垄断理论的新进展并分析了电力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对电力产业的纵向和横向结构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对电力产业规制的风险管理和激励相容规制进行了理论梳理。第二章: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例探讨了电力产业市场结构改革的特点和规律。为中国的电力市场结构改革提供了国际经验的借鉴。第三、四章为本论文的现状分析部分。第三章:通过大量数据描述了中国电力产业市场结构的现状。认为中国电力产业市场结构改革问题总体来说就是“纵向分割不成功,横向缺乏竞争和激励”。从纵向来说,厂网没有真正实现分开,虽然2007年,随着“920”“647”万千瓦资产的变现,标志着中国电力产业市场结构重组的第一步“厂网分开”正式完成。但实质上电网由于存在调峰电站,由于存在“内部人”持股发电资产,厂网并没有真正分开,从而导致各种类型发电企业的不公平竞争地位,出现歧视性接入状况。从横向来说,竞争性环节的竞争没有充分展开。通过国家行政划分的发电企业虽然集中度不高,但由于都是国家一个投资者,所以大家不愿意进行价格竞争。并且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发电环节有着较高的进退壁垒,再加上历史原因造成的电价不一致使中国发电企业的电力产品价格差别化很大。所有这些形成合力,使促进竞争的市场结构改革的效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五大集团纷纷转向“跑马圈地”和发电量的竞争,而非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来竞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
本文标题:电力产业规制政策的演变及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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