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龙门吊安装协议-(10T)
合同编号:02-15-KY-QT-008甲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公司昆玉铁路项目经理部乙方:贵阳中盛宏达重型起重设备经营部龙门吊安装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月日签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楼合同编号:02-15-KY-QT-008龙门吊安装合同甲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昆玉铁路项目经理部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楼邮编:100043通讯地址:云南省晋宁县昆阳磷肥厂招待所邮编:650004法定代表人:杜以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军职务:项目经理乙方:贵阳中盛宏达重型起重设备经营部注册地址:贵阳市西南五金机电城52-2号邮编:通讯地址:贵阳市世纪城龙兴苑3-2-19邮编:法定代表人:叶冲职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龙门吊安装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条安装地点及工作内容1、乙方按要求将甲方安宁制梁场10吨龙门吊两台,安装调试、取证。2、龙门吊安装由乙方负责,安装完毕后由乙方完成该批安装龙门吊的取证,验收合格方可正常交接。3、甲乙双方安装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履行组装责任。第二条价格与货款支付1.综合单价:组装10吨龙门吊RMB17000元/台,此单价包含所有拼装调试费用、取证费用、租用吊车费用、人员工资、人身保险费用及税金等全部费用,不包含更换材料费用及食宿费用,共2台(跨度为20米)10吨龙门吊合计人民币:34000元(大写:叁万肆仟元整)。2.货款支付:货款的支付时间:乙方将甲方约定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取得许可证,乙方提供等额国家正规发票后,甲方将安装费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的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3、预付货款:无;4、乙方公司账号乙方开户行:贵阳市乌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龙分社账号:2041080001201100029935乙方名称:贵阳中盛宏达重型起重设备经营部第三条交货地点、时间及验收1.交货地点:云南省安宁市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制梁场;2.交货时间:暂定为2015年4月15日;3.验收:安装完成后需通过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许可证。第四条乙方责任1、乙方应具备龙门吊安装资质,安装人员要持证上岗。2、乙方应制定具体安装施工方案,在安装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乙方负责报验及取证,所发生费用均由乙方负责。4、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龙门吊安装完毕。安装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证。5、乙方若未能按时完成安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甲方赔偿1%违约金。6、乙方应负责为所属施工人员办理人身工伤保险。7、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安质、设备人员管理,在施工现场遵循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住宿区遵守甲方卫生、用电、防火、防中毒等有关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做出处罚。第五条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安装所用材料费用(钢管、槽钢及钢板)及乙方施工人员食宿;若更换配件,配件由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无偿更换。2、甲方负责提供龙门吊的原始资料。3、甲方应及时提供满足安装的场地条件,若因甲方原因延误施工的,工期顺延。第六条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无理由中途终止合同的,除乙方原因外,应向乙方赔偿1%违约金。2、甲方逾期付款的,宽限期为6个月。宽限期后应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欠付货款金额的2%。第七条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给甲方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1000元/天作为违约金。2、乙方所交货物质量及双方所约定的事宜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第八条解决争议方法1、若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双方商定:依法解决争议时,如需对合同标的质量及技术缺陷等进行司法鉴定时,由双方协商确定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一方直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的,另一方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鉴定。第九条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内自动中止,并且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遭受惩罚或承担责任。(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2、未尽事宜由本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或修订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为有效。书面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签约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6#楼。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标题:龙门吊安装协议-(10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61542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