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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简称甲方):一碗河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简称乙方):河南贝铭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之原则,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稻夫文化博物馆整体装修工程1.2工程地点:原阳县太平镇1.3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2.工程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室内整体装修设计与施工、整体软装配饰工程2.2承保方式:包工包料2.3工程内容:设计施工一体化:含展厅多媒体设施、展板、图片的制作,安装和完善,以及配套工程的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装修施工,配套的灯光。3.合同工期3.1竣工日期:2014年8月30日3.2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确认图纸及提供开工条件;(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影响工程进度的;(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许可、批准手续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由于甲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造成工期延误;(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地震、冰雹等自然灾害;(7)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4.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4.1本合同总价款为(大写):伍佰贰拾万元(人民币)¥:_520万元.4.2本工程结算方式:合同固定价+变更签证4.3变更签证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5.合同价款(进度款)支付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工程装修主体完成,设备进场前,支付合同价款的70%,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肆万元整(¥364万元);(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5%,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元整(¥130元万);(4)工程结算后付至总价款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0内付清。6.质量标准6.1工程质量标准:__合格________________。6.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6.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7.甲方的一般工作7.1甲方应于开工前3天内确认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7.2施工现场达到施工要求,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保障施工道路畅通。7.3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并承担相应费用。7.4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处理。7.5派驻工程师姓名罗永亮,其职权为代表甲方行使检查、管理、监督、签证等职权。8.乙方的一般工作8.1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审定。8.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规定。8.3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8.4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8.5参加工程验收,编制工程结算。8.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8.7根据项目综合情况,整个项目负责人如下:项目经理,姓名张挺,职务项目经理,9.隐蔽和中间工程验收9.1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的,乙方通知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甲方原因造成隐蔽和中间工程验收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9.2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工程变更10.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10.2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10.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等合理化建议,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10.4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确认。10.5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三天内,依照本合同第4.2条约定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报请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10.6甲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三天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11.竣工验收1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11.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三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1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三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1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验收的日期。11.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三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四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11.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11.7甲方投入使用后视为工程验收合格。12.竣工结算1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或视为被认可后三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12.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三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逾期则视为结算报告已被认可。13.工程保修13.1本装修装饰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3.2保修期内乙方对其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项目,进行免费维修和更换,但因不可抗力、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害除外。13.3因原建筑质量沉降、开裂等原因,造成乙方施工项目变形、开裂的,不再乙方质保保修范围内。13.4光源属于易耗品,不在质保范围内。14.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4.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补充协议(2)本合同书(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4)图纸14.2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5.合同解除和终止15.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5.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5条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5.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停止或延缓,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5.5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15.6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移交工作。乙方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已购材料、设备款。1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5.8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照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处理。15.9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16.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计算。17.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以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8.合同生效条件18.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18.2合同订立地点:___郑州____18.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8.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标题: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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