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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制度本课程目的意义食品添加剂定义食品添加剂功能食品添加剂分类几种常见的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和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备案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备案管理办法本课程目的意义食品添加物质使用问题一直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首要因素。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食品添加物质不规范使用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占到食品安全问题总数的80%以上,而其中食品添加物质的违法,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又占到不规范使用的80%以上。我们南昌市作为食品产业大市,食品产业点多面广,全市现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649家,食品各类生产小作坊801家,食品添加物质使用现象普遍,除大米、桶装水等产品外其他生产加工行为都要用到添加剂,如对添加物质的监控稍微放松,极易引发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添加剂定义国际定义:根据1962年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制造、加工、调整、处理、包装、运输、保管中,为达到技术目的而添加的物质。食品添加剂作为辅助成份可直接或间接成为食品成份,但不能影响食品的特性,是不含污染物并不以改善食品营养为目的的物质。国内定义:我国在《食品卫生法》(1995年)中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或根据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同时规定,“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称为“强化剂”。因此,在我国食品营养强化剂显然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但间接使用者则不列入“食品添加剂”范畴。食品添加剂功能有利于开发食品薪资源有利于提高食品质量有利于食品加工有利于综合利用食品添加剂分类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将其分为22类:(1)酸度调节剂(2)抗结剂(3)消泡剂(4)抗氧化剂(5)漂白剂(6)膨松剂(7)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8)着色剂(9)护色剂(10)乳化剂(11)酶制剂(12)增味剂(13)面粉处理剂(14)被膜剂(15)水分保持剂(16)营养强化剂(17)防腐剂(18)稳定剂和凝固剂(19)甜味剂(20)增稠剂(21)食品用香料(22)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23)其他添加剂几种常见的添加剂使用违法违规行为1.超量2.超范围3.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吊白块、苏丹红)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和管理(一)几个重要指标:LD50半数致死量,它表明了食品添加剂急性毒性的大小。ADI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它表明允许改种食品添加剂每日从膳食中摄取的量。一般来说,体重越大者对毒性的抵抗能力越强,所以,ADI以体重为基础量纲之一来表示。例如:某种食品添加剂的ADI为5mg/kg,那个一个体重60kg的人每天可从各种膳食中摄取的这种食品添加剂上限为300mg。各种食品中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和管理(二)一般要求为了确保将食品添加剂正确的使用到食品中,一般来说,其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经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证明,在其使用限量内长期使用对人安全无害。2.不影响食品自身的感官性状和理化指标,对营养成分无破坏作用。3.食品添加剂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并批准执行的使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4.食品添加剂在应用中应有明确的检验方法。5.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参杂、掺假、伪造为目的。6.不得经营和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及污染变质的食品添加剂。7.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使用目的后,能够经过加工、烹调或储存而被破坏或排除,不摄入人体则更为安全。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2.作为某些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储藏。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1.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超过允许的最大限量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的水平符合以上情况的带入不必在配料表中标注该带入的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生产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用途、用量等事项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登记备查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备案管理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准确、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工作。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第五条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剂名称、来源、生产单位、执行标准号,企业在产品中生产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最大限量等。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生产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表》(见附件,1式2份);(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生产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印件。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按未备案处理。经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表》1份存档,1份交复企业。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以企业备案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拒绝备案。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备案。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发现企业备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情况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撤销备案,及时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备案,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发现企业在备案中故意瞒报、谎报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真实情况,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撤销备案,责令企业改正并限期重新备案,同时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予以查处。食品添加物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负责备案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备案的内容建立档案,并定期对备案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严重问题和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第95条规定处罚。第十四条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制度为认真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政务公开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受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受理工作)。二、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制度三、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质监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三份;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三份;(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原件三份(套)。四、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制度五、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1.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2.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2个工作日内免费办理。七、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企业,不得委托加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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